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RUIXI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瑞鑫(于国百慕际达注集册成团立之有有限限公司公)司 (股份代号:724) 进一之步中延期迟业刊绩发及截寄至发二中零期二报四告年以六及月继三续十暂日停止买六卖个月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业务更新、延迟刊发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及寄发二零二四年中期报告以及暂停买卖(“该公告”)。除文义另有规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进一步延迟刊发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及寄发二零二四年中期报告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8(1)条及第13.49(6)条,本公司必须在该六个月期间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即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刊发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并须于该六个月期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二零二四年中期报告。 诚如该公告所载,其估计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将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前或其他实际可行日期刊发。然而,于本公告日期,由于本公司仍在等待股东贷款的发放以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简明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及本公司审核委员会认为,本公司无法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前刊发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董事会承认,延迟刊发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及寄发二零二四年中期报告将构成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48(1)条及第13.49(6)条的规定,并将尽力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刊发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本公司将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以告知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刊发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及寄发二零二四年中期报告。 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司股份已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以待本公司刊发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 承董事会命 瑞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李扬 香港,二零二四年十月二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李扬女士(主席)、黄汉水先生及杨俊杰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何志辉先生、张掘先生及梁家钿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