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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涉税影响及企业股权架构规划

2024-10-22陈萍生安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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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涉税影响及企业股权架构规划

特聘教授陈萍⽣ 主要内容 第⼀节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及税收处理解析第⼆节股东身份选择避免⾼额税负的处理第三节合伙企业股东架构的优势及税收效果第四节股改中净资产折股转增股本征免税实案第五节个⼈股东参与企业重组个税政策及⻛险 第⼀节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及税收处理解析 2023年12⽉29⽇,⼗四届全国⼈⼤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2024年7⽉1⽇起施⾏。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16个条⽂,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其中,实质性修改了112个条⽂。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成⽴之⽇起五年内缴⾜;同时,新《公司法》施⾏前已登记设⽴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规定。 ⼀、认缴出资必须五年内缴清 新法第四⼗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成⽴之⽇起五年内缴⾜。 第⼆百六⼗六条本法施⾏前已登记设⽴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减资的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问题的公告 2.个⼈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终⽌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3.认缴⾦额减资。未实际收回⾦额,不需要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所得税管理办法》 【举例】个⼈股东减资要不要交个⼈所得税 【例】A公司于20×1向B公司投资500万元,并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20×3年12⽉,A公司将其持有B公司股份全部减资。减资时B公司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合计为1600万元,A公司实际分回现⾦800万元。 ❶确认投资收回:500万元,不征税。❷确认股息所得:1600×10%=16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❸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800-500-160=140(万元),纳税。❹如为个⼈股东,股权转让所得:800-500=300(万元),按20%纳税。注:撤资减资低于投资成本的,也可以确认损失。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 第⼆百⼆⼗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起⼗⽇内通知债权⼈,并于三⼗⽇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接到通知之⽇起三⼗⽇内,未接到通知的⾃公告之⽇起四⼗五⽇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百⼆⼗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权、债权出资的法律确认 新法第四⼗⼋条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股权、债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征求意⻅稿) 第三条依照公司法第⼆百六⼗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2024年7⽉1⽇⾄2027年6⽉30⽇。公司法施⾏前设⽴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调整。 公司法施⾏前设⽴的有限责任公司⾃2027年7⽉1⽇起剩余出资期限不⾜五年的,⽆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公司法施⾏前设⽴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认购股份的股款。 【征求意⻅稿】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货币性出资的税收处理 【税收政策1】国税函[2000]687号湖南省税务局通知 【税收政策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收政策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收政策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债权出资注意事项 1.债权需要具备条件: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章程规定;不得对其他债权⼈明显不公平;以第三⼈债权向公司出资的,应当通知债务⼈;出资⼈应当对其出资提供相应担保; 2.应聘请合法评估机构对债权价值进⾏评估。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完成⼯商变更登记。 3.在确定以债权出资后,债权⼈应当与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要求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4.股东债转股,除债权溢价外⽆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5.债转股,需要留存债转股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改)、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原债权合同、核查债权的真实性等。 6.债转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债转股⽽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被投资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 7.债权出资,包括: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和以对第三⼈的债权出资。 8.债权出资程序:衡量债权出资必要性、债权真实性核查、股东会决议、债权评估、签订《债转股协议》、需要通知债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相应⼯商变更登记。 三、股东未出资的,承担赔偿责任 新法第四⼗九条第三款股东未按期⾜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未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新法第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认缴不出资影响企业部分费⽤税前扣除 《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条企业实际发⽣的与取得收⼊有关的、合理的⽀出,包括成本、费⽤、税⾦、损失和其他⽀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出不得扣除: (⼀)向投资者⽀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四)罚⾦、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出;(六)赞助⽀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出;(⼋)与取得收⼊⽆关的其他⽀出。 五、董事会有催缴股东出资的义务,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新法第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成⽴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股东未出资部分,不享有股权(失权制度) 新法第五⼗⼆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款规定发出书⾯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公司发出催缴书之⽇起,不得少于六⼗⽇。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形式发出。⾃通知发出之⽇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例⾜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接到失权通知之⽇起三⼗⽇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失权股份涉税分析】 对失权股份应当进⾏转让或者减资注销,或者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例⾜额缴纳相应出资。 上述三种⽅式在公司存在盈余或估值出现重⼤变化,且公司章程约定按认缴⽐例进⾏收益分配时,失权股东可能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所得税管理办法(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税收规定计算减资、股权转让的所得税。 七、股东抽逃出资的,董监⾼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新法第五⼗三条公司成⽴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到期出资,可附条件加速出资 新法第五⼗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九、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新法第⼋⼗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付⽅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三⼗⽇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的购买⽐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的出资⽐例⾏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例】8地税局答复增资扩股是否涉及个税 ⼗、股权转让后,公司有义务办理变更⼿续 第⼋⼗六条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受让⼈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使股东权利。 ⼗⼀、未实缴出资转让后,由受让⼈承担主要出资责任 第⼋⼗⼋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未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转让⼈对受让⼈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与受让⼈在出资不⾜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承担责任。 ⼗⼆、董事会不⽤再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第六⼗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作;(⼆)执⾏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案和弥补亏损⽅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公司债券的⽅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三、股东会可以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 如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删除了董事会⼈数的上限 新法第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代表。 原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数上限设定为⼗三⼈,第四⼗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三⼈; ⼗五、三百⼈以上公司应有职⼯董事 新法第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代表。职⼯⼈数三百⼈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代表。董事会中的职⼯代表由公司职⼯通过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