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起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汇盈控股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vcgroup.com.hk (股票代号:821) 有关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之补充公布 兹提述汇盈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刊发之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该年报”)。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年报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除该年报“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一节“经纪及融资业务”分节及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5 “应收账款”所载资料外,董事会谨此向本公司股东提供以下有关放债业务贷款组合之额外资料: 放债融资业务之业务策略 本公司董事不时负责制定本集团之业务策略,包括放债业务及制定厘定利率所依据之原则。彼等亦负责指派有能力之人员支援及持续监督营运。倘放债业务涉及上市规则之影响(即触发须予公布交易),董事将审阅须予披露或提交之必要文件。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汇盈财务有限公司(“汇盈财务”)自二零零三年起取得放债人牌照。汇盈财务之业务策略着重向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较大额之贷款,使本公司能收取较高利息。该等客户通常财力雄厚,一般寻求贷款以增加获得投资之机会。彼等订有健全的投资策略,且拥有高水平的财务敏锐度,此等种种均有助彼等保护自身财富及管理大量资产,而此亦令本公司所受之风险相对较低。 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5名活跃客户中,其中1名为除牌公司,16名为商人,8名为私人公司。利率介乎每年8厘至18厘不等,贷款期为5.5至12个月。其中大部分贷款以若干上市公司之股份作为抵押,惟其中8项为无抵押,其余3项以香港之地产物业及应收香港上市公司之贷款作为抵押。该25名活跃客户之展期次数由零至5次不等。 上述汇盈财务之客户主要符合此条件,并均为本公司之独立第三方。彼等在投资领域享有信誉或知名度,并且╱或者拥有专门知识以有效管理及加强其金融投资组合。通过针对此特定客户群,汇盈财务能够依托其客户之财务稳健性及策略远见,减低本集团所受之风险及确保获得回报。此策略不仅支持放债业务之增长,同时亦与本公司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之更广大目标一致。 鉴于疫后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化,加上于该年报日期香港市况气氛受到股市停滞及物业市场低迷所影响,董事已对放债业务之业务策略进行彻底检讨。另一方面,本集团之目标投资者客户(包括个人、家庭及╱或公司投资者)虽于过往事业有成,但有许多目前正面临破产及清盘等财务困难,而本公司已决定在放债业务上采取较审慎之态度。因此,本公司将严格筛选新贷款之审批申请,直至经济环境有明显改善为止。与此同时,本公司将专注加强现有应收贷款之管理及加强其现金状况。此审慎策略将确保本公司于未来商机出现时,仍能处于有利位置。 厘定利率所依据之原则 根据上述业务策略,向客户收取之基本利率一般由汇盈财务厘定之标准利率起跳。此外,经协商后可能需要客户提供抵押品。然而,提供抵押品不会自动降低利率,而不提供抵押品亦不代表利率必然较高。在若干情况下,由于客户强烈要求及借款人之背景,本集团可能接受较低利率,就此本集团会评估与贷款相关之风险,以及考虑其现金状况、融资成本及所涉资金之机会成本。向客户收取之贷款利率介乎每年8厘至18厘不等。 向其中一名客户收取之利率定为8%,于向客户所收取之利率中属较低范围,主要由于本集团期望与相应客户及其附属公司于投资者╱公共关系及资产管理等领域达成长期合作。 授出贷款之程序及遵守上市规则 除该年报第23页所披露之评估及审批程序外,本集团之财务主管负责执行规模测试,以厘定拟借贷款是否触发上市规则下之任何披露规定。财务主管亦会审阅借款人与本集团之间之任何股权╱董事关系,以确定拟借贷款是否可能构成上市规则下之关连交易。倘拟借贷款触发上市规则下之任何披露规定,财务主管将安排董事举行董事会会议,议决有关审批拟借贷款之决议案,并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作出必要披露。 贷款展期所考虑之因素 还款情况 倘借款人已证明有能力并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并且╱或是已偿还部分贷款,种种迹象显示其拥有持续现金流量及部分贷款条款已获履行,则会考虑展期。 抵押品或担保 基于一篮子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之背景及是否提供担保、抵押品(物业或证券)之性质及价值、过往还款历史以及与各借款人就即将还款进行之最新磋商进展。上述因素将根据个别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而于考虑贷款展期前,概无针对特定因素之预先具体要求指引或比例。 贷款展期之条款 本集团于审批贷款展期时会仔细审查展期条款。评估展期之时间时一般以灵活性为本,以容许本公司能随时收回还款。 市场状况 大部分贷款展期均发生于二零二零年至二零二三年期间,即COVID-19疫情期间。本集团于考虑贷款展期时,亦会考虑当前市场状况,包括经济趋势、利率变动、市场前景及个别政府政策等。 二零二三年之减值亏损 在编制二零二三年中期业绩及二零二三年全年业绩时,本公司已聘请独立估值师对应收款项进行估值,以确定估计信贷亏损之减值。应收贷款分为三个不同阶段。第一阶段指违约风险低或自初步确认以来信贷风险并无显着增加,且无信贷减值之财务资产。第二阶段指自初步确认以来信贷风险曾显着增加但并无信贷减值之财务资产。第三阶段指当一项或多项对财务资产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有不利影响之事件发生时,即被评定为信贷减值之财务资产。 如上所述,香港于二零二三年四月全面撤销疫情相关措施。在编制二零二三年中期业绩时,已根据客户状况及当时之宏观经济环境评估应收贷款之分类,并相应计提相关减值。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经济明显不如最初预期般迅速强劲复苏,此对若干客户之潜在还款进度产生不利影响。除股市低迷外,房地产市场低迷亦严重损害抵押品之价值。董事及本集团财务部随后与核数师及独立估值师进行沟通,以更审慎之态度制定估计信贷亏损模型。因此,若干应收贷款随后大幅重新分类,导致产生截至二零二三年止年度之减值亏损。 为收回贷款而采取之行动 诚如该年报第24页所披露,本集团设有监控及收回贷款之程序。以下载列为收回贷款而采取之主要行动。 与客户进行密切沟通及磋商 本集团积极监控每笔贷款之还款状况,定期向客户发出催缴函,以提醒偿还未付款项。此外,本集团透过电话与客户保持沟通,并安排面对面会议,强调偿还贷款之重要性。该方法促成进行持续磋商之公开渠道,使本集团能持续评估客户之财务状况。 发出法律催缴函 倘客户未有回应初步尝试沟通,本集团会委聘法律顾问发出正式法律催缴函。函件清楚概述客户尚未履行之责任,并强调潜在法律后果,如不还款时将采取法律行动。 破产程序之后续行动 对于已宣布破产之客户,本集团会实时完成必要文件,向破产管理署提出索赔,并与相关破产管理人保持沟通,以监察资产清盘进度。此确保本集团于整个破产过程中维持作为债权人之地位。 和解磋商 倘客户确实面临财务困难,本集团愿意就延长贷款偿还期或调整条款进行和解磋商。与客户不断进行沟通之结果通常为部分还款或持续磋商。磋商旨在尽量收回贷款,同时考虑客户之财务状况及法律行动成本。 诉讼或法律行动 倘采取上述适用行动后,客户之还款状况仍不理想,本集团可在咨询法律顾问后,采取诉讼或其他法律行动。法律诉讼包括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传票。于若干情况下,法律行动亦涉及寻求法院命令,强制出售抵押财产。 本公司之若干客户向本公司抵押一篮子证券,以担保其贷款。放债人诉讼受法院规则管辖。每一宗放债人诉讼均应藉令状开展,并附有包含贷款详情之申索陈述书。在履行所有法律程序后,不得出售有抵押证券。进行民事诉讼非常耗时。在各情况下强制执行证券抵押品时,本集团于采取法律行动前将平衡法律成本、所抵押投资组合之成分证券、各有抵押证券之流动性以及所涉及之时间。 然而,鉴于诉讼所涉及之复杂性、成本及时间,本集团将诉讼视为最终手段。高等法院之案件尤其漫长,通常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方能解决。此漫长过程会导致于可能收回任何贷款前产生庞大法律成本。 此外,提起法律诉讼可能会为借款人带来不利后果,如冻结银行账户及触发交叉违约条款,导致其他债务实时到期。此或会逼使借款人更接近破产,而可能不符合本集团之最佳利益。 鉴于该等考虑因素,本集团会根据个别情况仔细评估是否值得提起诉讼,更新时间、费用及客户之财务状况。本集团仅会在已采取所有其他收款方法后,方会提起法律诉讼。 本公司现将专注加强现有应收贷款之管理。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收回应收贷款,并根据适用会计准则记录相关数字(包括相应拨回)。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以来,本集团已成功收回贷款还款额约11,900,000港元,显示其持续采取之收款行动正发挥作用。 承董事会命汇盈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 符耀文 香港,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四名执行董事,分别为符耀文先生(主席)、黄锦发先生(副主席)、连海江先生及李晨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黄松坚先生、萧妙文先生,MH及区田丰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