2024年10月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成都|青岛|广州|海口|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Chengdu|Qingdao|Guangzhou|Haikou|HongKongwww.meritsandtree.com 目录 导读2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4 (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等印发《重庆市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4 (二)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4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5 二、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5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年报(2024)》5 (二)中国证监会已同意中信证券、中金公司、国泰君安等20家公司开展互换便利操作10 (三)金融监管总局:要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供应链金融、银团贷款、跨国并购等跨境业务,鼓励中资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化布局10 (四)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10 三、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13 (一)基金业协会处罚案例13 (二)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15 (三)基金涉诉案例分析24 特此声明33 编委会成员:33 导读 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1.10月27日,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在渝商业化、产业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重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并公开印发。 2.10月17日,为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提升全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水平,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开印发《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 3.10月18日,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1.10月14日,基金业协会在AMBERS系统中面向会员单位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年报(2024)》。报告指出,2023年,全球经济回调,私募基金受其影响整体规模增速放缓,存续私募基金数量规模仍保持增长。 2.央行创设了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FISF)。中国证监会已同意中信证券、中金公司、国泰君安等20家公司开展互换便利操作。 3.10月19日,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周亮在亚洲金融合作协会2024年度主论坛上致辞时提到,要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供应链金融、银团贷款、跨国并购等跨境业务,鼓励中资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化布局。创新投融资模式,助力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4.10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了2024年9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对最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总体情况及私募基金备案总体情况进行了说明。 案例精选 2022年8月22日,上海金融法院对某信托公司等与X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C投资管理公司、B资产管理公司、A资产管理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作出 (2021)沪74民终1556号判决。该案在2023年12月被上海金融法院列为近年来审理的五件典型私募基金案例之一,具有指导意义。该案中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在涉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人退伙纠纷中,应兼顾退伙合伙人权益与其他基金投资利益主体的价值权衡,引导资本市场运营主体规范经营。该判决指出:不同于一般投资者,原告作为合伙企业最大的份额持有人,如果贸然退伙,其制裁违约人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其他合伙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原告在违约情节不严重、未及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主张退伙是不适当的,在存在其他更经济更适合可选择的维权途径时主张退伙是不必要的,在可能波及影响到其他无关因素时主张退伙是不公平的。 本刊拟围绕该案所涉的退伙诉请是否具有合同或法律依据、如何权衡退伙合伙人权益与其他基金投资利益主体的利益与价值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详情请见基金涉诉案例分析部分。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等印发《重庆市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10月27日,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在渝商业化、产业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重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并公开印发。印发前,种子基金已支持项目由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加强管理、加快退出,回收资金按原出资渠道和比例退还,并适时清算。 《管理办法》对种子基金管理架构、投资对象和方式、项目投资、项目退出和减值核销、监督和考核等进行了明确。 种子基金将重点支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企业和科创团队:具有持续创新能力,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在行业细分赛道位居前列,核心技术有利于提升全市产业竞争力;持有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市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科技奖励;拥有与主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人才。 获得种子基金支持的企业成立时间应不超过3年,持有的科技成果产权明晰,科创团队在其创设企业中应持有股权,并有现金出资。 同时,《管理办法》规定,种子基金项目投资流程包括项目征集、专家评审、尽职调查、投资实施。其支持方式主要为直接股权投资,同时可遴选重点区域、重点平台的优质项目进行跟投或联投。种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特别优秀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项目只进行一轮投资。种子基金投资后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4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主要退出方式包括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清算退出等。 (二)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 10月17日,为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提升全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水平,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开印发《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运作和退出、风险控制、激励约束机制、监督与业绩评价、附则。《管理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吸纳产业龙头企 业、科研机构等社会资金和其他相关基金加入,多家机构共同组建成立的有限合伙制运营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基金有关各方的职责,基金运作和退出方式,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的业务、风险控制,委托管理协议中各方权利义务、日常管理费的列支方式、收益分配及风险分担原则,监督检查机制、业绩评价和监督内容、财政引导资金返还操作原则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 10月18日,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已经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优化网下投资者注册条件。二是新增网下投资者持有科创板股票市值的管理要求。三是加强网下投资者行为管理。四是强化证券公司的推荐把关责任。五是进一步强化对违规主体的震慑。六是加强网下投资者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本次修改将机构投资者的注册条件进行了调整,如应为规则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新修订的规则还要求,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交所和深交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6000万元。 二、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年报(2024)》 2024年10月1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在AMBERS系统中面向会员单位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年报(2024)》。 报告指出,2023年,全球经济回调,私募基金受其影响整体规模增速放缓,存续私募基金数量规模仍保持增长。截至2023年末,已备案私募基金 153,032只,较2022年末在管私募基金增加8,012只,同比增长5.52%; 管理基金规模20.32万亿元,较2022年末增加338.07亿元,同比增长0.17%。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创新资本作用突出。2023年私募基金股权投资本金新增1.08万亿元,相当于公开市场股权融资总量的1.08倍,同期 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3.0%。截至2023年末,在投项目本金9.15万亿元,同比增长0.41%。创业投资基金新增投资中,前五大投资行业均为战略新兴行业,合计项目数量和本金占比均超过70%。注册制实施以来,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上市公司中,私募基金支持率分别为92%、70%、94%。 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披露,截至2023年末,自主发行且正在运 作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3,204只,较2022年末增加4,483只,同比增长 5.05%;规模合计为5.01万亿元,较2022年末减少281.61亿元,同比减 少0.56%;平均单只基金的规模为5,374.76万元,较2022年末减少303.32万元,同比降低5.34%。2023年当年,基金业协会备案自主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6,008只,同比下降37.56%;新备案基金初始规模2,325.96亿元,同比下降10.04%。分别占当年新备案基金总数的66.63%和34.4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数量多,平均规模小;小型基金数量占比高,大型基金数量占比低”的现象依然突出,其中,5亿元规模以下的基金数量占比较2022年小幅增高,5亿元规模以上的基金数量占比较2022年小幅下降;0.1亿~0.5亿元基金规模占比较2022年增长2.15%,0.5亿~1亿元基金规模占比较2022年增长1.34%,20亿元以上基金规模占比下降1.57%。 截至2023年末,从产品类型来看,股票类基金和混合类基金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含FOF类)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从不同产品类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含FOF类)平均规模来看,单只固定收益类基金平均规模 0.82亿元,高于其他类型基金;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单只平均规模 0.37亿元。从基金组织形式分布情况来看,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规模上皆占绝对多数,其中,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较2022年下降0.30%,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较2022年下降26.98%。共有92,360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外包服务,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总数的99.09%;相关基金规模4.90万亿元,占比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