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从ESG角度看新《公司法》有哪些变化? 研究结论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删除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实质性修改力度大,也进一步明确了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等。从ESG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以下六个方面变化需重 ESG研究|动态跟踪 报告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9日 段怡芊duanyiqian@orientsec.com.cn 执业证书编号:S0860524010001 薛俊021-63325888*6005 xuejun@orientsec.com.cn 执业证书编号:S0860515100002 点关注: 加强环境、社会责任,鼓励公布社会责任报告。新公司法在总则第二十条的位置新增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提纲挈领,体现了立法上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关切。自愿披露的范围不仅仅是上市公 司,更是全国所有公司主体。在可持续发展的趋势之下,公司治理现代化必然从“股东至上主义”向“利益相关者考量”和“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发生转变。 公司治理结构重构,引入单层制模式。监事(会)制度任意化,公司选择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新公司法明确上市 公司审计委员会强化财务审计方面的职权,就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应先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完善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的权利。新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需符合的持股时长、比例条件的规定。降低股东行使临时提案权的门槛,持股比例要求从百分之三下降至百分之一,便利小股东行权。 重塑董监高的义务,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新公司法新增关于利益冲突事项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以及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对关联事项的报告义务。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方面,新公司法新增“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的认定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认定为“事实董事”,适用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认定为“影子董事”,与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约束和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强化上市公司治理。新公司法新增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的义务。新增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提高上市公司交叉持股限制的法律位阶,并明确例外情形和处置规则。新增禁止财务资助及其例外情形,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提供借款和担保。 细化对国家出资公司的管理。明确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吸收国企改革重要成果。新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过半数为外部董事的规定,明确国有独资公司可以采用单层 制——仅设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治理结构等。 风险提示 政策落地不及预期。 支付宝变更为无实控人,京东诉阿里“二选一”一审胜诉:——ESG企业动态双周报第一期 2024-01-07 有关分析师的申明,见本报告最后部分。其他重要信息披露见分析师申明之后部分,或请与您的投资代表联系。并请阅读本证券研究报告最后一页的免责申明。 图表目录 图1:公司法沿革3 表1:公司法修订六大重点3 图1:公司法沿革 1993.12.29 2004.8.28 2013.12.28 2023.12.29 公司法 第二次修正 第三次修正 第二次修订 1999.12.25 2005.10.27 2018.10.26 第一次修正 第一次修订 第四次修正 数据来源:政府官网,东方证券研究所 表1:公司法修订六大重点 重点 修订前 修订后(2024.7.1起施行) 加强环境、社会责任,鼓励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公司治理结构重构,引入单层制模式 第六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 会。第一百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关联条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关分析师的申明,见本报告最后部分。其他重要信息披露见分析师申明之后部分,或请与您的投资代表联系。并请阅读本证券研究报告最后一页的免责申明。 第一百七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完善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重塑董监高的义务,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 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关联条文:《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四条】 强化上市公司治理 第一百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关联条文:沪、深、北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对国家出资公司的管理 第一百七十条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数据来源:政府官网,东方证券研究所注:红字部分为新增或修改的内容,删除线部分为删除的内容。 风险提示 政策落地不及预期。 分析师申明 每位负责撰写本研究报告全部或部分内容的研究分析师在此作以下声明: 分析师在本报告中对所提及的证券或发行人发表的任何建议和观点均准确地反映了其个人对该证券或发行人的看法和判断;分析师薪酬的任何组成部分无论是在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