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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2022-10-01植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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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珠海|海口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Zhuhai|Haikouwww.meritsandtree.com 目录 导读2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4 (一)《西安市打造创投生态十项举措》4 (二)《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 (三)《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5 (四)《辽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7 (五)《关于优化湖南省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8 (六)《山东省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9 (七)《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11 二、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12 (一)基金业协会发布《2021年私募基金统计分析简报》12 (二)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13 (三)国家发改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广借鉴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的通知》14 (四)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和东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对《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14 三、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16 (一)基金业协会处罚案例16 (二)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18 (三)基金涉诉案例分析21 特此声明26 编委会成员:26 导读 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1.2022年10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并转发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西安市打造创投生态十项举措》,主要涵盖打造西安创投基金矩阵、发挥产业基金引领作用、搭建城市建设基金体系、建立资本招商合作机制、拓宽政府引导基金“朋友圈”、提升引导基金让利力度、鼓励机构投资早期科创项目、强化外部机构投资合作、营造一流创投行业生态、探索优化基金退出渠道十个方面。 2.2022年10月14日,为推动政策落地落实,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2022年10月17日,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对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了新的《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此次印发的管理办法是2019年修改版本之后的再次修改。 4.2022年10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宁基金旨在吸引、撬动社会资本,投资辽宁省产业发展和产业支持类项目,加快培育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辽宁振兴。 5.2022年10月18日,为湖南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发挥综合研判机制“扶优限劣”和“源头把关”的作用,提高私募机构登记备案质量和效率,引导私募机构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湖南证监局发布《关于优化湖南省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内容包含适用范围、申请流程、湖南省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册申请材料清单、湖南省新设私募基金登记注册申请材料清单、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经营承诺书。 6.2022年10月24日,山东省发改委、科技厅等十二个委办局联合出台了 《山东省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快形成“创业创新+创投”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重点包括:加大对天使投资的支持力度,省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由原来最高可出资30%提高至40%,省、市、县(市、区)级政府共同出资比例由最高可出资50%放宽至60%。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于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在收回实缴出资后,省级引导基金可将全部收益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 7.2022年10月27日,海南金管局发布的《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提到,对在海南省设立的、仅涉及在境外募集资金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不在中基协备案。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1.2022年10月2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2021年私募基金统计分析简报》称,2021年我国新冠疫情平稳,经济活力恢复,资本市场活跃,私募基金管理规模保持较快增长。截至2021年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 24610家,存续私募基金124098只,管理规模20.27万亿元。2021年 当年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283家,新备案私募基金40641只,新备 案规模1.47万亿元。 2.2022年10月2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 月报》,月报显示2022年9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 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146家,办理 通过的机构141家,协会中止办理34家相关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申请,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287家。 3.2022年10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广借鉴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的通知》称,党中央部署开展深圳综合改革试点两年多来,各项改革举措总体进展顺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成效持续显现,形成了丰富的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 4.2022年10月12日,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东城区人民政府就《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一)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并转发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西安市打造创投生态十项举措》 10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并转发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西安市打造创投生态十项举措》(简称《十项举措》),《十项举措》主要涵盖打造西安创投基金矩阵、发挥产业基金引领作用、搭建城市建设基金体系、建立资本招商合作机制、拓宽政府引导基金“朋友圈”、提升引导基金让利力度、鼓励机构投资早期科创项目、强化外部机构投资合作、营造一流创投行业生态、探索优化基金退出渠道十个方面。 《十项举措》指出,西安将围绕创新投资、工业倍增、城市更新、抗疫恢复、融资增信、园区发展、招商并购七大领域,统筹政府各类出资不低于500亿元,加快布局总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的西安政府引导基金体系。引 导社会资本围绕西安支柱产业及重点产业链发展,加快聚集形成2000亿元规模的创投基金集群。积极引入银行、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资源,构建多层次、多元化投融资合作机制,力争带动项目投资规模超过1万亿元。 不仅如此,西安还将设立产业基金、城市建设基金和招商并购基金等一系列基金。《十项举措》透露,西安将加快推进组建100亿元西安市工业倍增引导基金;支持市级国有平台围绕六大支柱产业分别设立单只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专项产业基金;设立100亿元西安市城市更新引导基金;组建 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的西安市招商并购基金;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S基金。 (二)宁波市印发《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0月14日,为推动政策落地落实,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共分五章,提出8条具体举措。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专项资金的定义、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以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等。 (二)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按照市场化激励、政策性补助、争先进位奖励三种方式进行奖补,包括: 市场化激励 1.入选全市拟上市企业培育库及IPO过会的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培育企业; 2.入选全市拟上市企业培育库且获得股权融资的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培育企业; 3.成功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的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培育企业; 4.成功获评为国家级单项冠军或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的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培育企业; 政策性补助 5.区域性股权市场平台建设专项补助,每年给予定额补助,用于支持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提升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6.区块链试点补助,按照区块链创新试点建设实际成本支出予以补助; 争先进位奖励 7.业务创新奖励,对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争取到国家级创新业务试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8.培育绩效奖励,根据政策有效期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培育的企业在全市新增上市公司、国家级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及省级“隐形冠军”企业中的数量占比,给予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一次性奖励。。 (三)申请、审核和拨付。主要明确了企业申报、企业所在地金融监管局 (金融工作部门)及财政部门初审及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以及市财政局转移支付的相关程序。 (四)监督管理。一是要求各企业据实报送材料。二是明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附则。附则主要是明确了政策解释、有效期及新老政策衔接等。 (三)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10月17日,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对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了新的《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此次印发的管理办法是2019年修改版本之后的再次修改。 本次修改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四点: 1、明确明确并扩大了政府投资基金的范围: 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包括政府直接出资、政府委托出资、政府通过注资形式委托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 2、防范风险能力提升: 各级政府应当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 (二)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 (三)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益; (四)以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五)违规出借资金; (六)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等。 3、投资方向更加明确: 基金应当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意图,聚焦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战略和重点产业开展投资活动,对未来预期现金流量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科学合理确定基金类型、投资领域、支持方向,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要包括: (一)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战略;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其他优势产业发展; (三)支持创新创业创造; (四)支持绿色发展; (五)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 (六)支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七)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八)支持重大消费载体建设。 4、运作管理更加规范: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四)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所指辽宁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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