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为本,差异监管 ——详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研究报告/固定收益点评2023年2月18日 分析师:周岳 执业证书编号:S0740520100003电话: Email:zhouyue@r.qlzq.com.cn 联系人:赖逸儒电话: Email:laiyr@r.qlzq.com.cn 相关报告 投资要点 2023年2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含十个章节,共计两百零八条规定,设有25个 附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围绕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修订重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时隔十一年,《管理办法》的修订会带来了哪些新变化?本文系统梳理了其修订内容,并简要分析了其对债市的影响,以供投资者参考。 《新巴Ⅲ》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的国际监管背景和重要依据。《新巴Ⅲ》要求从2023年1月1日起采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的新计量方法。资本底线要求需在2023年1月1日 达到50%的覆盖率,且该要求逐年提高,至2028年需达到至少72.5%的覆盖率。参考国际标准,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样设臵了72.5%的风险加权资产永久底线,替换原并行期资本底线安排;此外完善了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风险评估要求。 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主要覆盖三个方面,分别是资本监管指标、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监督检查与信息披露。本次修订内容贯穿十个章节,有利于促进银行持续提升风险计量精细化程度,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正文重点突出总体性、原则性和制度性要求。 附件细化正文各项要求,明确具体的计量规则、技术标准、监管措施、信息披露内容等。 征求意见稿将主要监管指标拓展为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且依据表内外资产余额和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将不同商业银行划分为三档,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杠杆率计算方式及监管要求在此前已明确,预计无明显影响。 征求意见稿构建了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按照银行间的业务规模和风险差异,划分为三个档次银行,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其中,第一档和第二档商业银行应满足征求意见稿各章节和相应附件的监管规定,而第三档商业银行仅需满足附件23规定的监管规 定。差异化资本监管不降低资本要求,在保持银行业整体稳健的前提下,激发中小银行的金融活水作用,减轻银行合规成本。 在核心一级资本的包含项及扣除项方面,征求意见稿同样有所调整。包含项方面,累计其他综合收益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被纳入核心一级资本;扣除项方面,除原先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所需全额扣除的九项以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对核心一级资本进行审慎估值调整。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上,皆作出了一定修改。信用风险方面,征求意见稿相较试行稿更为细化。信用风险资产权重的变化,是影响后续债市的关键因素。征求意见稿对地方债、银行普通债、银行次级债、非银金 融债和较优资质主体发行的信用债风险权重皆有调整,此外,对有运营前阶段项目融资 的城投主体的风险权重或有影响。 地方债方面,一般债风险权重下调为10%,专项债风险权重维持20%不变;一般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上调为50%;商业银行债权风险方面,试行稿将其统一划定为25%,而征求意见稿依据商业银行本身档位及其持有债权的其他商业银行的资质,作出了更为精细的划定,由25%上升至30%到150%不等。次级债权重由100%上调为150%,其中TLAC工具要求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其余主体风险权重另行规定。 对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和一般公司风险权重下调为75%,即符合一定规模体量和资质水平的较优资质主体适用更低的风险权重。对运营前阶段项目融资的风险权重为130%,可能对城投融资产生一定影响。此前试行稿中对专业贷款权重的确定,主要依据5个监管评级及其土地出让收入等是否波动较大。征求意见稿将其划定为项目融资和非 项目融资两项,对运营前阶段项目融资的风险权重为130%,即一定程度上调高了具有项目融资的城投主体的风险权重。 市场风险方面,征求意见稿限制了限制内部模型的使用,且完善内部模型,降低内部模型的套利空间。操作风险方面,原先可用于计算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未再作专门说明。 监管检查方面,征求意见稿将压力测试单设一节,新增了对资本充足程度较低的商行主体的最低利润留存比例要求。具体来看,对不满足储备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依据其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所处区间,设定不同的最低利润留存比例要求。信息披露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对不同档位商业银行披露要求有所不同,披露内容要求更为丰富详细。 风险提示:1)数据更新不及时或提取失误;2)政策调整超预期。 内容目录 一、详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1、新旧管理办法基本对比..........................................................................-3- 2、资本监管指标变化..................................................................................-4- 3、风险加权资产计量..................................................................................-6- 4、监督检查与信息披露............................................................................-11- 二、总结............................................................................................................-12- 2023年2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围绕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修订重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时隔十一年,《管理办法》的修订会带来了哪些新变化?本文系统梳理了其修订内容,并简要分析了其对债市的影响,以供投资者参考。 一、详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新旧管理办法基本对比 2012年6月7日,银监会通过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1,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稿包含十个章节,共计一百八十条规 定,设有17个附件。2023年2月18日,银保监会和央行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征求意见稿同样包含十个章节,共计两百零八条规定,设有25个附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巴Ⅲ》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的国际监管背景和重要依据。《新巴Ⅲ》要求从2023年1月1日起采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的新计 量方法。资本底线要求需在2023年1月1日达到50%的覆盖率,且该要求逐年提高,至2028年需达到至少72.5%的覆盖率。参考国际标准,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同样设臵了72.5%的风险加权资产永久底线,替换原并行期资本底线安排;此外完善了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风险评估要求。 图表1:《巴塞尔协议Ⅲ》(2017年版)落地安排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2027 2028 将2014 将修订 年定义 后的风 杠杆率 的风险敞口纳入第一支柱 险敞口 纳入 G-SIB 缓冲中 资本 资本留存缓冲 1.25% 1.875% 2.5% 普通股资本的最 低要求+资本留存缓冲 5.75% 6.375% 7.0% 总资本最低要求 +资本留存缓冲 9.25% 9.875% 10.5% 分阶段引入对CET1的扣减项目 80% 100% 1资料来源: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2/content_2245522.htm 2资料来源: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96426&itemId=951&generaltype=2 3资料来源: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96436&itemId=915 不符合其他一级资本或二级资本要求的资本工具 从2013年起逐步淘汰 风险覆盖 对基金的股权投资与CCPs的风险暴露的资本要 求 实施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标准计量法 实施 改进的资产证券 化框架 实施 银行帐簿的利率风险 实施 大额风险敞口框 架 实施 改进的信用风险计量标准法 实施 改进的IRB框架 实施 改进的CVA框 架 实施 改进的操作风险 框架 实施 改进的市场风险 框架 实施 资本底线 50% 55% 60% 65% 70% 72.5% 流动性 流动性覆盖比率 80% 90% 100% 净稳定融资比率 100% 来源:BCBS,中泰证券研究所 注:1)上表所指资本留存缓冲与国内储备资本概念相似;2)CET1:核心一级资本;3)CCPs:交易对手方;4)IRB:内部评级法;5)CVA:基于交易对手的信用价值调整。 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主要覆盖三个方面,分别是资本监管指标、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监督检查与信息披露。本次修订内容贯穿十个章节,有利于促进银行持续提升风险计量精细化程度,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本次修订围绕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修订重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正文重点突出总体性、原则性和制度性要求。附件细化正文各项要求,明确具体的计量规则、技术标准、监管措施、信息披露内容等。 2、资本监管指标变化 《管理办法》(试行稿)主要围绕资本充足率这一指标进行监管,而征求意见稿将主要监管指标拓展为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且依据表内外资产余额和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将不同商业银行划分为三档,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 图表2:资本监管指标相关规定变化 第一章总则 资本监 管指标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监管要求。系第四条统重要性银行应当同时符合相关办法规定的附加 资本监管要求。 章节要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五条 资本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档次划分标准 -未作规定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机构档次划分标准,满足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