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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金融月报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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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金融月报 2024-01/02

2024-01/02 植德金融月报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青岛|成都|海口|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Qingdao|Chengdu|Haikou|HongKong 目录 1监管动态4 1.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4 1.2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5 1.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7 1.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8 1.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9 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证券投资短线交易新规征求意见11 2行业资讯12 2.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召开2024年工作会议12 2.2监管部门近期向信托公司下发《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13 2.351家信托公司完成股权托管登记14 2.42023年信托公司业绩快报15 2.52024年1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384.29万亿元,同比增长9.5% 16 2.6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2023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16 2.7中国信托业协会与中国慈善联合会联合发布《2023年度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17 2.8中建投信托发布信托行业首个“家庭服务信托白皮书”18 2.9深化央地合作,盘活国有资产,建信信托参与重庆拟组建资产盘活母基金项目19 2.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方面的计划和安排20 2.11沪深交易所对量化交易违规行为进行处罚21 2.12广发基金拟设�股权基金子公司获证监会反馈22 1监管动态 1.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并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第1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2024年第2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24年2月2日 施行日期:2024年7月1日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合理拓宽了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范围,并明确参照适用范围,着力涵盖当前市场各类合理的融资用途需求。同时进一步明确借款人对象范围,有效满足不同类型市场主体融资需求。 要点提示: 相较于原“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一、调整贷款用途和对象:本次修订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其中,《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在贷款用途方面,《流动资 金贷款管理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则明确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或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二、明确规定了贷款期限。本次修订明确:一是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二是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5年。三是个人消 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 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汽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此举将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 二、强化资金挪用监管。一是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二是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1.2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 2024年1月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金融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建�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 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建房〔2024〕2号发布日期:2024年1月5日 施行日期:2024年1月5日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为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牵头协调作用,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加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针对建�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筛选确定支持对象、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做好融资保障工作等做出部署。 要点提示: 《通知》涉及要点如下: 一是建�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指导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由城市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 二是筛选确定支持对象。协调机制根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及项目开发企业资质、信用、财务等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推送。同时,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要提示金融机构审慎开展授信。 三是满足合理融资需求。本次协调机制也分为两类:对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足、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项目,建�授信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同时,加强贷款资金封闭管理,严防信贷资金被挪用于购地或其他投资。 四是做好融资保障工作。本次协调机制一方面通过项目支持的方式改善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另一方面督促房地产企业如实反映财务情况,合规使用信贷资金,从而实现市场与银行的互信,改善市场目前的负反馈情况。 1.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房地产行业合理融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24年1月24日 施行日期:2024年1月24日效力层级:部门其他文件 主要内容: 《通知》细化了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管理口径、期限、额度、用途等要求,明确2024年底前,对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除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置换建设购置物业形成的贷款和股东借款等外,还可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 (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的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要点提示: 一是明确业务管理口径,《通知》明确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持有已竣工验收合格、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并投入运营的综合效益较好的商业性房地产的企业法人发放的,以经营性物业为抵押,实际用途投向物业本身或与 房地产相关领域的贷款。商业性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商务中心、写字楼、酒店、文旅地产项目等,不包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 二是明确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性物业贷款应纳入房地产贷款统计。 三是明确经营性物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承贷物业评估价值的70%,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且贷款到期日应 早于承贷物业产权证到期日至少5年。 四是完善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用途。《通知》对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用途进行了详细描述,明确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承贷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贷款、股东借款等,不得用于购地、新建项目或其他限制性领域。经营性物业贷款在发放前应明确贷款用途。2024年底前,对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还可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该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 1.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 2024年1月5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动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金发〔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年1月5日 施行日期:2024年1月5日效力层级:部门工作文件 主要内容: 《通知》共十七条措施,主要从持续深化科技金融组织管理机制建设、形成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扎实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加强组织保障和政策协同等方面,对做好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提出了工作要求。 要点提示: 《通知》要求,健全组织架构,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实际完善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做实专门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规范建设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优化管理制度,健全科技贷款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机制。细化风险评审,分层分类设�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模型。强化数字赋能,推动金融业务关键环节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 鼓励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加大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努力提升科技型企业“首贷率”。优化成长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提升成熟期科技型企业服务水平,通过共保体、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形式,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助力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理效率。 《通知》要求,要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授信管理和贷款资金用途监控,做实业务合规性审查,进一步强化科技型企业金融风险管理。《通知》明确,要做好政策协同,加强同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努力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1.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 为加快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4〕2号发布日期:2024年1月5日 施行日期:2024年2月5日效力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主要内容: 《意见》要求,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突出重点、瞄准短板,主要在大城市,围绕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支持各类主体新建、改建和运营长期租赁住房,盘活存量房屋,有效增加保障性和商业性租赁住房供应。 要点提示: 一、支持商业银行向各类主体依法合规新建、改建长期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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