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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食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4 - 年度业绩

2024-06-28-港股财报高***
香港食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4 - 年度业绩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ONGKONGFOOD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 香港食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0)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业绩公告 业绩 香港食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以下统称“本集团”)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初步综合业绩连同去年度之比较数字如下: 综合损益表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四年 二零二三年 附注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收入 4 211,845 231,557 销售成本 (166,529) (180,909) 毛利 45,316 50,648 其他收入及收益/(亏损),净额 4 (1,313) 5,934 销售及分销费用 (41,300) (41,184) 行政开支 (28,175) (23,821) 融资成本 5 (2,231) (1,409) 应占联营公司溢利及亏损 10,393 12,214 除税前溢利/(亏损) 6 (17,310) 2,382 所得税开支 7 (1,774) (41) 本年度溢利/(亏损) (19,084) 2,341 归属于: 本公司权益所有者 (19,352) 1,050 非控股权益 268 1,291 (19,084) 2,341 港仙 港仙 本公司普通权益所有者应占每股盈利/(亏损) –基本及摊薄 9 (7.45) 0.40 综合全面收益表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四年 二零二三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本年度溢利/(亏损) (19,084) 2,341 其他全面亏损将于往后期间可能重新分类至损益之其他全面亏损: 应占联营公司其他全面亏损,除税后 (16,301) (21,533) 换算海外业务的汇兑差额 (4,517) (1,790) 将于往后期间可能重新分类至损益之其他全面亏损,净额 (20,818) (23,323) 将不会于往后期间重新分类至损益之其他全面收益: 应占联营公司其他全面收益,除税后及 将不会于往后期间重新分类至损益之其他全面收益, 净额 1,381 181 本年度其他全面亏损,除税后 (19,437) (23,142) 本年度总全面亏损 (38,521) (20,801) 归属于: 本公司权益所有者 (38,789) (22,092) 非控股权益 268 1,291 (38,521) (20,801) 综合财务状况表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四年 二零二三年 附注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非流动资产物业、厂房及设备 37,984 46,930 使用权资产 12,043 23,674 投资物业 12,615 10,461 于联营公司之投资 381,015 396,489 订金 4,358 5,597 商誉 2,103 2,103 按公平值透过损益入账的金融资产 9,315 16,054 递延税项资产 1,460 1,713 非流动资产总值 460,893 503,021 流动资产存货 43,182 39,265 应收贸易账款 10 18,671 18,760 预付款项、订金及其他应收款项 5,838 2,494 应收联营公司 2,913 2,132 按公平值透过损益入账的金融资产 4,965 6,384 可收回税项 403 – 现金及现金等值项目 74,575 81,505 流动资产总值 150,547 150,540 流动负债应付贸易账款及票据 11 10,626 11,018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负债 9,416 7,307 应付联营公司 87 109 应付非控股股东 927 3,452 应付税项 455 43 须缴付利息之银行贷款 29,709 22,412 租赁负债 9,916 10,439 流动负债总值 61,136 54,780 流动资产净额 89,411 95,760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550,304598,781 非流动负债拨备 200 400 租赁负债 4,147 14,063 递延税项负债 1,390 150 非流动负债总值 5,737 14,613 资产净额 544,567 584,168 综合财务状况表(续)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四年 二零二三年 港币千元 港币千元 权益归属于本公司权益所有者的权益股本 117,095 117,095 储备 420,742 459,531 537,837 576,626 非控股权益 6,730 7,542 权益总值 544,567 584,168 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1.编制基准 本财务报表乃根据由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包括所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准则(“香港会计准则”)及诠释)及香港公司条例予以编制。除按公平值透过损益入账的金融资产及投资物业已按公平值计量外,本财务报表乃以历史成本法编制。本财务报表以港币(“港币”)呈列,除另有注明者外,所有数值均四舍五入至最接近千位数。 本初步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公告所载有关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未经审核的财务资料及有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财务资料并不构成本公司该等年度的法定年度综合财务报表,但有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乃源自该等财务报表。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436条须就该等法定财务报表披露的其他资料如下: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尚未由本公司之核数师作出报告,并将在适当的时候提交给公司注册处处长。本公司已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62(3)条及附表6第3部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的核数师已就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提交报告。核数师报告并无保留意见,亦无提述核数师在不就该等报告作保留的情况下以强调的方式促请有关人士注意的任何事项,也没有载列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406(2)、407(2)或(3)条作出的陈述。 综合账目基准 综合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统称“本集团”)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属公司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包括结构性实体)。当本集团通过参与投资对象的活动而承受浮动回报之风险或享有获得浮动回报之权利,并能透过于投资对象之权力(即赋予本集团现有能力指引投资对象相关活动之既存权利)影响该等回报时,即取得控制权。 一般而言,假定拥有大多数投票权即拥有控制权。倘本公司拥有少于大多数的投资对象投票或类似权利,则本集团于评估其是否拥有对投资对象的权力时会考虑一切相关事实及情况,包括: (a)与投资对象其他投票持有人的合约安排; (b)其他合约安排所产生的权利;及 (c)本集团的投票权及潜在投票权。 附属公司与本公司之财务报表的报告期间相同,并采用一致会计政策编制。附属公司之业绩由本集团取得控制权之日起综合入账,并继续综合入账至该等控制权终止之时为止。 1.编制基准(续) 综合账目基准(续) 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的各组成部分会归属于本公司拥有人及非控股权益,即使此举引致非控股权益结余为负数。本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的所有资产及负债、权益、收入、开支及现金流量于综合账目时全数抵销。 倘有事实及情况显示上文所述之三项控制权要素有一项或多项出现变动,则本集团会重新评估其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控制权。于附属公司拥有权权益之变动而并无失去控制权,于入账时列作权益交易。 倘本集团失去对一间附属公司之控制权,则其终止确认相关资产(包括商誉)、负债、任何非控股权益及汇兑波动储备;以及确认所保留任何投资之公平值及损益中任何因此产生之盈余或亏绌。先前于其他全面收益表内确认之本集团应占部分按与假设本集团直接出售相关资产或负债所须采用之相同基准,在适当情况下重新分类至损益或保留溢利。 2.会计政策之变动及披露 本集团已于本年度财务报表首次采纳以下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约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及香港财务报告会计政策披露 准则实务报告第2号(修订本) 香港会计准则第8号(修订本)会计估计的定义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单一交易产生的资产及负债相关递延税项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国际税务改革-支柱二细节法规架构 适用于本集团之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性质及影响阐述如下: (a)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修订本)要求实体披露其重大会计政策资料,而非其主要会计政策。倘连同实体财务报表内其他资料一并考虑,会计政策资料可以合理预期会影响通用财务报表之主要使用者根据该等财务报表所作出的决定,则该会计政策资料属重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务报告第2号(修订本)作出重要性的判断就如何将重要性概念应用于会计政策披露提供非强制性指引。该等修订本对本集团财务报表中任何项目的计量、确认或呈列并无任何影响。 2.会计政策之变动(续) (b)香港会计准则第8号(修订本)厘清会计估计变动与会计政策变动之间的区别。会计估计被定义为财务报表中受计量不明朗因素影响之货币金额。该等修订本亦厘清实体如何使用计量方法及输入数据作出会计估计。由于本集团所采用的方法及政策与该等修订本一致,故该等修订本对本集团财务报表并无任何影响。 (c)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单一交易产生的资产及负债相关递延税项缩减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内初始确认例外情况之范围,使其不再适用于产生相同应课税及可扣减临时差额之交易,例如租赁及弃置责任。因此,实体须就该等交易产生之临时差额确认递延税项资产(惟须具备充足应课税溢利)及递延税项负债。 于首次应用该等修订本之前,本集团应用初始确认例外情况,并无就租赁相关交易产生的临时差额确认递延税项资产及递延税项负债。本集团已于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应用有关租赁的临时差额的修订。于初始应用该等修订本后,本集团已(i)就租赁负债相关的所有可扣减临时差额确认递延税项资产(惟须具备充足应课税溢利);及(ii)就于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的使用权资产相关的所有应课税临时差额确认递延税项负债。 于应用该等修订本后,本集团已分别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产生之临时差额。然而,由于综合财务状况表所呈列的整体递延税项结余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合资格进行抵销,因此该等修订本对相关递延税项结余并无任何重大影响。 (d)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国际税务改革-支柱二细节法规架构对确认及披露因实施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刊发的支柱二细节法规架构而产生的递延税项引入强制临时豁免。该等修订本亦引入受影响实体的披露规定,协助财务报表使用者更深入了解该等实体面临的支柱二所得税风险,包括单独披露于支柱二立法生效期间与支柱二所得税相关的即期税项,以及披露于立法已颁布或实质已颁布但尚未生效期间其面临的支柱二所得税风险的已知或可合理估计的资料。本集团已追溯应用该等修订本。由于本集团不属于支柱二细节法规架构的范围,故该等修订本对本集团并无任何影响。 3.经营分部资料 就管理而言,本集团根据其产品及服务而划分业务单位,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有以下三个须予报告之经营分部: (a)贸易分部为在香港从事冷冻肉类、海鲜及蔬菜贸易; (b)餐饮分部为在香港经营餐厅;及 (c)“其他”分部包括传讯和广告设计。 管理层独立监察本集团之经营分部业绩,以决定资源分配及评估表现。分部表现根据须予报告分部溢利/亏损(即经调整之除税前溢利/亏损之方式计算)评估。经调整之除税前溢利/亏损与本集团之除税前溢利/亏损之计量一致,惟银行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及其他未分配溢利/亏损、非租赁相关之融资成本、应占联营公司溢利及亏损,以及公司及其他未分配开支则不拨入该项计算中。 分部资产不包括于联营公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