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相关案例中国证券业协会编□2024年7月目录 案例一…………………………………………………………………………….1案例二…………………… ……………………………………………………….4案例三………………………………………………… ………………………….5案例四……………………………………………………………………………. 7案例五…………………………………………………………………………….9案例六………………… ………………………………………………………..12案例七…………………………………………… ……………………………..13案例一 当事人:何某,2014年12月4日至2020年8月21日在A证券公司重庆某一 证券营业部从业,历任投资顾问助理、高级投资顾问等职务,涉案期间系2005年《证券法》、2019年《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 □违法事实:□□一、使用陈某兰614XXXX03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资金账号为614XXXX03的陈某兰证券账户于2019年5月在A证券公司重庆某一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 沪、深股东账户各一个。开立后,陈某兰将该账户交其亲属陈某江使用。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0日,陈某江提供交易资金并向何某出借陈某兰614XXXX03证券 账户,何某承担该账户交易盈亏。上述期间内,何某控制使用陈某兰614XXXX03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合计交易金额16,702.12万元,共计亏损92.14万元(扣除税费)。 □二、使用陈某兰616XXXX86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资金账号为616XXXX86 的陈某兰证券账户于2009年11月在A证券公司重庆某二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沪、深股东账户各一个。开立后,陈某兰将该账户交其亲属陈某江使用。2019年5月底,陈某江提供交易资金并向何某出借陈某兰 1 616XXXX86证券账户,何某承担该账户交易盈亏。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 3月9日,何某控制使用陈某兰616XXXX86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合计交易金额8,344 .7万元,共计亏损14.84万元(扣除税费)。 □三、私下接受客户潘某委托买卖证券□□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2月3日 期间,何某接受潘某委托,控制使用潘某资金账号为991XXXX61的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金额合计2,656.26万元。上述期间,何某收到潘某微信转账18,866元,微信转账说 明“操盘分红”。 处罚结果:何某使用陈某兰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2019年《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何某私下接受客户潘某委 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证券法》生效前,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违法行为,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条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重庆证监局对其采取以下行政处罚:□□一、对何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处以1 0万元罚款。 2 二、对何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18,866元,并处以罚款56,598元。3 案例二 当事人:孙某春,2010年3月至2022年6月先后在B证券公司保定某营业部、C证券公司保定某营业部、D证券公司保定分公司任职,在涉案期间是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事实:2016年8月11日至2022年6月13日,孙某春接受客户刘某环的委 托,控制使用“刘某通”账户(资金账号19****83)买卖股票。期间,账户成交金额7587 .76万元,累计亏损145.33万元。孙某春未获取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孙某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对其采取以下行政处罚:□□对孙某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4 案例三 当事人:朱某,2018年7月23日至2021年4月7日先后任E证券公司研究所 助理、助理研究员、高级分析师,为证券从业人员;2021年4月22日至2022年11 月16日,朱某任某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基金公司)发展部研究员,为基金从业人员。 □违法事实:□□一、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期间违法买卖股票□□2019年4月3日至2021 年4月7日期间,朱某控制使用“屠某”“房某”“曹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交易金额6 .72亿元,盈利4,858,547.28元。 □二、作为基金从业人员期间未依法申报证券投资□□2021年4月7日至2022年8 月31日期间,朱某控制使用“曹某”“顾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且未依法向某基金公司申报上述证券投资。 处罚结果:朱某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违反《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5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其采取以下行政处罚:□一、对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58,547.28元,并处以4,858,547.28元罚 款;□□二、对基金从业人员未依法申报证券投资的行为,责令朱某改正,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综合以上两项,责令朱某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858,547.28元,并处以4,958, 547.28元罚款。6 案例四 □当事人:周某杰,2016年12月27日至2023年3月31日,担任F证券公司永州某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违法事实:□□一、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周某杰在F 证券公司永州某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拥有权限查看开立在该营业部的“某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17个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2019年12月起,周某杰应高某要 求,违反从业规定,多次将上述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成交信息不定期提供给高某。周某杰不晚于2021年11月12日知悉高某有使用其提供的未公开信息跟随上述私募产品交易的想法,其后仍 继续将上述未公开信息提供给高某,暗示高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直至其从F证券公司永州某营业部离任。高某使用周某杰提供的未公开信息操作“欧阳某正”证券账户、决策“某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证券交易。 □二、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李某影是周某杰的妻子。“李某影”证券账户2018年4月9日 开立于周某杰担任总经理的F证券公司永州某营业部。该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周某杰、李某影夫妻共同财产。 7 周某杰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多次使用“李某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不少于312万元 。 □处罚结果:周某杰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证所述违法行为。周某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对其采取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周某杰利用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周某杰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以上合计对周某杰处以53万元罚款。 8 案例五 □当事人:胡某,于2001年3月3日入职G证券公司,至2022年6月30日,一直为G证券公司员工。 □违法事实:□□一、控制使用“刘某志”“吕某”证券账户□□(一)证券账户基本情况□□“刘某志”证券账户于2007年7月16日开立于G证券公司深圳某证券营业部。“吕某”证券账 户于2007年8月8日开立于H证券公司深圳某证券营业部。 □(二)证券账户资金情况□□自账户开立至2021年7月28日,“刘某志”证券账户资金转入共计360.57万元,其中胡某转入187.40万元;资金转出共计673.65万元 ,其中转给胡某94.18万元。 自账户开立至2022年6月30日,“吕某”证券账户转入资金共计728.49万元,其中321.44万元来自胡某,379.53万元来自“刘某志”证券账户;转出资金共计539.12万元,其中去往胡某及其配偶523.58万元。 □(三)证券账户控制使用情况□□“刘某志”证券账户与胡某存在资金关联。胡某的手机号码与“刘 某志”证券账户相关联,胡某与微信好友的聊天记录提及的股票名称、价格与“刘某志”证券账户的交易流 9 水相吻合,说明胡某对“刘某志”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决策。“吕某”证券账户与胡某存在资金关联。胡某承认“吕某”证券账户自开立以来均由其控制使用,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其本人,账户盈亏由其本人承担。胡某主要使用操作账户交易的手机号与账户委托流水记录的手机号码一致。 综上,根据账户资金情况、聊天记录、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自认情况等,认定胡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使用“刘某志”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期间为2007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28日, 使用“吕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期间为2007年8月8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使用“刘某志”“吕某”证券账户的盈利情况□2007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28日,胡某使用“刘某志”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总成交金额32,274,750.70元 ,盈利2,773,834.15元。 “吕某”2007年8月8日至2022年6月30日,胡某使用□证券账户交易股票, 总成交金额18,403,461.68元,亏损1,893,205.01元。 处罚结果:胡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10 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以下行政处罚:□□对胡某没收违法所得880,629.14元,并处以880,000元罚款。 11 案例六 当事人:赵某军,2015年11月至2023年5月在I证券公司中小企业投资银行部、质量控制部、投行管理与质控部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 □违法事实:□□赵某军在证券从业期间,使用杨某勤在J证券公司和K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买入卖出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12,573,093.83元,实际亏损715,11 3.9元。 处罚结果:赵某军使用“杨某勤”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赵某军能够主动配合调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对其采取以下行政处罚:□□对赵某军处以10万元的罚款。 12 案例七 当事人:熊某涛,时任L证券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 □违法事实:□□一、通过“熊某涛”“任某礼”“崔某利”证券账户交易股票□□(一)涉案账户基本情况□□“熊某涛”证券账户,1993年6月24日开立于M保险公司某证券营业部(现 更名为M证券公司深圳某证券营业部)。 “任某礼”证券账户,2007年8月3日开立于L证券公司深圳某证券营业部。2007 年至2019年期间,“任某礼”账户外部转入资金2,177万元,其中1,796万元直接来自熊某涛及其父母证券账户,占比82.50%。 “崔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