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成都|青岛|海口|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Chengdu|Qingdao|Haikou|HongKong 目录 导读3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5 (一)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5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5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5 (四)金融监管总局就《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6 (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6 二、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6 (一)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6 (二)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2024年2 月)》7 (三)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8 (四)美国老牌PE巨头汉领资本旗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8 (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长期资金委员会成�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8 (六)上海专精特新专板开板暨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启动仪式成功举办9 (七)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9 三、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10 (一)基金业协会处罚案例10 (二)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15 (三)基金涉诉案例分析28 特此声明34 编委会成员34 导读 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1.3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一是提高准入标准;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四是强化风险管理;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2.3月19日,五部门发布《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部署五项重点任务:一是融通创新链;二是融入产业链;三是畅通资金链;四是筑强人才链;五是打通服务链。 3.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要求扩大市场准入、加大政策力度、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畅通创新要素流动、完善国内规制。 4.3月22日,金融监管总局就《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4月20日。 5.3月25日,三部门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原则、运作管理、投资范围和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1.3月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丰富多元化的供应链投融资渠道,推动投资、信贷、保险、担保等金融工具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协调联动。 2.3月1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 (2024年2月)》。 3.3月1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 4.3月18日,美国老牌PE巨头汉领资本旗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 5.3月2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长期资金委员会成�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6.3月25日,上海专精特新专板开板暨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启动仪式成功举办。 7.3月2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案例精选 2023年7月10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某与宁波某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作出(2023)浙02民终2177号判决。该判决指出,就知情权范围而言,未经特别约定,合伙企业投资人的知情权范围不包括合伙企业投资标的相关资料;就知情权行使人员而言,合伙企业投资人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代其行使知情权。本刊拟围绕该案所涉的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人知情权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详情请见基金涉诉案例分析部分。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一)3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出修订后《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4月18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提高准入标准;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四是强化风险管理;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其中,《办法》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同时,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二)3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总体思路是面向具备创新能力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采取“普惠服务+重点培育”相结合方式,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基于此,《方案》明确了到2025年底的工作目标,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专利转化运用能力得到普遍提升,培育一批以专利产业化为成长路径的样板企业,从中打造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加速形成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新优势等。为此,《方案》部署了五项重点任务:一是融通创新链;二是融入产业链;三是畅通资金链;四是筑强人才链;五是打通服务链。《方案》还对普惠服务、样板培育、政策支持等事项作出安排。 (三)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提出五个方面24条措施,具体为,一是扩大市场准入,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二是加大政策力度,提升对外商投资吸引力。三是优 化公平竞争环境,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四是畅通创新要素流动,促进内外资企业创新合作。五是完善国内规制,更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其中,《方案》明确,要合理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持续推进电信、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 (四)3月22日,金融监管总局就《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形成《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4月20日。 与以往相比,《征求意见稿》重点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将文件体例由“指引”修改为“办法”,并增加了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便于对照实施。二是明确监管导向,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三是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四是规范银团贷款收费,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五是对银团贷款的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五)3月25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印发 《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原则、运作管理、投资范围和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现金收益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各承接主体是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主体。其中,中央层面现金收益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对投资管理机构的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用或者调整投资管理机构、核定相关费用的重要依据。对投资管理机构的考核应当体现鼓励长期投资(3年以上)的导向。 二、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一)3月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丰富多元化的供应链投融资渠道。推动投资、信贷、保险、担保等金融工具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协调联动。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供应链金融场景下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特色融资担保服务。支持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组织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的融资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引导设�供应链金融生态发展基金,鼓励市区两级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参与共建。支持发展供应链产业基金,鼓励产业基金与金融机构合规开展股债联动业务。借鉴国际经验,发展基于供应链优质资产的特殊投资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发行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 (ABS)和资产票据化产品(ABN),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基于优质供应链资产发行绿色债及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ABS)。 (二)3月1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 (2024年2月)》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总体情况 (1)私募基金管理人月度登记情况 2024年2月,在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办理通过的机构 6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1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 理人5家。2024年2月,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449家。 (2)私募基金管理人存续情况 截至2024年2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1,151家,管理基金数量 153,288只,管理基金规模20.28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人8,351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2,554家;私募资产配置 类基金管理人9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237家。 2、私募基金备案总体情况 (1)私募基金产品月度备案情况 2024年2月,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780只,新备案规模283.54亿元。其 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57只,新备案规模84.45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107只,新备案规模102.42亿元;创业投资基金216只,新备案规模 96.68亿元。 (2)私募基金存续情况 截至2024年2月末,存续私募基金153,288只,存续基金规模20.28万 亿元。其中,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7,305只,存续规模5.51万亿元; 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042只,存续规模11.04万亿元;存续创业投 资基金23,853只,存续规模3.26万亿元。 (三)3月1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 3月13日,为指导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基金业协会对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规范》)进行了修订并发布。 与2017年原规范相比,《规范》主要修改了可以对基金公司进行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外部专业机构所须符合的条件。《规范》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 (二)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位能够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行业合规、法务等 相关工作经验或证券基金监督(自律)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