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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1997-04-09BIS表***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7 年 4 月巴塞尔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15 个新兴市场国家的监管当局 , 并从广泛的磋商中受益与世界各地的许多其他监管机构合作。这些原则代表了有效监督系统的基本要素。它们是全面的在其覆盖范围内 , 解决有效银行监管、许可和结构的先决条件 ,审慎监管和要求 , 持续银行监管方法 , 信息要求、监管机构的正式权力和跨境银行业务。巴塞尔核心原则旨在作为监管和其他公众的基本参考Authorities worldwide to apply in the supervision of all the banks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s. Following due咨询后 , 将邀请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正式认可核心原则 , 不迟于 1998 年 10 月。认可将包括一项审查承诺当前针对原则的监督安排 , 并为解决任何问题设定时间表material deficiences. The speed with which changes can be introduced will vary, depending on whetherthe supervisory authorities already possess the necessary statutory powers. Where legislative changes如果需要 , 将要求国家立法者紧急考虑必要的变化以确保这些原则能够适用于所有实质性方面。在巴塞尔核心原则的同时 , 巴塞尔委员会也将很快发布现有建议、准则和标准的三卷本简编。这是为了补充原则而编写 , 其中包含对简编的交叉引用适当的文件。这些原则的案文可从国际清算银行网站上获得 , 网址为 http: / / www. bis. org自 4 月 9 日起 , 由国家监管机构或巴塞尔委员会秘书处在国际清算银行。该纲要将于 4 月下旬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