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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金融月报 20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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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金融月报 2023-07

2023-07 植德金融月报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青岛|成都|海口|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Qingdao|Chengdu|Haikou|HongKong 目录 1监管动态2 1.1国务院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 1.2《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实施后行业集中反映问题的指导口径(一)》3 1.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4 1.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5 1.5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7 1.6金融监管总局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8 1.7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10 2行业资讯11 2.1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新规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11 2.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尽快研究出台遗赠税11 2.3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公募基金费率改革答记者问12 2.4两部门:延长两项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政策13 2.5“金融16条”中两条政策的适用期限统一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不涉及适用期限的政策长期有效14 2.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31条意见14 2.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拟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15 2.8《2023年信托业报告》发布:开辟家庭服务信托新战场16 2.9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17 2.10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最新情况18 3植德金融法律与实务研究18 3.1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能否触发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18 3.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解读(问答)19 3.3关于信托三分类新规指导口径实务热点问答19 3.4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新规解读19 4司法判例与分析20 1监管动态 1.1国务院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2023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条 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2号 发布日期:2023年7月3日 施行日期:2023年9月1日效力层级:行政法规 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62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三是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四是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其中,《条例》提出,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 要点提示: 作为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这么高层级的立法(仅次于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发布的法律),《条例》最主要的功能是做好私募基金监管的顶层制度设计,而不会做太多细节性的规定。即便是跟现行规则保持一样或类似的规定,从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上升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后,均意义重大。 《条例》最大的意义是:(1)《基金法》仅适用于公募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条例》从行政法规的层面确立私募股权和私募创投基金的法律地位;(2)从行政法规的层面确立证监会对私募股权和私募创投基金的监管职权,此前证监会监管私募股权和私募创投基金的依据主要是《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的授权。 证监会曾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为贯彻落实好《条例》,证监会将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根据《条例》修订《私募监管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同时指导基金业协会按照《条例》和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配套完善登记备案、合同指引、信息报送等自律规则。所以,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后续一系列立法(含修法)值得密切关注。 1.2《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实施后行业集中反映问题的指导口径(一)》 为促进信托业更好把握《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 (“《通知》”)精神,全面准确进行信托业务分类,规范开展各类信托业务,有序实施存量业务整改,监管部门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实施后行业集中反映问题的指导口径(一)》(“《指导口径》”)。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非公开文件) 主要内容: 《指导口径》就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以及其他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资产管理信托方面的主要问题有:如何理解“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如何理解“投资组合”、信托公司参与债券回购业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担保品信托和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的区别如何界定等;资产服务信托方面的主要问题有:通过资产服务信托发放信托贷款需要关注的要点有哪些、多重属性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业务如何分类、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范围有何限定、何为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等;其他方面的问题有:关于资产管理信托与资产服务信托项下的财富管理信托有何区别、关于信贷资产收益权流转业务如何进行分类、关于信托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业务如何进行分类等。 要点提示: 本次《指导口径》为信托业务的分类标准、分类逻辑以及分类要素进行了述明、澄清,从其规范中可进一步理解《通知》对于信托产品分类的本质含义以及基础逻辑,信托公司在实践展业中应坚守合规展业、有度创新、精准分类的基本原则,在信托行业转型时点安全实现弯道超车,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受托人职责,并可在服务信托领域推进差异化发展,构建多元化信托服务体系。 1.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办法》”),自8月11日起施行。 发文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3年7月11日 施行日期:2023年8月11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修订如下: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办法》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车金融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办法》还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取消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 要点提示: 此次修订是继2003年发布、2008年修订后,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监管部门再次对《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办法》围绕新阶段的市场格局变化和新增长领域,调整了行业准入门槛,具体体现为提高汽车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至10亿元;提高出资人门槛, 对非金融机构出资人的年营业收入要求从50亿元大幅提高到500亿元或等值货币,对非金融机构主要出资人要求其汽车产销规模足够支持汽车金融业务;调整了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加大汽车售后市场的金融支持、增加售后服务商的金融服务类型、多维度加大对当前和未来汽车市场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新增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要求,结合行业特性,强化股权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监管。 1.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 2023年7月1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出修订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文字号:中基协发〔2023〕15号发布日期:2023年7月14日 施行日期:2023年7月14日效力层级:行业规范 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引导行业回归本源,明确强调主动管理,规范聘请投资顾问,提升机构专业能力。二是坚持风险问题导向,细化关联交易等要求,加强行业合规运作。三是明确监管自律导向,强调不得保本保收益、不得开展与资产管理相冲突行为等禁止性行为。四是满足行业实践需求,适度松绑股权投资运作,优化分期缴付和扩募、组合投资、SPV嵌套层数、费用列支等系列要求。 要点提示: 《办法》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框架的前提下,融合吸收了资产管理业务原有自律规则、服务指南性文件等成熟内容,并结合备案监测实践经验,进一步做好资管规定修订的衔接细化,回应行业机构实践需求,优化备案核查标准要求,实现备案标准的公开、透明,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私募资管业务。 相较于旧法,《办法》在优化原备案核查标准的基础上,重点增补非公开募集、投资管理、产品运作核查内容,由面及点地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进行全流程规制,其将与后续可能更新的资产管理合同相关指引,共同为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提供细节的指引。 1.5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证券法》要求,规范监管工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稳定市场预期,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3年7月21日施行日期:/ 效力层级:部门其他文件 主要内容: 根据法律授权,证监会认真梳理总结现有监管实践,将部分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成具体标准,形成了《规定》。《规定》全文17条,主要有9方面内容。一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二是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三是确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证券范围。四是明确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不跨品种计算。五是界定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六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七是确定境内机构适用标准。八是明确外资适用标准。九是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监督管理相关安排。 要点提示: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 出后又买入的行为。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随着资本市场的 发展,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日趋丰富,前述原则性规定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出台一项专门性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起草过程中,证监会严格遵循《证券法》立法要求,将依法规制作为基本原则,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同时,主动回应外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实现内外资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此外,《规定》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在保持现有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了11种豁免情形,更好支持相关主体和业务的发展。总的看,《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坚持放管并重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对于涉嫌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1.6金融监管总局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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