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重构了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提升了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本文重点关注权重法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修订,具体点评如下:出台背景:《办法》是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的国内落地。2012年,原银保监会参考巴塞尔协议III,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设立三个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后续陆续完善了杠杆率(2015年)、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15、2018年),并实施了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2021年),国内商业银行监管指标不断完善。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修订发布了《巴塞尔协议III: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进行了改革。本次《征求意见稿》即是立足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结合国际监管改革最新成果,对2012年版资本管理办法进行的全面修订,旨在促进银行提升风险计量精细化程度,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将商业银行分三档管理,构建差异化监管体系。《办法》将银行划分为三档,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第一档: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境外债≥300亿;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第二档: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亿,境外债>0亿;规则相对简化。第三档: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亿,境外债务为0;进一步简化规则,并引导聚焦县域与小微服务。差异化资本监管并不会降低资本要求,在保持银行业整体稳健的前提下,减轻了中小银行的合规成本。考虑到国内资产余额5000亿以上银行总资产占比较高,我们主要关注第一档银行的计量规则,详见表1。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变化:细化资产类别,风险权重有升有降。《办法》对银行风险资本管理更加细化,新增房地产等重点领域风险分类;下调地方债、对公、信用卡风险权重,上调银行同业债权风险权重。总体上体现了支持服务实体经济、规范同业的监管导向。新增资产类别:《办法》增加、细化了资产类别,包括房地产风险暴露、项目融资风险暴露、股权投资等。其中,房地产风险暴露较重要,主要有三项。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区分符合审慎要求和其他的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权重分别为100%、150%,总体趋严(原规则下均为100%)。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根据贷款价值比进行分层计量,同时区分还款是否依赖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是否符合审慎要求。由于我国按揭贷款首付比例较高、贷款价值比较低,因此整体权重预计小幅降低。商用房地产风险暴露:计量规则与住房按揭贷款类似。风险权重下调:地方政府、对公、信用卡风险权重总体放松。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风险权重由20%调整为10%;专项债券权重不变。投资级公司、中小企业风险权重由100%调整为75%、85%;其他一般公司风险权重不变。合格交易者信用卡的风险权重由75%调整为45%,其他零售贷款风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