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23版) 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 声明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碳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以下简称《碳定义文件》,包括其不时的修订或更新版本),旨在向市场参与者提供碳衍生产品相关交易文件所使用术语的基本定义,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碳衍生产品市场发展。 《碳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交易商协会。除为开展与《碳定义文件》有关的交易或为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碳定义文件》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包括但不限于2009年版、跨境文本-2022年版,统称为“NAFMII主协议”)签署方在碳衍生产品交易有效约定中明确约定适用《碳定义文件》时,《碳定义文件》构成NAFMII主协议项下交易有效约定的一部分。选择签署其他协议的市场参与者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将 《碳定义文件》全部或部分适用于指定碳衍生产品交易。 交易商协会可根据市场发展及实践需要适时对《碳定义文件》的正文和附件进行修订或更新,不断调整、增加定义内容,以符合市场参与者的需求。市场参与者应基于自身独立判断使用本《碳定义文件》,确保相关交易文件符合其风险管理需要。使用《碳定义文件》出现错误、遗漏、无效以及价格错算的,市场参与者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市场参与者还可对《碳定义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适应特定交易。 目录 声明1 一、通用定义6 1.1碳衍生产品交易6 1.2交易有效约定6 1.3交易确认书6 1.4成交单6 1.5交易双方/交易一方6 1.6交易商6 1.7独立交易商7 1.8报价机构7 1.9碳交易场所7 1.10碳注册登记机构7 1.11碳注册登记系统7 1.12登记账户7 1.13清算机构8 二、与日期有关的定义8 2.1成交日8 2.2成交时间8 2.3起始日8 2.4到期日8 2.5结算日8 2.6支付日8 2.7交付日9 2.8定价日9 2.9定价期9 2.10营业日9 2.11交易日9 2.12营业日准则9 2.13计算期/单个计算期10 2.14中断/干扰日10 2.15最长中断期间10 三、与价格有关的定义10 3.1固定价格10 3.2浮动价格10 3.3与碳标的参考价格有关的定义11 3.3.1碳标的参考价格11 3.3.2参考价格构成要素11 3.3.3参考价格来源11 3.4与碳衍生产品交易定价方式有关的定义12 3.4.1定价方式12 3.4.2一口价方式12 3.4.3点价方式12 3.4.4均价方式12 四、与计算有关的定义12 4.1计算机构12 4.2计算日13 4.3计价货币13 4.4交易价格13 4.5货币金额13 4.6计算精度13 4.7金额最小位数14 五、与碳标的有关的定义14 5.1碳标的14 5.2交易方向14 5.2.1买入14 5.2.2卖出14 5.3交易数量14 5.4交易单位14 5.5报价单位14 5.6期限15 5.6.1标准期限15 5.6.2非标准期限15 5.7碳排放产品15 5.8碳排放15 5.9碳排放权15 5.10碳排放配额15 5.11自愿减排量16 5.12核证自愿减排量16 5.13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16 5.14碳交易机制16 5.14.1强制减排机制16 5.14.2自愿减排机制16 5.15抵销机制17 5.16履约17 5.17履约周期17 5.18碳排放产品有效期17 5.19重点排放单位17 5.20温室气体17 5.21二氧化碳当量17 六、与清算和结算有关的定义18 6.1清算18 6.2清算安排18 6.3双边自行清算18 6.3.1双边全额清算18 6.3.2双边净额清算18 6.4集中清算18 6.4.1中央对手清算19 6.4.2非中央对手清算19 6.5结算19 6.6实物结算19 6.7实物交割19 6.8实物结算金额19 6.9实物结算交付日19 6.10实物结算交付方20 6.11实物结算接收方20 6.12交付费用20 6.13交付保证金20 6.14转让20 6.15现金结算20 6.16现金结算金额20 七、碳远期交易21 7.1碳远期21 7.2远期买方21 7.3远期卖方21 7.4远期价格21 7.5远期交易结算价格21 7.6远期实物结算金额21 7.7远期现金结算金额22 八、碳互换交易22 8.1碳互换交易22 8.1.1碳价格互换22 8.1.2碳期限互换22 8.1.3碳排放产品置换22 8.2与碳价格互换有关的定义22 8.2.1固定金额22 8.2.2浮动金额23 8.2.3固定金额支付方23 8.2.4浮动金额支付方23 8.2.5互换次数23 8.2.6互换现金结算金额23 8.3与碳期限互换有关的定义24 8.3.1碳期限互换价格24 8.3.2近端价格24 8.3.3远端价格24 8.3.4期限互换现金结算金额24 九、碳期权交易24 9.1碳期权交易24 9.1.1看涨期权24 9.1.2看跌期权25 9.1.3欧式期权25 9.1.4美式期权25 9.2期权交易方25 9.2.1期权买方25 9.2.2期权卖方25 9.3与期权费有关的定义25 9.3.1期权费25 9.3.2期权费支付日25 9.4与行权有关的定义26 9.4.1行权26 9.4.2行权价格26 9.4.3行权日26 9.4.4行权起始日26 9.4.5行权截止时间26 9.4.6行权通知26 9.4.7自动行权26 9.4.8多次行权27 9.5期权实物结算金额27 9.6期权现金结算金额27 9.7行权价差27 9.8期权结算日27 十、干扰/中断事件27 10.1干扰/中断事件27 10.2价格干扰事件28 10.3价格干扰后备机制29 10.4实物结算干扰事件30 10.5实物结算干扰事件的救济措施30 10.6碳交易机制中断31 附件:碳远期交易确认书32 中国碳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23年版) 一、通用定义 1.1碳衍生产品交易(简称交易)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碳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衍生合约,包括但不限于碳远期交易、碳互换交易、碳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 碳衍生产品交易可通过碳交易场所指定交易系统或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易方式进行。 1.2交易有效约定 指就一笔碳衍生产品交易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确认书。 1.3交易确认书 指交易双方交换的用以确认或证明一笔碳衍生产品交易的文件或其他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成交单、电子确认书、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 1.4成交单(亦称成交确认单、交易成交单) 指交易双方之间通过碳交易场所指定交易系统或其他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达成一笔碳衍生产品交易后形成的确认该笔交易成交条件的书面凭证。 1.5交易双方/交易一方 指一笔碳衍生产品交易下的交易主体,固定金额支付方与浮动金额支付方、浮动金额支付方与另一浮动金额支付方、远期买方与远期卖方、期权买方与期权卖方、碳排放产品置换双方合称为交易双方,各自称为交易一方。 1.6交易商 指交易双方或计算机构按诚实信用原则选择的从事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相关机构,具体选择方法与标准可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 1.7独立交易商 指与交易双方非关联的交易商。关联是指,就某一实体而言,直接或间接对其进行控制、直接或间接受其控制、或直接或间接与其共处同一控制之下的任何实体。 如果一个实体对另一个实体的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该实体的资本或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或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该实体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则视为“控制”了该实体。 1.8报价机构 指在定价日向交易双方或公众提供碳标的参考价格的法人或其他实体。交易双方可指定一个或多个报价机构,报价机构的具体信息及选择方法应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 1.9碳交易场所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的可以合法组织开展碳标的交易的机构、设施或电子平台。 1.10碳注册登记机构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组建或委托的、通过碳注册登记系统办理碳排放配额等碳排放产品登记、管理、结算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 1.11碳注册登记系统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由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法建立、运行和管理,用于记录各类碳排放产品的发放、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信息和办理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信息化管理数据库。交易一方应当通过碳注册登记系统履行碳排放产品的交割与验收义务。 1.12登记账户(亦称持有账户) 指交易双方在碳注册登记系统中开立的用于记载其碳排放产品持有情况和履行实物交付义务的电子账户。登记账户的具体信息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 1.13清算机构 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经金融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定的提供专业清算服务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二、与日期有关的定义 2.1成交日(亦称交易达成日) 就一笔碳衍生产品交易而言,指交易有效约定中载明的交易双方达成该笔交易的日期。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该笔交易于成交日生效。 2.2成交时间(亦称交易达成时间) 指交易双方达成一笔碳衍生产品交易的具体时刻(以北京时间表示)。 2.3起始日(亦称生效日) 指一笔碳衍生产品交易的具体条款开始执行的日期。 2.4到期日 指一笔碳衍生产品交易结束的日期。 2.5结算日 指交易双方履行资金划拨和碳标的交付义务的日期。一般情况下,结算日与现金结算金额的支付日和碳标的的交付日为同一日。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就一笔交易而言,结算日应当根据本定义文件中约定的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 若交易双方约定实物结算干扰事件适用于一笔碳衍生产品交易,且实物结算干扰事件导致全部或部分拟交付碳标的未能在结算日通过碳注册登记系统完成交割,则就受到实物结算干扰事件影响的拟交付碳标的而言,其结算日按照实物结算干扰事件的救济措施进行调整。 2.6支付日(亦称付款日) 指交易一方进行支付的日期。在支付利息的情况下,支付日亦称为付息日。支付日根据约定的营业日准则调整。 2.7交付日(亦称交割日) 指交割相关碳标的的日期。 2.8定价日 就一笔碳衍生产品交易而言,指交易双方约定的参考价格获取日。一般而言: (1)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定价日包括但不限于:①欧式期权的到期日; ②美式期权的行权日; (2)如果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以两个以上参考价格共同作为计价依据,则定价日为所有指定的参考价格的发布或公布日期。 遇节假日时定价日应根据本定义文件中“营业日准则”的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原则和方法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 2.9定价期 若一笔碳衍生产品交易以某一期间内的参考价格作为计价基础,指参考价格的获取期间。 2.10营业日(亦称工作日)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下列日期:对于任何付款而言,为相关账户所在地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对于碳排放产品交付而言,为交易双方约定的交付行为发生地碳交易场所和/或碳注册登记机构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对通知或通讯而言,为接收通知或通讯的一方提供的通知地址中指定城市的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 2.11交易日(亦称参考价格来源营业日) 指碳衍生产品交易的各交易品种可以进行交易的日期。就一笔碳衍生产品交易而言,如果: (1)该笔交易以碳交易场所公布或发布的价格作为参考价格,则交易日为该碳交易场所根据其惯常的时间计划表正常开门营业并提供交易相关服务的日期,无论碳交易场所是否在原定关闭时间之前结束营业; (2)该笔交易以碳交易场所以外的其他参考价格来源公布或发布的价格作为参考价格,则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