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RUIXI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 瑞鑫(于国百慕际达注集册成团立之有有限限公司公)司 (股份代号:724) 延迟刊发截至二零二四年业六务月更三新、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及以寄及发暂中停期买报卖告 本公告乃由瑞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第13.48(1)条及第13.49(6)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巿规则)而作出。 业务更新 由于全球经济环境疲弱、全球关税保护问题、利率上升及行业的快速进步、发展及激烈竞争,加上本集团财务状况不佳,进一步影响了本集团电子产品业务在客户中的形象及信心,但于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呈报期间”)及截至本公告日期,尽管反复向客户提出要求,几乎没有收到销售订单。因此,本集团于呈报期间产生的总收入大幅减少,运营几乎停止。由于客户已经对本集团的电子产品失去信心,本集团面临进一步订单的高度不确定性。同时,由于需要大量投资,本集团尚未开始开发电子产品的新业务。有关本集团电子产品业务的困难及业务更新的更多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的公告。 虽然本集团的电子产品业务正面临高度不确定性,本公司一直在寻求及探索于越南的商机以提升本集团前景。本公司谨此强调,于本公告日期,并未就越南的商业机会订立具约束力协议。除了改善财务状况外,本集团还需要提升其电子产品业务或开发新业务,以确保本集团拥有足够水平的业务或足够价值的资产来支持其运营。 延迟刊发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及寄发中期报告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8(1)条及第13.49(6)条,本公司必须在该六个月期间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即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刊发其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公告(“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并须为该六个月期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向本公司股东(“股东”)寄发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报告(“二零二四年中期报告”)。 由于本公司仍在等待股东贷款的发放以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故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认为,本公司将无法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或之前刊发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董事会承认,延迟刊发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及寄发二零二四年中期报告将构成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48(1)条及第13.49(6)条的规定。本公司将作出进一步公告,以将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及二零二四年中期报告之刊发知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目前估计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将于二零二四年九月或其他实际可行日期刊发。 暂停买卖 由于本公司无法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刊发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本公司的股份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50条的规定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在联交所买卖,以待刊发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 承董事会命 瑞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李扬 香港,二零二四年九月二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李扬女士(主席)、黄汉水先生及杨俊杰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何志辉先生、张掘先生及梁家钿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