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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2022-09-01植德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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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珠海|海口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Zhuhai|Haikouwww.meritsandtree.com 目录 导读2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5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 (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5 (三)前海管理局、香港财经事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的十八条措施》6 (四)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6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7 (五)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9 (六)济南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9 二、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11 (一)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承诺函等模板的通知》11 (二)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的通知》11 (三)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发布《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14 (四)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保险资金等依法投资创投基金16 三、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18 (一)基金业协会处罚案例18 (二)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22 (三)基金涉诉案例分析23 特此声明31 编委会成员:31 导读 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1.2022年9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31号),对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41号)进行了修订。 2.2022年9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扩大了适用对象范围、完善了具体判定标准、增加了负面规定并明确了后续监管要求。 3.2022年9月2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的十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十八条措施》),其中提及,将优化前海QFLP、QDIE和WFOEPFM试点,鼓励前海QDIE管理企业投资香港创新科技,联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发展,推进契约型基金商事登记试点并鼓励产业引导基金让利。 4.2022年9月21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6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金监〔2022〕120号),分3个部分,14条具体举措,以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有序退出为目标,重点围绕国资转让、工商变更、权属质押、行业规范、组织保障等核心环节,充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宽了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退出渠道。 5.2022年9月9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指出,对于仅在境外集资的外商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参照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不做强制性要求。 6.2022年9月8日,济南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在完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扶持政策方面,《若干政策措施》明确,对在济南市新设或迁入济南市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公司制,最低2亿元)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合伙制,最低3亿元)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1.2022年9月2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承诺函等模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便利行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及重大事项变更业务,协会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承诺函模板,并提供了高管承诺函模板和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不涉及结构化发债承诺函模板。 2.2022年9月1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的通知》,公布第三批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内容。第三批案例包括投资者不具备实缴出资能力、“借道”私募基金进行监管套利、与“黑中介”联合开展违规业务共三种情形。每个案例配套具体情形描述及分析,通过对具体案例的直观描述和针对性分析,阐明现有规则的制定背景、相关考量、适用情形,使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快速、浅显地理解现行要求。 3.2021年9月8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发布《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本次修订《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主要为满足投资可操作性需求、满足上位法同步更新需求以及满足投资管理体系建设需求。 4.2022年9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力支持就业创业的政策,拓展就业空间,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经济新动能,会议提及,将鼓励保险资金等依法投资创投基金,优化创投企业股东限售期,便利回收资金再投资。 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 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9月23日公布了对四川鼎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 公司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于2022年9月19日分别公布了对上海汉心景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创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于2022年9月14日公布了对上海红墙 泰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于2022年9月7 日公布了对上海图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上海证监局于2022年9月6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臻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于2022年9月13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对广东广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楚江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于2022年9月14日、9月15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分别对深圳基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上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精选 2022年4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2民终2486号判决,案涉董延忠与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该判决指出,投资者主张的投资损失应为现实确定的损失,由于涉案基金的清算尚未完成,投资者就涉案基金是否享有投资收益或存在投资损失尚无法确定。本刊试图围绕该案所涉及的投资者投资损失的确定、未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时相关赔偿责任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年9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琼府〔2022〕 3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对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4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将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基本认定条件,由“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调整为“累计居住满183天”,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不再需要在海南缴纳社保条件。同时针对因职业特点无法达到“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的特定人员设置兜底条款,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2.新办法的高端紧缺人才认定部门为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办法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办法将同时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2022年9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以下简称《补充公告》)。与202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相比,《补充公告》主要完善细化了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扩大了适用对象范围。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2〕31号印发)规定的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的任职、受雇、经营的企业或单位,也参照《补充公告》规定执行。 1《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解读,详见http://mof.hainan.gov.cn/sczt/zxjd/202209/6b3963d338b74b67b1fbf81724533514.shtml。 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的解读,详见http://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3/27142634.html。 第二,完善了具体判定标准。对四要素中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进一步完善了判定标准。 第三,增加了负面规定。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等情形,不属于实质性运营。 第四,明确了后续监管要求。一方面,优化实质性运营的市场主体享受自贸港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明确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提交《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还权还责于市场主体,促进纳税遵从。另一方面,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和争议协调解决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加强风险防控,保障合法经营市场主体权益。 相关部门将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建立事中政策辅导、事后风险防范机制,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一是在企业预缴申报享受自贸港优惠事项后,强化事中辅导和风险提示提醒;二是建立常态化联合核查机制。每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至年底前,由税务、财政、市监等部门共同组成联合核查工作组,对当年度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所属的企业或单位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事后联合核查;三是建立争议协调解决工作机制。解决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争议问题,保障合法经营市场主体权益。 (三)前海管理局、香港财经事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的十八条措施》 2022年9月2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的十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十八条措施》),其中提及,将优化前海QFLP、QDIE和WFOEPFM试点,鼓励前海QDIE管理企业投资香港创新科技,联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发展,推进契约型基金商事登记试点并鼓励产业引导基金让利。 《十八条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优化前海QFLP、QDIE和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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