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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涉税影响及企业股权架构规划

2024-10-22陈萍生安德信�***
新公司法涉税影响及企业股权架构规划

新公司法涉税影响及企业股权架构规划 特聘教授陈萍⽣ 主要内容 第⼀节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及税收处理解析第⼆节股东身份选择避免⾼额税负的处理第三节合伙企业股东架构的优势及税收效果 第四节股改中净资产折股转增股本征免税实案第五节个⼈股东参与企业重组个税政策及⻛险 第⼀节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及税收处理解析 2023年12⽉29⽇,⼗四届全国⼈⼤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 ⾃2024年7⽉1⽇起施⾏。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16个条⽂,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其中,实质性修改了112个条⽂。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成⽴之⽇起五年内缴⾜;同时,新《公司法》施⾏前已登记设⽴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规定。 ⼀、认缴出资必须五年内缴清 新法第四⼗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成⽴之⽇起五年内缴⾜。 第⼆百六⼗六条本法施⾏前已登记设⽴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减资的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问题的公告 2.个⼈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终⽌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3.认缴⾦额减资。未实际收回⾦额,不需要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 ⼈所得税管理办法》 【举例】个⼈股东减资要不要交个⼈所得税 【例】A公司于20×1向B公司投资500万元,并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20×3年12⽉,A公司将其持有B公司股份全部减资。减资时B公司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合计为1600万元,A公司实际分回现⾦800万元。 ❶确认投资收回:500万元,不征税。 ➋确认股息所得:1600×10%=16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❸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800-500-160=140(万元),纳税。 ❹如为个⼈股东,股权转让所得:800-500=300(万元),按20%纳税。注:撤资减资低于投资成本的,也可以确认损失。 合伙企业股东 ⾃然⼈ 其他 合伙股东减资税负 公司 税负:分配20%。转让5-35% 公司股东 ⾃然⼈股东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 第⼆百⼆⼗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起⼗⽇内通知债权⼈,并于三⼗⽇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接到通知之⽇起三⼗⽇内,未接到通知的⾃公告之⽇起四⼗五⽇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百⼆⼗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法第四⼗⼋条 ⼆、股权、债权出资的法律确认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股权、 债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 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征求意⻅稿) 第三条依照公司法第⼆百六⼗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2024年7⽉1⽇⾄2027年6⽉ 30⽇。公司法施⾏前设⽴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调整。 公司法施⾏前设⽴的有限责任公司⾃2027年7⽉1⽇起剩余出资期限不⾜五年的,⽆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公司法施⾏前设⽴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认购股份的股款。 【征求意⻅稿】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货币性出资的税收处理 序号 出资形式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所得税 契税 ⼟地增值税 印花税 1 实物 √ √ √ × × √/× 2 知识产权 √/免 √ √ × × √ 3 ⼟地使⽤权等不动产 √ √ √ √ √ √ 4 股权 √/× √ 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 × √/× √ 5 债权 × √ 债务重组 √ × × × 【税收政策1】国税函[2000]687号 湖南省税务局通知 【税收政策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收政策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税收政策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债权出资注意事项 1.债权需要具备条件: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章程规定;不得对其他债权⼈明显不公平;以第三⼈债权向公司出资的,应当通知债务⼈;出资⼈应当对其出资提供相应担保; 2.应聘请合法评估机构对债权价值进⾏评估。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完成⼯商变更登记。 3.在确定以债权出资后,债权⼈应当与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要求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4.股东债转股,除债权溢价外⽆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5.债转股,需要留存债转股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改)、中介机构评估报告、 原债权合同、核查债权的真实性等。 6.债转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债转股⽽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被投资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 7.债权出资,包括: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和以对第三⼈的债权出资。 8.债权出资程序:衡量债权出资必要性、债权真实性核查、股东会决议、债权评估、签订 《债转股协议》、需要通知债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相应⼯商变更登记。 三、股东未出资的,承担赔偿责任 新法第四⼗九条第三款股东未按期⾜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未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新法第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5 认缴不出资影响企业部分费⽤税前扣除 序号 项⽬ 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1 融资利息税前扣除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函[2009]312号 2 股东借款抽逃资⾦ 公司与股东间⻓期借款往往为⽆偿借贷,未按照独⽴交易原则视同销售收取借款利息,可能会存在纳税调整的⻛险。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所得税 3 赔偿所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因股东未按期⾜额缴纳出资造成公司损失的,相关股东⾸先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部分公司损失将属于实质追偿主体的损失,在完成追偿规定动作之前,可能会影响在企业所得税前确认该资产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4 连带责任税前扣除 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中,股东以补缴出资的形式确认为的损失,或由破产引发的“股权投资损失”。股权转让⼈对受让⼈后续未实缴出资承担的连带责任的“连带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条企业实际发⽣的与取得收⼊有关的、合理的⽀出,包括成本、费⽤、税⾦、损失和其他⽀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出不得扣除: (⼀)向投资者⽀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四)罚⾦、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出;(六)赞助⽀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出;(⼋)与取得收⼊⽆关的其他⽀出。 五、董事会有催缴股东出资的义务,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新法第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成⽴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股东未出资部分,不享有股权(失权制度) 新法第五⼗⼆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款规定发出书⾯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公司发出催缴书之⽇起,不得少于六⼗⽇。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形式发出。⾃通知发出之⽇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例⾜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接到失权通知之⽇起三⼗⽇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失权股份涉税分析】 对失权股份应当进⾏转让或者减资注销,或者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例⾜额缴纳相应出资。 上述三种⽅式在公司存在盈余或估值出现重⼤变化,且公司章程约定按认缴⽐例进⾏收益分配时,失权股东可能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所得税管理办 法(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税收规定计算减资、股权转让的所得税。 七、股东抽逃出资的,董监⾼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新法第五⼗三条公司成⽴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级管理⼈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到期出资,可附条件加速出资 新法第五⼗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序号 ⻛险责任 公司法条款 1 ⾼级管理⼈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员。 第265条 2 协助股东抽逃出资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53条、第107条 3 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129条 4 违法分配利润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211条 5 违反财务资助规定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163条 6 国有独资公司财务负责⼈未经同意不能兼职 第175条 7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以罚款。 第250条第251条 8 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以罚款。 第252条 序号 ⻛险责任 公司法条款 9 违法减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226条 10 协助股东查询相关资料,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义务 第57条、第110条 11 监事会可以要求财务负责⼈提交执⾏职务的报告 第80条 12 新增财务负责⼈保护条款,董事会对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