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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月刊

金融2022-12-01植德晓***
私募基金月刊

2022年12月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珠海|海口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Zhuhai|Haikouwww.meritsandtree.com 目录 导读3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6 (一)《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 (二)《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6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7 二、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9 (一)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估报告(2022)》9 (二)基金业协会发布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黄丽萍在2022年中国股权投资发展论坛上的讲话:《推动私募股权基金高质量发展拓宽与长期资金的合作空间》9 (三)基金业协会发布《海外资管机构赴上海投资指南(2022)》10 (四)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10 (五)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10 (六)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11 (七)基金业协会更新异常经营机构处理公告11 (八)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启动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上海)首批试点项目的公告》11 三、基金业协会《2022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综述》13 四、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15 (一)基金业协会处罚案例15 (二)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16 (三)基金涉诉案例分析24 特此声明31 编委会成员:31 导读 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1.2022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原则;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持续符合的基本要求;明确托管业务范围和托管职责;提出托管业务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持续监管措施、监管处罚、数据报送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安排。 2.2022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就《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规定了信托公司不得以管理契约型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在准确分类基础上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定存量业务整改计划,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 3.2022年12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共六章四十九条,主要规定涉及建立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化解机制,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职责分工和后备资金来源,充实金融风险处置措施等方面内容。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1.2022年12月1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估报告(2022)》,基于样本机构的填报结果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的绿色投资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2.2022年12月20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黄丽萍在2022年中国股权投资发展论坛上发表的题为《推动私募股权基金高质量发展拓宽与长期资金的合作空间》的讲话,讲话就推动长期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问题分享了一些认识和体会。 3.2022年12月27日,《海外资管机构赴上海投资指南(2022)》正式发布,该文件系在基金业协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证监局的指导下,由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牵头编撰,在此前两版的基础上,结合最新的政策方向和投资形势,对政策法规、行业数据和实践创新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4.2022年12月29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该文件系基金业协会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对固定收益品种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进行修订的成果。 5.2022年12月30日,基金业协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明确登记备案原则,引导私募基金行业回归本源;二,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适度提高行业规范要求;三,明确私募基金业务规范,促发展与防风险相结合;四,完善登记备案信息变更,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五,丰富自律手段,实现全流程自律管理。 6.2022年12月3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该文件系基金业协会为规范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保障协会依法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的成果。 7.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2月9日发布注销27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注销9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 8.2022年12月28日,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启动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上海)首批试点项目的公告》。根据证监会有关工作要求,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上海)专项工作组决定对26个试点项目启动试点。 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 基金业协会分别于2022年12月12日、12月23日公布了四份《纪律处分决定书》。 多地证监局于2022年12月在其官网公布了对相关私募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相关机构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例精选 就北京金融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其信义义务的一项判决,我们将在本刊中呈现对于私募基金开展投资的相关风控措施未能落实是否应当认定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分析,并结合类似案 例和既有规则予以探讨,详情请见基金涉诉案例分析部分。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一)《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系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而制定,共六章48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业务范围与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原则。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及社保基金、养老金、保险资金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保障托管财产的独立性。 2.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持续符合的基本要求。 3.明确托管业务范围和托管职责。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是否能够实际控制,将托管产品财产分为可托管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适合的托管服务和其他服务,并应通过托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4.提出托管业务管理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并从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业务独立性、授权控制、业务准入、宣传营销、数据保护等方面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5.进一步强化持续监管措施、监管处罚、数据报送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安排。 《管理办法》的制定发布,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和经营规范,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更好发挥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作用,为资产管理等领域发展提供支持;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管理和合规展业的主体责任,实现审慎稳健经营。 (二)《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2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就《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系为厘清各类信托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巩固治理成果,丰富信托本源业务供给而制定。《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根据各类信托服务的实质,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并在每一大类业务下细分信托业务子项,规范每项业务的定义、边界、服务内容和禁止事项,明确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其中与私募基金关系密切的部分内容如下: 事项 主要内容 ◾信托公司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 旨,对照信托业务新分类要求严格把握信托业务边界; 明确业务边界 ◾不得以管理契约型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坚决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应当积极拓展信托本源业务,深入挖掘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空间,在实践中丰富信托本源业务服务内容。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准确分类基础上充分识别待 整改业务,制定存量业务整改计划; 有序实施整改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 ◾对于其他不符合本通知分类要求的信托业务,单设“待整改信托 业务”一项,有序实施整改,以合规方式续做相关业务; ◾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应当 纳入待整改业务,并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 改计划继续整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 2022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草案》”) 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2022年12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立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着力完善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制度安排,明确相关职责和措施;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压实相关方的风险处置责任,既防范系统性风险,又防范道德风险;坚持权责一致,立足国情,依法合理界定职责分工,健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草案》共六章四十九条,主要规定涉及建立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化解机制,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职责分工和后备资金来源,充实金融风险处置措施等方面内容。此外,《草案》还明确统筹协调机制可以对有关部门、地方等采取问责措施,并对金融机构及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强化责任追究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二、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一)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估报告(2022)》 2022年12月1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估报告(2022)》(“《报告》”),基于样本机构的填报结果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的绿色投资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根据《报告》总结,开展绿色投资实践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数量和实践质量有所提升。近三年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注重绿色投资研究,机制建设的投入相对较少;产品投向多为新能源在内的绿色产业。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在投后绿色绩效管理方面独具优势,近半数绿色投资产品会采取主动措施促进被投企业提升绿色绩效。特别地,几家绿色产业引导基金特点突出。该类管理人以绿色投资为目标,绿色投研与投后管理制度机制完备,依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划推动产业发展、赋能被投企业绿色转型。 (二)基金业协会发布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黄丽萍在2022年中国股权投资发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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