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SMARTERENERGYGROUPHOLDINGSLIMITED 中国智慧能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大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04) 内幕消息 (I)延迟刊发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及寄发二零二四年中期报告;及 (II)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告乃由中国智慧能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及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i)延迟刊发二零二三年年度业绩及寄发二零二三年年报;(ii)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上午九时正起本公司股份于联交所暂停买卖;(iii)复牌指引;及(iv)有关复牌状态之季度更新之公告(统称“该等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迟刊发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及寄发二零二四年中期报告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8(1)及13.49(6)条,本公司须(i)于不迟于该财政期间结束后两个月(即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刊发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初步业绩(“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及(ii)于不迟于该财政期间结束后三个月(即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报告(“二零二四年中期报告”)。 董事会谨此知会股东,由于二零二三年年度业绩及二零二三年年报已分别延迟刊发及寄发,且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及二零二四年中期报告将载有二零二三年年度业绩及二零二三年年报的若干财务资料,本公司预期其将无法于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刊发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及寄发二零二四年中期报告。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刊发进一步公告,以告知股东(i)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的预期刊发日期;及(ii)二零二四年中期报告的预期寄发日期。 继续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且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中国智慧能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陈夏轩 香港,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于本公告日期,陈夏轩先生、薄大腾先生及岳璐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潘孝汶先生、卢家麒先生及蔡本立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