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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业行业点评:征求意见稿发布,关注后续学科类牌照审批情况

休闲服务2024-11-06叶思嘉、赵中平国金证券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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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业行业点评:征求意见稿发布,关注后续学科类牌照审批情况

事件: 11月6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点评: 修订背景:16年全国人大修订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和差别化扶持的要求,21年国务院修订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同年7月《双减》政策颁布;面对目前新形势、新要求,《实施条例》相关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管理实际,需要健全高质量发展制度措施、实行分类管理和差别化扶持等。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民办学历教育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做出针对性修订。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关注后续学科类牌照发放情况。截至11月6日,北京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均无营利性学科类牌 照,所有营利性牌照均为非学科类,其中义务教育阶段达980个,高中阶段达435个。本次修订明确了各类北京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办法,细化了学科类、非学科类机构牌照对应审批机构,北京校外培训牌照发放或具有全国示范性作用,关注后续学科类牌照发放情况。 对于民办学历教育,选营选非有望提速。本次《征求意见搞》针对此前高教选营利选非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堵点问题进行修订,从财政支持、税收、土地、监管方式等入手,更加细化了此前《民促法》中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的引导性政策。民办高校选营选非进程有望提速。 投资建议与估值 我们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更加细化了对于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牌照的审批方式,关注后续学科类牌照发放情况,若发放顺利将利好教培行业头部扩张,并对全国具有示范作用;此外关注此次法案落地后民办高校选营选非进展,若高校选营选非后续逐步落地,将催化高教板块估值。 风险提示 招生不及预期的风险,政策变动的风险。 图表1北京市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较此前法案核心变化 校外培训 核心变化 民办教育促进法19/01/07;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1/04/07;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4/02/08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 意见稿)24/11/06 设立实施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机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利用 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机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同级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意见审批,其中,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同级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意见审批;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细化了校外培训 机构审批流程 民办学历学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自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明确选营选非细 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设立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 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 性民办学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 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则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到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选择设立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登记。 - 明确营利性与非 营利性学校的登记办法 明确了各层级学校审批、备案标准;专科、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改为备案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政府批准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明确了营利性与 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经公示只有一个意向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非营利性民办学 用地者的,经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以依法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 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校土地供给方式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 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税法和有关规定获得免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 税资格后,对其取得的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 理。 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细化税收筹划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 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 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 财政鼓励民办学 校发展 资料来源:北京人社部,中国政府网,全国人大,国金证券研究所 行业投资评级的说明: 买入:预期未来3-6个月内该行业上涨幅度超过大盘在15%以上;增持:预期未来3-6个月内该行业上涨幅度超过大盘在5%-15%;中性:预期未来3-6个月内该行业变动幅度相对大盘在-5%-5%;减持:预期未来3-6个月内该行业下跌幅度超过大盘在5%以上。 特别声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已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形式的复制、转发、转载、引用、修改、仿制、刊发,或以任何侵犯本公司版权的其他方式使用。经过书面授权的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删节和修改。 本报告的产生基于国金证券及其研究人员认为可信的公开资料或实地调研资料,但国金证券及其研究人员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本报告反映撰写研究人员的不同设想、见解及分析方法,故本报告所载观点可能与其他类似研究报告的观点及市场实际情况不一致,国金证券不对使用本报告所包含的材料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或与此有关的其他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且本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公开发布时的判断,在不作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可能会随时调整,亦可因使用不同假设和标准、采用不同观点和分析方法而与国金证券其它业务部门、单位或附属机构在制作类似的其他材料时所给出的意见不同或者相反。 本报告仅为参考之用,在任何地区均不应被视为买卖任何证券、金融工具的要约或要约邀请。本报告提及的任何证券或金融工具均可能含有重大的风险,可能不易变卖以及不适合所有投资者。本报告所提及的证券或金融工具的价格、价值及收益可能会受汇率影响而波动。过往的业绩并不能代表未来的表现。 客户应当考虑到国金证券存在可能影响本报告客观性的利益冲突,而不应视本报告为作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证券研究报告是用于服务具备专业知识的投资者和投资顾问的专业产品,使用时必须经专业人士进行解读。国金证券建议获取报告人员应考虑本报告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以及(若有必要)咨询独立投资顾问。报告本身、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达意见也不构成投资、法律、会计或税务的最终操作建议,国金证券不就报告中的内容对最终操作建议做出任何担保,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个人推荐。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国金证券的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报告中涉及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并进行交易,并可能为这些公司正在提供或争取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本报告并非意图发送、发布给在当地法律或监管规则下不允许向其发送、发布该研究报告的人员。国金证券并不因收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国金证券的客户。本报告对于收件人而言属高度机密,只有符合条件的收件人才能使用。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本报告仅供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中风险评级高于C3级(含C3级)的投资者使用;本报告所包含的观点及建议并未考虑个别客户的特殊状况、目标或需要,不应被视为对特定客户关于特定证券或金融工具的建议或策略。对于本报告中提及的任何证券或金融工具,本报告的收件人须保持自身的独立判断。使用国金证券研究报告进行投资,遭受任何损失,国金证券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若国金证券以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发送本报告,则由该机构或个人为此发送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本报告不构成国金证券向发送本报告机构或个人的收件人提供投资建议,国金证券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此报告仅限于中国境内使用。国金证券版权所有,保留一切权利。 上海北京深圳 电话:021-80234211 邮箱:researchsh@gjzq.com.cn邮编:201204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 紫竹国际大厦5楼 电话:010-85950438 邮箱:researchbj@gjzq.com.cn邮编:10000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26号 新闻大厦8层南侧 电话:0755-86695353 邮箱:researchsz@gjzq.com.cn邮编:51800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 18楼1806 【小程序】 国金证券研究服务 【公众号】国金证券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