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金融月报2023-09 1监管动态 1.1全国人大常委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 发布日期:2023年9月1日 施行日期:2024年1月1日效力层级:法律 主要内容: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着重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涉外民事案件审判质效,更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更好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对遗产管理人案件、虚假诉讼惩治等民事诉讼领域的其他有关问题进行了增补、修改完善。 要点提示: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作了诸多修改完善:一是修改管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二是顺应国际趋势,增加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相关条款;三是进一步修改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着力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问题,提升送达效率,切实维护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完善涉外 民事案件司法协助制度,增设域外调查取证相关规定;五是完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着力解决制约涉外民事案件审判效率的关键——“送达难”的问题,对涉外送达方式作了如下修改完善:一是针对实践中有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不包括接收司法文书”以逃避送达的情形,删除原法中诉讼代理人必须“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限定,明确只要是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都应接受送达。二是增加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送达的规定,同时删除分支机构接受送达须“有权接受送达”的限定。三是增加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的规定。四是增加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的规定。五是增加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规定,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为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保持衔接,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程序法规则,回应司法实践需求,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等作出规定,从而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此外,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系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形成的虚假诉讼,明确其应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即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制定该办法。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3年9月20日 施行日期:2024年3月1日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50条,分别是总则、保险销售前、中、后行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办法以保险销售的流程为主线,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 要点提示: 售前行为管理部分,对保险销售业务范围、保险产品信息披露、保险营销宣传行为以及保险销售的技术准备、人员准备、渠道准备等进行规制。 售中行为管理部分,主要对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说明义务、询问义务、禁止强制搭售、禁止代签名等进行规制,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在销售时告知身份、相关事项,提示责任减轻和免除说明等。 售后行为管理部分,主要对基于保险合同订立而产生的保险公司附随义务,例如保单送达、回访、长期险人员变更通知、人员变更后禁止行为、退保等进行规制。 1.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基协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等现行规则修订整合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并发布了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文字号:中基协发〔2023〕21号、中基协发〔2023〕22号发布日期:2023年9月28日 施行日期:2023年9月28日效力层级:行业规定 主要内容: 整体来看,备案系列指引是对现行基金备案自律规则及零散在关注要点、案例中的备案口径进行整合、优化。其中,1号指引和2号指引主要是对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等现行规则的整合细化,新增要求较少且基本为原则性规定;3号指引主要明确已备案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的变更程序和材料要求,区分原管理人正常展业和在注销、失联等失能情况下的差异化变更要求。 要点提示: 备案指引规定了募集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中应当披露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以及管理团队、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基金架构、托管情况、相关费用、收益分配原则、基金退出等重要信息。其中,1号指引明确,该等重要信息还包括私募证券基金设置多名投资经理时的安排与机制、投资顾问机构及服务的相关信息及分级设置的相关内容。2号指引明确,该等重要信息还包括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关键人士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相关信息、单项目基金的拟投项目以及盲池基金首个拟投项目的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项目信息。 1号指引及2号指引均规定了合格投资者首期最低出资要求(100万元)的例外情形。其中,2号指引首次明确豁免保险资金的首期实缴出资最低要求,体现监管引导长期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导向。同时,将不受限于最低出资要求的政府引导基金限缩为“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2号指引对于实务中市场机构常有疑问的几类问题(比如私募股权基金的可转债投资要求、对于Co-GP中非管理人的GP要求等)进行了回应,并通过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增持已持有的北交所股票的形式与近期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衔接、支持北交所发展。 此外,2号指引适当放宽了扩募条件和规模限制,2号指引中关于扩募的规定没有设置基金组织形式的要求;不再要求私募基金必须为组合投资,故投资单一项目的专项基金满足条件也可以扩募;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扩募要求保持了一致,增加了扩募后基金规模可突破原有规模3倍的豁免情形。2号指引还规定了公司/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清算完成后转为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基金层面注销。 3号指引主要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的细节要求,其中规定的僵局、 纠纷情况下变更管理人的措施等为此次3号指引的一大亮点。 1.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9月25日发布《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3年9月25日施行日期:/ 效力层级: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拍卖法》《电子商务法》《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发布《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相关指导意见。 要点提示: 《指导意见》共分十条,分别从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网络拍卖制度供给、加强网络拍卖行业模式创新、加强网络拍卖平台技术创新、加强网络拍卖企业服务提升、加强网络拍卖活动监管执法、加强网络拍卖监管协作、加强网络拍卖平台自治、加强网络拍卖行业自律、加强网络拍卖试点探索十个方面对网络活动提出指导意见,促进网络拍卖活动健康发展。 1.5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9月 10日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金规〔2023〕5号 发布日期:2023年9月10日 施行日期:2023年9月10日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主要内容: 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要点提示: 《通知》在以下三个方面确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1)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总资产的不同,对不同保险公司实行差异化资本监管。 (2)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将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由不超过35%调整至不超过40%;根据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确认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总和、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总和的计算标准;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投资的非基础资产应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 (3)优化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调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的风险因子;确认保险公 司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因子;确认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调控性特征因子不再适用等。 2行业资讯 2.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 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明确计税基础,适用9%税率。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印花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扩大税收优惠主体范围。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