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是□否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会计政策变更 财务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 2、利润表项目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 3、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2023年7月1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根据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并修订了《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3年07月0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已于2023年9月9日限售期届满并于2023年09月12日上市流通,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774,0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9%。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3年09月0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3、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选举杨冬强先生、李明星先生、杨典宣先生、聂孟建先生、王文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选举徐新民先生、韩家勇先生、陈为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选举李莹女士、江海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均自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3年9月29日、2023年10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冬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瑞芳会计机构负责人:马建丽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二)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调整情况说明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