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简报 第Ⅰ期《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实施进展观察 简报编写单位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 联合行动机构 2023年2月7日 披露要求和范围 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生态环境部于2021 年12月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格式准则》),明确了环境信息披露主体、内容和时限等要求。 《管理办法》要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于2023年3月15日前,通 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披露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2023年1月17日,生态环境部召开的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综合司司长孙守亮表示,“目前各地均明确了需要披露的企业名单,2023年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将达到8.5万余家”,孙司长表示,目前正在积极建设环境信息披露系统,并对接信用共享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二)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三)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 (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 (五)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 (六)生态环境违法信息; (七)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生态环境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避免企业重复填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推动环境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及时将相关环境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多家环保组织一直关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进展,现就观察情况分享如下: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进展: 根据观察,部分地区当前已经建成并向社会开放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系统,观察汇总如下: 图表131省区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进展观察(统计截至2023年2月6日,信息披露进展将通过观察简报动态更新)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案例: 陕西 陕西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成全省信息披露企业,以年为频率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以排放口为单位,公开排放口基本信息、许可浓度、实际排放浓度、许可总量,以及实际排放总量等信息。目前全省1514个披露单位中,212家公开了年报,部分企业公开了年度碳排放情况。 企业通过-平台填报-,可以自动生成年度报告,并支持下载。此外,陕西信披平台还开放“问题反馈”栏目,接受公众意见反馈。 江苏 江苏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平台,按照年份披露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其中年度报告按照《管理办法》及《格式准则》要求细致分类设置目录,公众可根据目录查看具体项目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环境管理信息;企业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生态环境应急情况;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报告披露情况以及相关投融资的生态环保信息等9个一级目录,以及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险、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等 18个二级目录。目前江苏省9502个信息披露企业中,已经有907家披露了年报信息。 广东 广东省开辟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专栏公开辖区内信息披露企业名单,及其临时性报告、2022年度报告。目前8080家信息披露企业中,已经有240家公开了2022年度报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