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论银行监管 咨询文件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于2023年10月6日前发表评论 2023年7月 该出版物可在国际清算银行网站(www.bis.org)上查阅。 ©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2023.Allrightsreserved.Briefexcerptsmaybereproducedortranslatedprovidedthesourceisstated. ISBN978-92-9259-669-9(online) Contents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 导言1 关键变化领域1 总体结构、导言、评估方法和先决条件1 核心原则2 财务风险3 业务弹性3 系统性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3 新风险-气候和数字化4 非银行金融中介4 风险管理实践5 额外加强5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7 前言7 核心原则8 对核心原则中使用的某些术语的解释12 评估方法15 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21 核心原则和评估标准24 委员会标准、准则和健全做法的最新情况72 委员会编写的评估报告的结构和指导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73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Introduction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CorePriciples)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对银行进行审慎监管的全球标准的基本组成部分。核心原则普遍适用,适用于一系列银行系统和广泛的银行。监管当局将核心原则作为评估其监管和监督框架有效性的基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也将其用作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SAP)的一部分,以评估各国银行监管系统和做法的有效性。 核心原则旨在成为一个“活的”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全球金融发展、新出现的风险和趋势以及全球监管和监管格局的变化而演变。核心原则最初由委员会于1997年发布,最后一次实质性更新是在2012年。2022年4月,委员会成立了巴塞尔核心原则工作组1负责审查和更新核心原则,考虑广泛的投入,包括: 自2012年更新以来的监管和监管发展; 近期结构性趋势对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影响;以及 《核心原则》2012年更新实施过程中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作为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FSAP的一部分获得的经验。 当前的审查以几个主题为指导,并遵循了保持《核心原则》的简单性,灵活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总体原则。因此,经修订的《核心原则》继续以结果为导向,而不是对过程进行规定。下文概述了拟议的主要变化,并与本文件一起发布了与2012年版本的更详细比较。 委员会正在出版这份咨询文件,征求利益攸关方对修订后的核心原则的意见。标准草案全文载于本文件附件。委员会欢迎所有利益攸关方对标准草案的所有方面发表评论。 对本协商文件的评论应在2023年10月6日之前通过以下链接提交:https://www.bis.org/bcbs/commentupload.htm。所有评论将在国际清算银行的网站上发布,除非受访者特别要求保密处理。 关键变化领域 委员会提议修订核心原则标准的结构和内容。 总体结构、导言、评估方法和先决条件 为了提高标准的总体可读性,委员会提议大幅精简导言部分,并尽可能消除重复。 1工作队由委员会和巴塞尔协商小组的成员组成,其中包括委员会和非委员会成员国以及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代表。 经修订的“核心原则导言”概述了使用核心原则的一般方法,阐明了应如何理解和应用相称性概念,并描述了为本次审查提供信息的关键主题和趋势。其他部分已合并并重新排序,以实现更合乎逻辑的流程。还引入了一个新的“术语解释”部分,该部分提供了整个标准中使用的某些术语和短语的解释。 委员会认为,“评估方法”(包括分级标准)和“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的内容仍然适合目的,仅建议进行少量调整。 委员会还提议引入《核心原则》的新附件,作为监督机构的资源。它将每两年更新一次,并列出委员会的最新标准、准则和合理做法。[BCP99]中列出了未来更新的模板。 当前和建议的结构在下面的表1中列出。 核心原则的结构标准表1 Current 建议 对核心原则的最后审查 前言 核心原则前言 核心原则介绍 一般方法 一般方法相称性 对新出现的趋势和发展采取的办法 对核心原则的修订 核心原则中使用的某些术语的解释 评估核心原则 评估核心原则 与其他金融部门标准的一致性 与其他金融部门标准的一致性 核心原则 核心原则 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 方法的使用 评估方法的使用 合规性评估 合规性评估 进行评估时的实际考虑因素 进行评估时的实际考虑因素 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评估核心原则遵守情况的标准 核心原则和评估标准委员会标准、准则和健全做法的最新情况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编写的评估报告的结构和指导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编写的评估报告的结构和指导 核心原则 本次审查涉及几个主题,包括:(i)财务风险; (ii)经营弹性;(iii)系统性风险和宏观审慎监管;(iv)新风险,如与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和金融数字化;(v)非银行金融中介;(vi)风险管理实践。 财务风险 核心原则得到了加强,以反映委员会提出的许多全球金融危机后改革的关键要素,包括对以下方面的调整: CP16资本充足率:引入非基于风险的措施,以补充基于风险的方法来限制银行和银行系统的杠杆率。 CP17信用风险:targetedchangestostrengthencreditriskmanagementpracticesandtogive CP18问题风险敞口、准备金和准备金:调整,以反映预期信用损失(ECL)拨备的引入,并使定义更好地与委员会发布的相关指导 CP19浓度风险和大暴露限值:修订,使关联交易对手和大额敞口限额的定义与委员会的大额敞口框架保持一致 ,并明确集中风险的范围。 CP23银行账簿中的利率风险:有针对性的调整,以更好地反映客户行为对利率风险假设的潜在影响。 最近发生的事件,如新冠肺炎大流行、俄罗斯-乌克兰战争和全球银行体系动荡,都强化了银行和银行体系抵御一系列不同冲击的重要性,以及有效监管的必要性。 业务弹性 在加强运营弹性方面做出了重大努力,以确保银行能够更好地抵御,适应并从与运营风险相关的严重事件中恢复过来,例如流行病,网络事件,技术故障和自然灾害。行预咨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实质性改革,以反映业务复原力的发展,并提议引入一个。修订后的CP25操作风险和操作弹性修订后的原则保留了与操作风险有关的关键要求,同时还加强了对治理、操 作风险管理、业务连续性规划和测试、互连和相互依存关系映射、第三方依赖关系管理、事件管理以及弹性网络安全和信息 通信技术(ICT)的关注。 系统性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 过去10年重申了将全系统宏观视角应用于银行监管的重要性,以协助识别和分析系统性风险,并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来应对这些风险。采用广泛的金融体系观点是许多核心原则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委员会没有包括关于宏观审慎问题的具体独立核心原则。相反,现有要求已得到加强,以反映宏观审慎政策和监督的司法经验,包括:。 CP3合作与协作以及CP13主客关系:修正案,强调负责银行监管、宏观审慎政策和金融稳定的相关当局之间在国内和国际上密切合作的重要性。 CP8监督方法和CP9监督技术和工具:修正案,以澄清监管机构在评估和减轻银行和银行系统风险方面的作用 ,并要求监管机构有一个在国内背景下评估和识别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的程序。 CP16资本充足率:增加了一项新的要求,使监管机构能够要求银行保持额外的资本(这可能包括部门资本要求) ,其形式可以在发生全系统冲击时释放。 新风险-气候和数字化 委员会正在提议对核心原则进行修订,以反映新风险的影响,特别是与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和金融数字化。 与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会影响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并对银行系统产生更广泛的金融稳定影响。引入了有针对性的变化,以明确提及与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并促进基于原则的方法来改善监管实践和银行的风险管理。对CP8监督方法andCP10监督报告将要求监管者在其监管方法和流程中考虑与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并有权要求银行提交信息,以便评估与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的重要性。调整CP15风险管理流程将要求银行针对所有重大风险,包括与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 ,制定全面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认识到这些风险可能会在不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超出其传统的资本规划范围,并实施适当的措施来管理这些风险。CP26内部控制和审计将要求银行将与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作为其内部控制框架的一部分 。鉴于该领域的异质性程度和不断发展的实践,银行和监管实践都可以灵活地考虑与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 技术驱动的创新和金融数字化正在改变客户行为和提供银行服务的方式。新产品、新进入者的出现和新技术的使用,给监管者、银行和银行体系带来了机遇和风险。虽然委员会认为CP15风险管理流程足够广泛,足以涵盖数字化给银行带来的许多风险,但仍提出了对核心原则的其他有针对性的修订。的。修订后的CP25操作风险和操作弹性强调了运营弹性的重要性,因为银行越来越依赖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这造成了额外的网络风险点以及潜在的全系统集中度。此外,CP1 职责、目标和权力andCP10监督报告确保监管者可以继续访问相关信息(无论存储在何处),并审查银行集团的整体活动,包括服务提供商开展的活动。 非银行金融中介 自上次审查《核心原则》以来,由于金融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NBFI)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是对银行的补充,但它们的活动也会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并通过与银行的相互联系增加传染风险的可能性。虽然核心原则仍然侧重于银行监管,但他们早已认识到,监管机构应保持警惕,注意NBFI活动产生的风险及其对银行系统的潜在影响(见CP8监管方法)。在现有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正案,以加强对监管机构的期望,以监控来自不同NBFI范围内的银行风险(。CP4允许的活动)并加强集团范围内的监督方法(CP1职责、目标和权力andCP10监督报告)。对于银行, 对CP15风险管理流程更明确地强调介入风险,同时调整CP17信用风险更加重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管理。 风险管理实践 为了反映不断变化的风险和更广泛的中期和长期趋势,至关重要的是,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文化,保持强有力的风险管理实践,并采用和实施可持续的业务模式。已经提出了具体的调整措施: CP14公司治理:拟议的修正案更加强调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包括与薪酬制度保持一致),确保银行董事会拥有适当的技能、多样性和经验,并促进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更新。还提出了其他修正案,以更好地将定义与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保持一致。 CP15风险管理流程:建议进行修订,以更加强调风险文化和风险偏好框架以及风险数据汇总。委员会还建议在CP15中整理银行压力测试要求。此外,建议增加内容以引入业务模型可持续性的概念。除了CP15之外,业务模型可持续性的关键组成部分已在CP8监督方法. CP20与关联方的交易:已提出修正案,以通过引入关联方的最低定义,加强授予和管理关联方交易的批准流程,澄清限额的应用以及改进相关的报告要求来加强CP20。 CP28披露和透明度:建议进行调整,要求所有国际活跃银行的披露义务等同于适用的巴塞尔标准,与CP16 ,CP19和CP24中的要求一致。 CP29滥用金融服务:已提出修正案,以使要求与最新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更好地保持一致 ,并明确要求在整个集团范围内开展计划,以解决洗钱,扩散和资助恐怖主义的问题。 额外加强 委员会认识到自上次审查《核心原则》以来,监督期望已经有了很大发展,因此建议通过将几个现有的附加标准(AC)升级为基本标准(EC)来反映最低期望的这种转变。具体而言: CP7重大收购:AC1要求监管者审查银行集团中其他实体的重大收购或投资,以确定它们不会使银行面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