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股份代號:22) 財務摘要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增加╱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度業績公佈 二零二四年 千港元 二零二三年 千港元 (減少) % 收益 176,944 126,362 40% 毛利 68,995 44,318 56% 除所得稅開支前虧損 (21,354) (33,904) (37%) 年內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 (20,158) (23,765) (15%) 每股基本及攤薄盈利 (港仙) (1.03) (1.21) (15%) 茂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公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綜合業績,連同二零二三年同期之比較數字如下: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附註 二零二四年 千港元 二零二三年 千港元 收益 5 176,944 126,362 直接成本 (107,949) (82,044) 毛利 68,995 44,318 其他收益 5 2,574 1,067 行政及其他營運開支 (36,003) (34,615) 銷售及分銷開支 (6,470) (5,293) 折舊及攤銷 (29,861) (28,807) 投資物業減值虧損 12 (7,440) (7,215) 貿易應收款項及合約資產減值虧損淨額 13、14 (4,922) (481) 融資成本 6 (8,227) (2,878) 除所得稅前虧損 (21,354) (33,904) 所得稅抵免 8 956 9,975 本年度虧損及全面收益總額 (20,398) (23,929) 應佔虧損及全面收益總額:本公司擁有人 (20,158) (23,765) 非控股權益 (240) (164) (20,398) (23,929)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虧損 -基本及攤薄(港仙) 10 (1.03) (1.21) 綜合財務狀況表 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註 二零二四年 千港元 二零二三年 千港元 資產及負債非流動資產 物業、廠房及設備 11 368,177 388,271 投資物業 12 90,969 101,666 使用權資產 3,185 5,357 462,331 495,294 流動資產 存貨 351 1,373 貿易及其他應收款項 13 34,387 54,817 合約資產 14 11,213 660 現金及銀行結餘 42,642 50,212 已抵押銀行存款 4,303 – 92,896 107,062 流動負債 貿易及其他應付款項、已收按金及應計費用 15 23,688 31,634 銀行貸款 16 45,035 38,406 合約負債 6,257 5,980 租賃負債 2,666 4,240 應付一名董事款項 – 30,000 應付一名關聯方款項 10,602 – 應付附屬公司一名非控股股東款項 6,414 6,414 應付稅項 974 394 95,636 117,068 流動負債淨額 (2,740) (10,006) 資產總值減流動負債 459,591 485,288 非流動負債 附註 二零二四年 千港元 二零二三年 千港元 銀行貸款 16 73,000 75,000 租賃負債 755 1,496 應計費用 15 4,050 – 應付或然代價 – 5,072 遞延稅項負債 2,973 4,509 80,778 86,077 資產淨值 378,813 399,211 權益 股本 39,328 39,328 儲備 342,830 362,988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權益 382,158 402,316 非控股權益 (3,345) (3,105) 權益總額 378,813 399,211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1.一般資料 本公司為一間於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根據百慕達一九八一年公司法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本公司註冊辦事處之地址為ClarendonHouse,ChurchStreet,HamiltonHM11,Bermuda,其香港主要營業地點位於香港新界青衣青衣路1號藍澄灣酒店第二座永倫800酒店七樓。 本公司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之主要業務為從事經營永倫800酒店(該酒店位於香港新界青衣,設有800間客房)以及供應傢俱及建材及提供設計及裝修建築服務。 綜合財務報表以港元(「港元」)呈列,港元亦為本公司之功能貨幣。 2.採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a)採納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香港會計師公會已頒佈多項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該等準則於本集團之當前會計期間首次生效: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務報告第2號之修訂 會計政策披露 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之修訂會計估計之定義 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訂與單一交易產生的資產及負債相關的遞延稅項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務報告第2號之修訂:會計政策披露 會計政策披露之修訂於反饋意見指出需要更多指引以協助公司決定應披露的會計政策資料後頒佈。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訂要求公司披露其重大會計政策資料,而非其主要會計政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務報告第2號之修訂就重要性概念應用於會計政策披露之方式提供指引。 應用該等修訂對本集團之財務狀況及表現並無影響,但影響本集團會計政策披露。 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之修訂:會計估計之定義 該等修訂闡明公司對會計政策變動與會計估計變動加以區分之方式。該區分屬重要之舉,乃因會計估計變動僅前瞻性應用於未來交易及其他未來事件,而會計政策變動一般亦追溯應用於過往交易及其他過往事件。 於本年度應用該等修訂對本集團之綜合財務報表並無重大影響。 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訂:與單一交易產生的資產及負債相關的遞延稅項 該等修訂澄清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之遞延稅項初步確認豁免規定不適用於會產生等額應課稅及可扣稅暫時差額的交易,例如會導致確認租賃負債及相應使用權資產的租賃合約及會導致確認解除責任及相應已確認為資產金額的合約,而實體須在初步確認時確認相關遞延稅項資產及負債,且確認任何遞延稅項資產須受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之可收回性標準規限。 於本年度應用該等修訂對本集團之綜合財務報表並無重大影響。 (b)已頒佈但尚未生效之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本集團並無提早採納下列已頒佈但尚未生效且可能與本集團的財務報表相關的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本集團目前有意於該等變動生效當日予以應用。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訂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附帶契約的 非流動負債及香港詮釋第5號的相關修訂 (經修訂)1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之修訂售後租回的租賃負債1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及香港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訂 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之修訂 投資者與其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之間的資產出售或投入3 供應商融資安排1 香港會計準則第21號之修訂缺乏可兌換性2 1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2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3該等修訂前瞻性應用於待定日期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發生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訂: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附帶契約的非流動負債及香港詮釋第5號的相關修訂(經修訂) 該等修訂釐清負債乃基於報告期末存在的權利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指明分類不受對實體會否行使權利延後清償負債的預期所影響,並解釋倘於報告期末遵守契約,則權利即告存在。該等修訂亦引入「清償」的定義,以明確說明清償指向交易對手轉讓現金、股本工具、其他資產或服務。 該等修訂澄清於報告日期後須遵守之契約不影響債務於報告日期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實體須於財務報表附註披露該等契約之資料。 香港詮釋第5號(二零二二年)因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頒佈之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訂而作修訂。香港詮釋第5號(二零二二年)之修訂更新了詮釋所用之措辭,使之與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訂一致,結論並無變動,且並無改變現有規定。 香港會計準則第16號之修訂:售後租回的租賃負債 該等修訂加入有關售後租回交易的後續計量規定,符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來自客戶合約收益規定之資產轉撥將入賬列作銷售。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及香港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訂:投資者與其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之間的資產出售或投入 該等修訂處理香港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與香港會計準則第28號(二零一一年)之間已認知的不一致情況,以處理投資者及其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的資產出售或投入。該等修訂的主要後果為當交易涉及一項業務(不論是否包括處於附屬公司內),損益需予全數確認。當交易涉及的資產不構成一項業務時(即使該等資產正處於附屬公司內),損益只會被部分確認。 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之修訂:供應商融資安排 該等修訂於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現金流量表中增加一項披露目標,規定實體必須披露有關其供應商融資安排的信息,以使財務報表的使用者能夠評估該等安排對實體負債和現金流量的影響。此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披露已作修訂,於披露有關實體面臨流動資金集中風險的資訊的要求中新增供應商融資安排作為範例。 香港會計準則第21號之修訂:缺乏可兌換性 該等修訂規定貨幣何時可兌換成另一種貨幣、何時不可兌換,以及當貨幣不可兌換時實體如何估計即期匯率。此外,該等修訂要求披露資料,以使財務報表的使用者能夠評估貨幣缺乏可兌換性將如何影響或預期影響實體的財務業績、財務狀況及現金流量。 本公司董事預期,於未來應用上述修訂不會對本集團綜合財務報表造成重大影響。 (c)香港會計師公會就香港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與長期服務金(「長服金」)對沖機制的會計影響所發出的指引 本公司有若干附屬公司於香港經營業務,於某些情況下必須向僱員支付長服金。同時,本集團亦向負責管理以信託形式持有資產的受託人支付強制性強積金供款,該等資產僅用於支付各僱員的退休福利。僱傭條例(第57章)容許僱員以僱主的強積金供款產生的累算退休權益抵銷長服金。於二零二二年六月,香港特區政府於憲報刊登二零二二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取消使用僱主的強制性強積金供款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服金(「取消機制」)。取消機制將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過渡日期」)正式生效。此外,根據修訂條例,就過渡日期前的僱傭期,長服金的金額時會使用緊接過渡日期(而非僱傭終止日期)前最後一個月的薪金計算。 香港會計師公會於二零二三年七月發佈「香港取消強積金-長服金對沖機制之會計影響」,為對沖機制及香港取消強積金-長服金對沖機制所產生影響的會計處理提供指引。有見及此,本集團已追溯實施香港會計師公會就長服金責任發佈的指引,以便就對沖機制及取消機制的影響提供更可靠及更相關的資料。 本集團將已歸屬於僱員並可用於抵銷僱員長服金福利的僱主強積金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視為僱員對長服金的視作供款。一直以來,本集團採用香港會計準則第19號第93(b)段中的可行權宜方法,將視作僱員供款入賬為提供相關服務期間的服務成本扣減。 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的指引,由於取消機制,該等供款不再被視為「僅與僱員在該段期間的服務掛鈎」,原因為過渡日期後的強制性僱主強積金供款仍可用作對沖過渡前的長服金義務。因此,將該等供款視為「與服務年數無關」屬不恰當,香港會計準則第19號第93(b)段中的可行權宜方法亦不再適用,而該等視作供款應以應用香港會計準則第19號第93(a)段的長服金福利總額的同樣方式歸入服務期。因此,本集團已於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在損益中就服務成本、利息開支及精算假設變化帶來的重新計量影響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