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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2006-04-06BIS绿***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本文的最终版本已于 2006 年 10 月发布。 http: / / www. bis. org / publ / bcbs129. htm巴塞尔委员会关于 Ba nking Supe rvis ionCons ulta tive Docume nt用于 Effe c 的 Core Princ ipleBa nking Supervis ion于 2006 年 6 月 23 日前发表评论April 2006 本文的最终版本已于 2006 年 10 月发布。 http: / / www. bis. org / publ / bcbs129. htm 本文的最终版本已于 2006 年 10 月发布。 http: / / www. bis. org / publ / bcbs129. htm对出版物副本或对邮件列表进行添加 / 更改的请求应发送至 :国际清算银行新闻与通讯CH - 4002 巴塞尔, 瑞士电子邮件 : publications @ bis. orgFax: + 41 61 280 9100 and + 41 61 280 8100©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 Brief excerpts may be reproduced or translated只要说明来源。ISBN 打印 : 92 - 9131 - 709 - 8 ( 打印 )ISBN 网址 : 92 - 9197 - 709 - 8 ( 网址 ) 本文的最终版本已于 2006 年 10 月发布。 http: / / www. bis. org / publ / bcbs129. htm 本文的最终版本已于 2006 年 10 月发布。 http: / / www. bis. org / publ / bcbs129. htmContents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监督。。。。。。。。。。。。。。。。。。。。。。。。。。。。。。。。。。。。。。。。。。。。。。。。。。。。 1前言 to the review .............................................................................................................1The Core Principles ..................................................................................................................2前提条件 for 有效 banking 监理 ... ... ... ... ... ... ... ... ... ... ... ... ... ... ... ... ... ... 6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本文的最终版本已于 2006 年 10 月发布。 http: / / www. bis. org / publ / bcbs129. htm 本文的最终版本已于 2006 年 10 月发布。 http: / / www. bis. org / publ / bcbs129. htm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巴塞尔核心原则 )本文件定稿后 , 旨在取代 1997 年有效的银行监管。欢迎对本咨询文件发表意见并应提交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秘书处监督 , 国际清算银行 , 瑞士巴塞尔 CH - 40022006 年 6 月 23 日。评论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baselcommittee @ bis. org 或传真: + 41 61 280 9100 。评论前言1.本文档是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监管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The Committee)1 最初发表于 1997 年 9 月。连同核心原则方法论 ,2 核心原则已被各国用作评估其质量的基准监督系统 , 并确定未来要做的工作 , 以达到基线水平健全的监督实践。经验表明 , 国家的自我评估事实证明 , 遵守核心原则对当局有帮助 , 特别是在确定监管和监督方面的缺陷 , 并确定解决的优先事项他们。《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修订为各国提供了另一个理由进行这种自我评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金融部门评估计划的背景下评估国家的银行监管体系和实践。然而 , 自 1997 年以来 ,银行监管发生了变化 , 积累了很多经验在个别国家实施核心原则 , 以及新的监管问题 , 见解监管方面的差距变得明显 , 往往导致新的委员会publications. These developments have made it necessary to update the Core Principles and相关的评估方法。2.在对核心原则及其方法进行审查时 ,委员会的动机是希望确保与 1997 年的框架。 1997 年的框架运作良好 , 被认为经受住了考验of time. Thus the intention was not to radically rewrite the Core Principles but rather to focus关于需要调整现有框架以确保其持续的相关性。审查没有以任何方式质疑以前已经开展的工作 , 尤其是基于国家评估和改革议程1997 年的框架。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一个由银行监管当局组成的委员会 ,由 G10 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于 1975 年成立。它由高级来自比利时 , 加拿大 , 法国 ,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The United States. It usually meets at th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in Basel, where its permanent秘书处设在。2除了《原则》本身之外 , 委员会还制定了关于评估遵守个别原则 , 在 1999 年首次出版的核心原则方法论文件中并作为本次审查的一部分进行了更新。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 本文的最终版本已于 2006 年 10 月发布。 http: / / www. bis. org / publ / bcbs129. htm3.审查的另一个目的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加强证券和保险的核心原则和相应的标准 , 以及用于反洗钱和透明度。然而 , 部门核心原则是专注于关键风险领域和监管重点 , 这些领域和监管重点因部门而异 , 以及必须保持合法的分歧。4.为了进行这项审查 , 委员会与核心原则联络小组的工作 , 该小组定期召集来自委员会成员国、非 G10 监管机构的高级代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委员会咨询了其他国际标准制定机构 - IAIS 、 IOSCO 、 FATF 和 CPSS - during the 准备草稿。邀请了区域主管小组发表评论。3 在最终确定文本之前 ,委员会进行了广泛的磋商 , 向国家监督机构开放 ,中央银行、国际贸易协会、学术界和其他有关方面。核心原则5.核心原则是a 框架 of 最小值 标准 for 声音s u p e r v i s o r y实践 , 被认为是普遍适用的。4 委员会起草了核心文件原则和方法作为其对加强全球金融的贡献系统。一个国家的银行系统的弱点 , 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 ,会威胁到该国国内和国际上的金融稳定。委员会认为所有国家执行核心原则将是一项重要的逐步改善国内外金融稳定 , 并提供良好的为进一步发展有效的监管体系奠定基础。6.巴塞尔核心原则定义25 监管所需的原则The Principles relate to be effective. The Principles relate to:5•Principle1–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 :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将有明确的参与监督的每个机构的责任和目标banks. Each such authority should possess operational independence, transparent流程、健全的治理和充足的资源 , 并对全面行使其职责。适用于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是也是必要的 , 包括与银行授权有关的规定机构及其持续监督 ; 解决遵守3阿拉伯银行监督委员会 , 美洲银行监督员协会(ASBA) , 加勒比银行监督员小组 , 欧洲银行监督员委员会(CEBS) , EMEAP 银行监管工作组 , 中环银行监管小组和东欧国家、法语银行监管小组、海湾合作委员会理事会银行监督委员会、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银行监督员 , 中亚和外高加索区域监督小组 , 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银行监管小组委员会 , SEANZA 银行监管论坛 , 银行委员会西非和中非的监督员以及太平洋国家金融监督员协会。45核心原则被认为是健全监督最低标准的自愿框架做法 ; 国家当局可以自由采取他们认为必要的补充措施 , 以在其管辖范围内实现有效监督。核心文件中提供了对原则内容的进一步定义和解释原则方法论。2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本文的最终版本已于 2006 年 10 月发布。 http: / / www. bis. org / publ / bcbs129. htm法律以及安全和健全问题 ; 以及主管。主管和主管之间共享信息的安排应保护此类信息的机密性。••原则 2 - 允许的活动 :允许的机构活动是有执照的 , 并受到监管 , 因为银行必须有明确的定义 , 而且应尽可能控制名称中 “银行 ” 一词的使用。原则 3 - 许可标准 :发牌当局必须有权设定标准 , 并拒绝不符合标准的机构的申请。The licensing process, at a minimum, should consist of an assessment of the银行及其更广泛集团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 , 包括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宜性和适当性 , 其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及其预计的财务condition, including its capital base. Where the proposed owner or parent该组织是一家外国银行 , 事先征得其母国监管机构的同意应该获得。••原则 4 - 重大所有权的转让 :主管有权审查并拒绝任何转让重大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提议直接或间接持有现有银行的其他方的权益。原则 5 - 重大收购 :主管有权审查专业银行根据规定的标准进行的收购或投资 , 包括建立跨境业务 , 并确认公司隶属关系或结构不会使银行面临不适当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的监管。••原则 6 - 资本充足率 :主管必须设置谨慎和适当的反映银行风险的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承担 , 并且必须定义资本的组成部分 , 同时铭记其能力吸收损失。至少对于国际活跃的银行来说 , 这些要求不能低于适用的巴塞尔协议要求中规定的金额。原则 7 - 风险管理流程 :主管必须满足银行和银行集团已经建立了全面的风险管理流程 (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监督) , 以确定、评估、监控和控制或减轻所有重大风险 , 并评估其整体资本与其风险状况相关的充分性。这些过程应该是相称的机构的规模和复杂性。•原则 8 - 信用风险:监管者必须确信银行有信用考虑到机构风险状况的风险管理流程 ,采用审慎的政策和流程来识别、衡量、监控和控制信贷风险 (包括交易对手风险) 。这将包括发放贷款和进行投资 , 评估此类贷款和投资的质量 ,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的持续管理。••原则 9 - 问题资产、准备金和准备金 :主管必须对银行建立并遵守适当的政策和流程感到满意管理问题资产 , 评估准备金和准备金的充足性。原则 10 - 大暴露限值:监管者必须对银行感到满意有策略和流程 , 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