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IMPLICITYHOLDINGLIMITED 倩碧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367) 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报的补充公布 兹提述倩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刊发的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年报”)。除非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布所用词汇与年报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除年报已披露资料外,本公司董事进一步提供以下资料(i)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3.09(3)条的规定,披露根据购股权计划可供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其于年报日期占已发行股份的百分比,以及(ii)骏轩工程有限公司(“骏轩”)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年度有关根据收购骏轩的买卖协议所保证利润的实际表现。 (i))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3.09(3)条的规定,披露根据该购股权计划可供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其于年报日期占已发行股份的百分比 年报附注第36“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提供以下额外资料。 (一)截至年报日期,根据购股权计画未来可供授予的股份数目为零。因此,其占年报日期已发行股份的百分比为零,且截至2023年3月31日,已发行及可行使的购股权数已于本公司年报第120页附注36中披露;和 (二)截至年报日期,根据该购股权计划所授出的所有购股权获行使后可发行的证券总数为80,000,000份和占发行收购骏轩代价股份前已发行股份总数960,000,000股约8.3%。 (ii))骏轩工程有限公司(“骏轩”)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年度有关根据收购骏轩的买卖协议所保证利润的实际表现 年报附注第34“收购附属公司”,提供以下额外资料。 (一)第一个的相关年度保证溢利,骏轩利润已达不少于4,100,000港元。 承董事会命 倩碧控股有限公司 蔡本立 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 香港,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蔡本立先生及梁炜泰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卢卓飞先生、张晓峯先生及王荣骞先生。 本公告乃遵照GEM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就本公告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公告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宜,致使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或本公告产生误导。 本公告将自其刊发日期起计最少一连七日刊载于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页内,亦将刊载于本公司网站www.simplicityholding.com刊登。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