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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2022-08-01植德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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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珠海|海口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Zhuhai|Haikouwww.meritsandtree.com 目录 导读3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5 (一)《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5(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5 二、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7 (一)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2022年第一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7 (二)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2022年第二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7 (三)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扩大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认可实施范围的公告》7 (四)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发布《武汉市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行业的若干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8 (五)基金业协会更新异常经营机构、失联机构公告11 三、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12 (一)基金业协会处罚案例12 (二)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13 (三)基金涉诉案例分析17 特此声明23 编委会成员:23 导读 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1.2022年8月3日,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于其官网正式发布《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标志着QFLP试点制度在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正式落地。主要内容包括试点条件、试点申请、试点运作、试点管理等。试点企业分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符合条件的新设基金管理企业和存续基金管理企业均可申请试点资格。 2.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中国银保监会修订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22年 8月5日于其官网正式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自2022 年9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修订股东资质、高管资格、业务规则等关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从严监管导向,细化监管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约和惩处力度。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1.2022年8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2022年第一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自行查阅本会员2022年第一季度信用信息报告。 2.2022年8月2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2022年第二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自行查阅本会员2022年第二季度信用信息报告。 3.2022年8月26日,基金业协会就扩大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认可实施范围有关安排发布公告,明确扩大实施的具体范围、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 4.2022年8月3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加快发展武汉市股权投资行业,武汉市地方金融局牵头起草并发布《武汉市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行业的若干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共制定14项支持政策,其中包括设 立总规模500亿元的政府产业引导投资基金,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武汉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等。 5.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8月5日发布注销20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 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及注销第三十一批40家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 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 基金业协会分别于8月4日、8月30日公布了对万鼎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其高管,厦门领军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字〔2022〕35、36、38号)。 北京证监局于8月11日在其官网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对中海软银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其实际控制人 及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3万元与2万元罚款。 上海证监局于8月3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中缔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于8月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嬴丰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福建证监局于8月1日在其官网发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对其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江西证监局于8月4日在其官网发布了三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海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及其负责人、相关执业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分别于8月10日、8月12日、8月17日在其官网公布了八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深圳飞马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高管、深圳市财富森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高管、深圳前海大概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高管、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精选 就北京金融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有关投资人主张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进而试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基金合同的一项判决,我们将在本刊中对案涉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私募基金合同之合同目的如何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结合类似案例和既有规则予以延展分析,对合伙型基金投资人是否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主张退出也进行了讨论,详情请见基金涉诉案例分析部分。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一)《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 2022年8月3日,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于其官网正式发布《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福州片区QFLP试点办法》”),标志着QFLP试点制度在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正式落地。《福州片区QFLP试点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试点条件、试点申请、试点运作、试点管理等。试点企业分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符合条件的新设基金管理企业和存续基金管理企业均可申请试点资格。 《福州片区QFLP试点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业务模式活。试点内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均可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资或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即可采用“外管外”“外管内”及“内管外”等多种灵活的基金业务管理模式。 2.投资方式多。试点基金可依法开展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3.退出机制全。试点基金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同时可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上市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多种方式退出投资,但试点基金投资收益汇出境外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外籍员工和香港、澳门、台湾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4.风险底线牢。《福州片区QFLP试点办法》规定试点基金采用总额管理模式,即试点基金各单只基金募集的境外汇入本金之和不得超过同意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募集境外资金总规模,有效防范短期内大规模跨境资金流动对境内金融市场造成冲击风险。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中国银保监会修订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22年8月5 日于其官网正式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规定》”),自2022 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重点修订股东资质、高管资格、业务规则等关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从严监管导向,细化监管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约和惩处力度。 《规定》共计7章,85条,主要内容如下: 1.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监事会运作、专业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高管兼职等方面明确了要求,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独立性,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约束。 2.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着力增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安全。 3.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落实国务院金融委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内外保险公司股东一视同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此外,对所有类型股东明确和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对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 4.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细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加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严禁开展通道业务,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作了规定。 5.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增补了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丰富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监管措施,增加了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 二、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一)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2022年第一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 2022年8月15日,基金业协会通知会员:自2022年8月1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自行查阅本会员2022年第一季度信用信息报告。 (二)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2022年第二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 2022年8月26日,基金业协会通知会员:自2022年8月26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自行查阅本会员2022年第二季度信用信息报告。 (三)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扩大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认可实施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便利境外金融专业人才在境内从业的有关对外开放政策,2022年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发布《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3号)。 2022年8月26日,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基金业协会就扩大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认可实施范围有关安排发布公告。 事项 具体要求 具体范围 1)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认可的实施范围在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基础上,增加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区域”)。2)经实施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且在实施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无需参加专业科目考试,通过协会在境内组织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 范》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境外人员; 2)已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的,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但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的; 3)通过《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 4)与实施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5)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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