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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不动产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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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不动产月报

2024年9月 植德不动产月报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成都|青岛|广州|海口|香港 1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Chengdu|Qingdao|Guangzhou|Haikou|HongKongwww.meritsandtree.com 2024年9月立法及动态监管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年9月25日 实施时间:2024年9月27日 关键词:司法解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主要内容:为正确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要点提示: 该解释的制定是为了正确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明确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形态,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犯罪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责任划分。 对于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解释规定了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时的责任划分,以及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产品责任,明确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时,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解释提出了相关适用规则,包括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该解释的施行旨在加强对公民基本权益的保护,维护亲情稳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确保法律规定正确适用,依法维护劳动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被侵权人的损害得到填补。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输气管道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4年9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输气管道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时间:2024年9月25日 关键词:输气管道、工程建设、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1〕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输气管道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要点提示: 《输气管道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涵盖了陆上输气管道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废弃等方面,要求必须执行本规范。规范中提到输气管道输送的气体应为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并且气体的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该规范的发布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促进节能降碳,并强化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4年9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时间:2024年9月25日 关键词:农村供水工程、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3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3〕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等单位起草了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要点提示: 《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应遵循的原则,包括统筹规划、先进实用、安全可靠、节水节能和绿色发展。该规范规定了农村居民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不应低于40L/(人•d),并且对应急供水量、水质、水压、水源选择、泵站设置、管道材料、净水设施设备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4、民航局机场司:关于征求《民航专业工程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4年9月12日民航局机场司发布关于征求《民航专业工程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机关:民航局机场司 发布时间:2024年9月12日 关键词:民航专业工程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为完善监理工作流程,明确监理职责定位,提升监理管控效能,突出民航监理特色,民航局机场司组织质监总站起草了《民航专业工程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有关意见。 要点提示: 《民航专业工程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涵盖了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组织机构与准备工作、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造价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合同管理、监理文件资料管理、不停航施工监理、专项服务等重要内容。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划定工作指引(试行)》 2024年9月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委员会共同发布《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划定工作指引(试行)》,自2024 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发布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时间:2024年9月2日 实施时间:2024年9月10日文号:京建发〔2024〕351号关键词:城市更新 主要内容: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划定城市更新实施单元,统筹推动片区、街区一体化更新,促进存量空间资源高效利用,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保障物业权利人合法权益,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根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要点提示:一、划定原则 《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划定工作指引(试行)》提出政府统筹、多方参与;首善标准、激发活力;规划引领、需求导向;利企便民、服务优化等四项划定原则。其中,明确结合片区功能定位、公共要素配置、历史文化保护、资源统筹平衡等实际需求及权属关系,明确更新对象用地边界。 二、划定流程方法 《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划定工作指引(试行)》提出包括现状调查、意愿征询、资源整理、边界划定、单元确定等五项流程。其中,明确城市更新实施单元至少包含一个区域综合性更新项目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将相互关联的不同类型更新项目划入同一个实施单元。 三、保障措施 《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单元划定工作指引(试行)》针对产权归集、容量统筹、设施布局、专家支撑、履约监管等五方面问题提出保障措施。其中,明确可灵活运用股权收购、作价入股、物业转让、组合供应等方式实现片区更新空间的产权归集。同时,明确可在实施单元内统筹布局、精准投放,可将拟进行建筑规模转移的不同地块划入同一个实施单元。 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4年9月30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4年9月30日 实施时间:2024年10月1日文号:京建发〔2024〕400号 关键词:存量房贷利率、住房限购、公积金住房贷款 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经市政府同意,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要点提示: 一、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将存量房贷利率降至新发放贷款利率附近。 二、居民家庭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购买二套商品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五环内商品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3年及以上;购买五环外商品住房的, 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2年及以上。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1年及以上。 四、居民家庭购买通州区商品住房,按全市统一政策执行。 五、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六、对二孩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贷款额度上浮40万元。 七、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及时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八、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完善“市场+保障”住房供应体系,抓紧出台支持“好房子”建设的举措,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发挥“白名单”作用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持续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 7、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税务局于2024年9月2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机关: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年9月29日 实施时间:2024年10月1日 文号:沪建房管联〔2024〕502号 关键词:住房限购、住房信贷、住房税收 主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因城施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的通知》。 要点提示: 一、调整住房限购政策 (一)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单身人士购买外环外住房的,购房所需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1年及以上。 (二)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套数方面享受沪籍居民家庭的购房待遇。 (三)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实施更加差异化的购房政策,对在新片区工作、存在职住分离的群体,在执行现有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可在新片区增购1套住房,促进职住平衡。 二、优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将存量房贷利率降至新发放贷款利率附近,进一步减轻购房人房贷利息支出。 (二)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实行差异化政策区域的二套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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