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研究报告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正式稿的四个关键问题 债券研究 2023年11月02日 ➢资本办法整体下调了第一档银行针对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一方面细化了贷款价值比的档位,另一方面针对每一档对应的风险权重都比之征求意见稿有所下调,符合今年以来监管层面对于房地产政策的边际变化。资本办法下调了对于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由150%下调至100%。此外在房地产开发、信用证和股权业务的风险暴露上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均有所放松,但对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计量口径有所收紧。 张弛固定收益研究助理联系电话:+86 18817872149邮箱:zhangchi3@cindasc.com ➢资本办法简化了回购交易中对于质押质物的风险暴露要求,同时扩大了核心市场参与者的范围。资本办法保留了对于合格质物质押的20%风险暴露权重底线要求,但针对其中的豁免情况做出了简化。核心市场参与者相比于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除公募基金外的其他满足一定资本或杠杆率要求且受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囊括了目前国内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独立第三方为银行提供穿透法计量支持。特定情况下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为银行实施穿透法提供计量支持,现阶段“特定情况”是指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但依然存在信息披露公平性问题。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公募基金管理人作为“第三方”,直接向银行提供经外部审计的资管产品整体风险资产计量结果,但这种方法依然面临着高估风险权重的问题。 ➢对于损失准备设置过渡期可以理解为一定程度上放松对于监管指标实施的迫切性,也符合计提损失准备的操作常识;但针对信息披露的过渡期似乎并不能理解为考核指标落实上的放松,更多是对复杂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操作性应对。“并行期”我们认为也不能理解为是在具体指标执行上面的放松,而是确保银行未来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在并行期内指导银行合理填报新报表。 ➢资本办法相比于2月份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改动内容整体上有所放松,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总体稳定,平均资本充足率稳中有升。但是本次资本办法设定的1年并行期虽可按照新旧办法分别计算报送,但并未有具体指标执行时间上放松的表述,对于部分资本充足率指标相对紧张、内部系统配合度较低的中小银行或许会带来一定影响。对于部分资本充足率指标相对紧张、内部系统配合度较低的中小银行或许会带来一定冲击,极端情况下或引发二级市场的异常交易行为,对债券市场带来额外扰动。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INDA SECURITIES CO.,LTD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邮编:100031 ➢风险因素:投资者行为的超预期变化;相关政策实施的细节差异。 目录 一、权重法下的资产信用风险权重如何调整?...............................................................................4二、回购还会占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额度吗?...............................................................................5三、资管产品的穿透法计量有可操作性吗?...................................................................................6四、如何理解过渡期与并行期?.......................................................................................................7五、资本办法实施对近期债券市场的影响?...................................................................................8风险因素..............................................................................................................................................9 图目录 图1:资本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在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上的差异........................4图2:对房地产开发风险符合审慎要求的相关条件变化................................4图3:22年以来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发行情况.........................5图4:商业银行持有工商业企业股权的风险权重变化.................................5图5:资本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关于豁免情况的表述差异................................6图6:资本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关于核心市场参与者的表述差异..........................6图7:23Q3全市场货基及高机构占比货基规模变化(单位:亿元).....................7图8:23Q3中长期纯债基金和高机构占比产品规模变化(单位:亿份).................7图9:信息披露“过渡期”相关表述...............................................8图10:权重法下资本办法针对不同债券类资产的权重调整.............................9 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此前在今年2月,原银保监会已经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全面的征求意见和合理吸纳,以《巴塞尔Ⅲ改革最终方案》为基石的资本办法正式稿最终落地。针对资本办法的整体框架性分析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可参考我们前期发布的报告《巴Ⅲ最终版对银行债券类资产投资行为的影响分析》(2023年2月14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落地影响几何?》(2023年2月18日)。目前公布的资本办法在2月份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结合相关业务风险特征,进一步校准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优化个别表外业务适用的信用转换系数。二是细化完善规则表述,使规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三是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明确过渡期安排,确保实施工作稳妥有序。而其中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较明显变化的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一、权重法下的资产信用风险权重如何调整? 资本办法整体下调了第一档银行针对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资本办法在信用风险计量中的权重法下面,对于资产风险权重调整范围最广的就是针对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的权重。资本办法一方面细化了贷款价值比的档位,另一方面针对每一档对应的风险权重都比之征求意见稿有所下调。这里的审慎要求指的是同时满足以下6点:1、房地产已完工;2、法律上可执行;3、对房地产的抵押权要求;4、审慎的贷款审批标准;5、审慎的房地产估值;6、文档要求。因此这一风险权重的下调符合今年以来监管层面对于房地产政策的边际变化。另外对于房地产开发的风险暴露,资本办法也调整了符合审慎要求的相关条件,将对项目资本金的要求与国务院相关制度挂钩。 资本办法下调了对于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本次资本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对次级债权(不含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商业银行对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而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七十八条,仅说明“商业银行对次级债权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因此本次针对性下调了对于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50%下调至100%。而从22年下半年以来,我国政策性银行开始逐步发行符合2019年新合格资本工具认定标准的二级资本债,截至上月,合计发行规模在1600亿元,对银行整体风险资产的影响相对有限。 资本办法对信用证和股权业务的风险权重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也有所下滑。信用证方面,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为100%,而资本办法有所放松,“基于服务贸易的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商业银行持有工商业企业股权的风险权重也得到了明显下调,对(一)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二)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三)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均下调至250%。整体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有释放效果。 资本办法强化了对不良贷款证券化的风险权重限制。在征求意见稿中,针对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只提及了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资产证券化标准法或本附件第二部分(六)中的“穿透”法时,不良贷款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下限为100%,并未就外部评级法下的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风险权重做出明确说明。但在本次的资本办法中,明确提到了不良贷款证券化的风险权重下限为100%,加强了对银行参与此类资产的限制。 二、回购还会占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额度吗? 资本办法简化了回购交易中对于质押质物的风险暴露要求,同时扩大了核心市场参与者的范围。资本办法保留了 对于合格质物质押的20%风险暴露权重底线要求,但针对其中的豁免情况做出了简化。此外,在此基础上如果交易对手为核心市场参与者,则质物质押的风险暴露可适用0%的风险权重,而这里的核心市场参与者,相比于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除公募基金外的其他满足一定资本或杠杆率要求且受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囊括了目前国内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因此对于银行来说,押利率出回购在风险资本占用上的担忧被消除了。 三、资管产品的穿透法计量有可操作性吗?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独立第三方为银行提供穿透法计量支持。资本办法在附件12《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中,相比于征求意见稿中的对应章节,在表述上进一步细化,但核心方法和原则并没有过多变化。值得注意的是,对穿透法的实施条件描述中,资本办法的表述为“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前款所称“独立第三方”是指独立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特定情况下,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这里的“特定情况下,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说法是第一次出现。在一并发布的资本监管政策问答中对这一说法做了补充说明,现阶段“特定情况”是指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也就是说资本办法解决了银行端通过公募基金管理人确认穿透法所需信息的合规障碍。但另一方面,从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考虑,单独向银行披露产品穿透信息或仍然有悖于目前公募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在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没有做出相应调整的前提下,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公募基金管理人作为“第三方”,直接向银行提供经外部审计的资管产品整体风险资产计量结果,但这种方法依然面临着高估风险权重的问题,因为“第三方所采用的风险权重应为商业银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适用的风险权重的1.2倍”这条规定依然没有变化。另外,在附件14中,针对分类在交易账簿的资产管理产品也有相应的计量规定,整体与征求意见稿变化不大。 因此,尽管针对资管产品的风险资本计量方式在逐步明确,但如果采取穿透法,在现行监管体系下实施障碍更少的第三方计量方法,也会带来资管产品整体风险权重的明显提升(至少20%),这或许是近期传统机构参与度较 高的固收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