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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视角看新公司法并购重组及投融资

2024-03-31刘成伟环球律师事务所光***
交易视角看新公司法并购重组及投融资

交易视⻆看新《公司法》 —对并购重组及投融资的影响 呈递 环球律师事务所 GLOBALLAWOFFICE www.glo.com.cn 刘成伟 ⼆〇⼆四年三⽉ $$№ª TheFirstChineseLawFirm www.glo.com.cn 交易视⻆看新《公司法》 —对并购重组及投融资的影响 ⽬录|CONTENTS 1 2 3 4 5 6 新《公司法》的重⼤影响—从交易视⻆ 对并购的影响—股东优先权及转让限制对重组的影响—简易合并及⼩规模合并对融资的影响—授权资本制及融资⼯具对PE投资的影响—投资⽅式及连带责任对PE投资的影响—投资⼈特殊权利条款 交易视⻆看新《公司法》 —对并购重组及PE投融资的影响 1 2 3 4 5 6 ⽬录|CONTENTS 1新《公司法》的重⼤影响 —从交易视⻆ 制定 •19940701⽣效 •法定资本制 •修正,⼩修,部分条⽂修改,主要制度不变 •修订,⼤修,规则的重⼤调整/全⾯修改 第⼀次修订 •20060101⽣效 •公司资本制度变⾰1.0 第⼆次修订 •20240701⽣效 •公司资本制度变⾰3.0 1993.12 1999.12 第⼀次修正 2004.08 2005.10 2013.12 2018.10 2023.12 •放宽IP等出资⽐例管控 第⼆次修正 •取消溢价发⾏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次修正 •20140301⽣效 •公司资本制度变⾰2.0 第四次修正 •20181026⽣效 •完善公司回购制度 202212 2024年7⽉1⽇⽣效 202309 ⼆审稿 三审稿 《公司法》 202112 ⼀审稿 主席令第⼗五号 202312 四审稿 对融资的影响— 授权资本制及融资⼯具 对并购的影响— 股东优先权及转让限制 对重组的影响— 简易合并及⼩规模合并 对PE投资的影响—投资⽅式及连带责任 对PE投资的影响—投资⼈特殊权利条款 交易视⻆看新《公司法》 —对并购重组及投融资的影响 1 2 3 4 5 6 ⽬录|CONTENTS 2对并购的影响— 股东优先权及转让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 •向⾮股东的第三⽅转让,新规不再要求其他股东同意 •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0 1 •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应购买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 2 •转让⽅应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转让的数量 -价格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付⽅式和期限等 •第84.2条,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的,应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付⽅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通知后30天未回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85条,法院依法律规定的强制执⾏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 优先购买权 商业交易 司法执⾏ •法院通知后满20⽇不⾏使 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第86.2条,股权转让的,受让⼈⾃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向公司主张⾏使股东权利 •公司拒绝或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受让⼈可以依法起诉 1 2 •转让⽅股东应书⾯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 •第88.1条,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承担缴纳出资义务 •受让⼈未按期⾜额缴纳出资 的,出让⼈对受让⼈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应对,交易⽂件中对未实缴 部分作出规定(⽐如交割时先缴付,未缴付违约责任) •第88.2条,瑕疵出资(⽋缴 股权转让 双⽅责任 出让⼈ 补充出资 受让⼈ 连带责任 /低价出资)股东转让的,转让⼈与受让⼈在出资不 ⾜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 ⼈承担责任 •应对,交易⽂件中明确转让标的不涉瑕疵出资;及违约责任 1年锁定 发起⼈ 股份转让 取消锁定 •原141条,发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成⽴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影响:股改1年内融资仅限增资形式 •第160条,删除发起⼈1年锁定要求 •影响:即便股改后1年内,公司也可通过转让⽼股引进新的投资⼈ 转让受限股 •第157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转让 •157条,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受限的股份,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监⾼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 锁定期 限制 继承 •160条,上市前股份,上市后⼀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证监会对股东/实控⼈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0条,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不超所持25% •公司章程可对董监⾼转让作 质权 •160条,在限售期内出质的, •90条,有限公司,继承⼈可继承股东资格,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7条,股份公司,继承⼈可继承 股东资格,股份转让受限的公司 其他限制 限售期内质权⼈不得⾏使质权 •影响,质押融资市场受冲击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公司?) •法定享有 •约定排除 公司增资 优先认购权 •法定不享有 •约定赋予 •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有限 按实缴出资⽐例认缴出资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例公司 优先认缴的除外 股份 227条公司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赋予股东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交易视⻆看新《公司法》 —对并购重组及投融资的影响 1 2 3 4 5 6 ⽬录|CONTENTS 4对重组的影响 —简易合并及⼩规模合并 16合并的特别程序—《公司法》第219条 公司合并特别程序 简易 90%合并 •第219.1条,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 •应通知[被吸并⽅]其他股东 ⼩规模 10 合并% •第219.2条,公司合并⽀付价款不超本公司 净资产10%的,可不经[吸并⽅]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购⽅/公司A (上市/⾮上市) •吸并⽅/A公司,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第112条/59条 100% •收购⼈新设/存量收购载体SPV 收购载体SPVMergerSub •向收购SPV注资(出资/贷款/并购贷) •被吸并⽅/B公司,⽆需股东会 •被吸并⽅,应经董事会决议 ⽬标公司B (上市/⾮上市) 简易吸并 90% 100% •公司法第219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标公司B (上市/⾮上市) 收购载体SPVMergerSub 收购⽅/公司A (上市/⾮上市) 反向吸并 90% ⼩规模合并 收购⽅/公司A (上市/⾮上市) •吸并⽅/A公司,⽆需股东会 •吸并⽅,应经董事会决议 •吸并双⽅,并未限于⺟⼦公司之间的合并 •公司法第219条,公司合并⽀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对价⼩于净资产10%,若总资产/营业收⼊/成交价指标超50%,构成重⼤重组仍需股东会? ⽬标公司B (上市/⾮上市) •被吸并⽅/B公司,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第112条/59条 •⺟公司吸并其持股90%以上⼦公司,且 ⽀付的价款不超过吸并⽅净资产10% 收购⽅/公司A (上市/⾮上市) •吸并⽅/A公司,⽆需股东会 •吸并⽅,应经董事会决议 10% 90% ⽬标公司B (上市/⾮上市) •被吸并⽅/B公司,⽆需股东会 •被吸并⽅,应经董事会决议 •收购请求权,系公司法概念;现⾦选择权,源⾃上市公司收购办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 •实务中,早期案例未有严格区分;近年上市公司吸并交易中,给予吸并⽅股东的多叫收购请求权,给予被吸并⽅股东的多叫“现⾦选择权” AppraisalRight •公司法89条,有限公司,适⽤于合并/分⽴等情形 •公司法162条,合并/分⽴ 异议股东权益保护 CashOption •收购办法27条,换股/ ⽀付证券对价 •收购办法36条,要约/ 等情形下的公司回购 •公司法219条,简易合并 (90%⼦公司squeezeout) 吸并⽅ 收购请求权 被吸并⽅ 现⾦选择权 ⽀付未上市证券对价 •沪深上市规则及⾃律监管指引,合并/分⽴ 第89条(有限公司)第⼆、三款;第161条(股份公司)第⼆、三款 0 •股东会决议 •60⽇内⽆法达成收购协议 1 60⽇内 90⽇内 2 六个⽉内转让/注销 3 •90⽇内向法院起诉 •收购的本公司股权, •对于股份公司,公司法第161条规定了异议股东的司法救济,但是“合并、分⽴”并未出现在第161条;第162条第(四)项规定,“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时,公司可以回购股份[或是⽴法技术⻆度为避免重复] •问题:股份公司合并/分⽴时,其异议股东如何起诉?⽆法援引第161条,第162条⼜未设置起诉条款 交易视⻆看新《公司法》 —对并购重组及投融资的影响 1 2 3 4 5 6 ⽬录|CONTENTS 4对融资的影响 —授权资本制及融资⼯具 •授权例外,以⾮现⾦⽀付⽅式⽀付股款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意味着,限于现⾦增发,发⾏股份购买资产仍需股东会批准 •第152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不超过已发⾏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份 三年 50% 股份发⾏ 授权董事会 •第153条,授权董事会决定发⾏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以上通过 2/3决 •港股主板上市规则13.36(2)(b), 第152条 •股东权利计划/shareholder 股东⼤会⼀般授权,年度内增发 授权发⾏ rightsplan,敌意收购出现(当 不超过授权时总股本的20%, 收购⼈发起[20%]以上要约), 同时发⾏价折让不超过20%,授权董事会可择机发⾏ •⽆需股东⼤会及交易所审核港股 触发特别股票认购权(权利 持有⼈可以低价认购股票, 美股达到稀释收购⼈持股效果) •A股,股东会程序豁免;但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 ⾮上市公司,相对便捷 闪电配售 毒丸计划 •A股,发⾏价不能低于80%;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若敌意要约(⽆需证监会核准),授权发⾏的抵御效果有限 •第143条,同类别的每⼀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付相同价额 同股同权—>同类别同权 •每⼀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特别表决权股 转让受限股 •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优先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的股 优先股 144条 类别股 劣后股 •劣后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的股 普通股 •第144条,并未规定公开发⾏股份的公司不得发⾏优先股/劣后股 •上市前后均可发⾏?A股IPO申报时如何衔接/清理? 优先股 劣后股 优先分红 优先清算 •分配利润•分配剩余财产 •章程应载明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及保护中⼩股东权益的措施等 •有限公司,第65条,股东按出资⽐例⾏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公司,第144条,公司可发⾏每⼀股 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每股 权重 •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的公司(京沪深)不得发⾏特殊表决权股(pre-IPO发⾏) •上市/公开发⾏前已发⾏的除外 发⾏•A股IPO,沪深不低于50亿/100亿市值 特殊 主体 双重 •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 分⽴、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会出席表决权2/3+表决 特别表决权WVR •对于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 事项每⼀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类别股出席表决权2/3 章程章程 ⾃治载明 •章程可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 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章程应载明类别股的表决权数 及保护中⼩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