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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2023-07

金融2023-07-01植德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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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 金融法律观察与实务 ——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 植德月报·2023年7月刊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青岛|成都|海口|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Qingdao|Chengdu|Haikou|HongKongwww.meritsandtree.com 1 目录 一、政策法律与监管1 1.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 则》的通知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积极支持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发展若干出入境管理服务措施》1 3.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2 4.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2 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施的决定3 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深圳制造强市建设的指导意见》4 7.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2023年修订)》5 二、金融市场与业务创新7 1.广东与香港签署备忘录共建世界一流湾区营商环境7 2.深圳第二批“20+8”产业基金发布,目标规模85亿7 3.小牛资本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8 4.财政部将在香港发行120亿元人民币国债8 5.滴灌通澳交所正式运营9 6.海南首宗“净矿+增减挂钩+全流程电子化”采矿权出让9 三、地方金融行业资讯11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帮扶市场主体支持灾后重建的通知11 2.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1 3.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11 4.关于印发《贵州省处置非法集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暂行规则》的通知11 5.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暂行规则》的通知11 6.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2 7.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2 8.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2 四、金融司法案例评析13 1.雪莱特公司破产重整案13 ——健全市场主体救治机制13 2.某投资公司与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13 ——多方联动力促企业复工复产13 五、港澳金融热点15 1.世界银行巨灾债券在香港上市15 2.港澳跨境货车一站式保险安排17 六、植德金融法律实务与研究18 1.植德研究|关于信托三分类新规指导口径实务热点问答18 2.植德研究|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新规解读18 一、政策法律与监管 1.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年7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琼办发〔2023〕1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 【短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2022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第三条明确了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即“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积极支持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发展若干出入境管理服务措施》 202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出台《积极支持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发展若干出入境管理服务措施》(下称《若干措施》),重点从便利人员车辆跨境流动、服务特色产业发展、保障社会民生三个方面深化出入境管理改革创新,进一步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短评】 其中,在便利人员车辆跨境流动方面,《若干措施》明确在横琴口岸试点推行“常旅客”计划,对经常往返琴澳两地的商务公务人员、澳门高校职工等符合条件的出入境人员,提供“常旅客”通关便利安排;实行出入境通关车辆“合作查验、一次放行”新模式,实现跨境车辆“一次排队,集中采集,联动放行”;进一步提升出入境车辆通关效率,建设智能化车体检查系统,推动实现车体检查一次停车、信息共享共用、结果同步判定,减少跨境车辆停车检查次数和等候时间。[1]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出台积极支持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发展若干出入境管理服务措施》,来源于“广东出入境”微信公众号,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14YoTn6mBGD0VeD8pHsug,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8月14日。 3.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 《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经2023年7月24日八届海南 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调解规定》共分为五章三十七条,从总体要求、行政调解机关、行政调解参加人、行政调解程序、工作保障和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界定了行政调解的概念,明确了行政调解的原则,以及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调解的程序。 【短评】 根据《调解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解释、沟通、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有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调解规定》明确了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告知、办理、中止、终止等程序,进一步强调: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争议的调解,应当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履行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作出行政调解决策。值得一提的是,为推动各市县各部门有效有序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调解规定》还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将行政调解以及行政补偿、赔偿等争议纠纷解决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4.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2023年8月2日,广州印发实施《广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下 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共提出20条措施,其中,第1条到第7条,围绕“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提出健全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力度等7条举措。第8条到第12条,围绕“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 境”,提出支持协会商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建立民营企业应急援助机制等5条举 措。第13条到第18条,围绕“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提出推动民营经济地 方立法、对新业态新行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等6条举措。第19条到第20条,围绕“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提出加强优秀民营企业选树宣传、建立重点民营企业定期激励机制等2条举措。 【短评】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官方发布的政策解读,《若干措施》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以更大力度的扶持政策进一步拓展民营企业发展空间。《若干措施》瞄准企业融资、市场机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问题瓶颈,强调发挥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科技金融、企业信用数据等作用,进一步为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获得更多发展空间、投资机会。 (二)以更完善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若干措施》提出依托我市协会商会发展基础,充分发挥协会商会专业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行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行业共性问题得到关注和解决;通过建立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应急援助机制、信用修复机制、“无事不扰、有求必应”企业服务工作机制等“四项机制”,为民营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更有温度的服务环境。 (三)以更优良的法治环境进一步稳定民营企业发展预期。《若干措施》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精神,强调加快出台广州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合法权益。通过全力推进民企积案清理集中攻坚、对新业态新行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实施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成果互认等一系列关键举措,助力民营企业心无旁骛推动高质量发展。 (四)以更浓厚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若干措施》强调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通过选树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先进案例,建立重点民营企业激励机制等多种形式,宣传民营企业创新创业事迹,营造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2] [2]参见《【政策解读】<广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来源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原文链接:https://www.gz.gov.cn/zwgk/zcjd/zcjd /content/post_914075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8月14日。 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施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23年7月10日深圳市政府七届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 8月26日起施行。 《决定》分为正文和附件《调整由市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实施的市(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两部分。正文部分主要明确授权行政职权事项的数量、实施范围、工作要求等内容,对工作交接、优化审批服务、强化审批监管协调提出具体要求。附件部分为授权的具体行政职权事项目录,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管理、规划建设、投资管理、法治建设等领域行政职权事项101项,涉及市 (区)政府、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区)住房建设局等管理权限,其中行政许可23项、公共服务19项、行政裁决1项、行 政确认3项、其他行政权力55项。《决定》实施后,原实施主体在实施范围内不再实施相同的事项。 【短评】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明确前海合作区总面积由14.92平方公里扩展至120.56平方公里,同时要求“加大行政审批、科技创新、规划管理、综合监管等方面的放权力度,为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条件”。《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条例》)第七条规定:“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履行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前海合作区扩展区域的事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根据《前海方案》精神和《前海合作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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