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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争议解决备选方案

2022-10-01WIPO亓***
WIPO 争议解决备选方案

WIPO争议解决备选方案 知识产权局和法院指南 前言 冲突是做生意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流程在这里被理解为包括调解,仲裁和专家裁定,旨在为法院以外的各种争议提供有效的司法。 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和技术纠纷,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中心)提供ADR服务和工具,以促进具有时间和成本效益的争议解决。WIPO中心的案例涵盖知识产权和技术的所有领域,包括各行业的大型公司 、中小型企业(SME)和初创企业、艺术家和发明家、研发(R&D)中心、大学和版权管理组织。 在领导发展平衡和有效的全球知识产权生态系统以促进创新和创造力,创造更美好和更可持续的未来方面, WIPO高度重视与全球知识产权和版权局(IPOs)的合作。近年来,这些合作越来越多地包括ADR组件 。在2011年首次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开展ADR合作的基础上,WIPO中心今天与超过55家IPO和法院开展合作。 本指南反映了这些合作努力的范围和性质日益扩大,重点介绍了WIPO与IPO和法院合作发展和加强其 ADR服务的经验,其共同目标是减少法律纠纷对创新和创意过程的影响。 除了评估目前使用ADR解决知识产权和技术纠纷的情况外,本指南第三版还介绍了与WIPO合作开发的定制公共ADR计划的实际特点,根据更广泛的立法发展,涉及创新要素,例如共同管理计划,在线案例管理工具,培训和外联以及包括ADR条款在内的研发示范协议。 WIPO谨感谢JoyceTan女士与WIPO中心合作编写本指南,并感谢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在WIPO-KIPO信托基金下为编写和推广本指南提供财政支持。 MarcoM.Alemán 助理总干事知识产权与创新生态系统部门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 Introduction 本指南旨在概述知识产权和技术纠纷的ADR流程 ,以及WIPO中心在公共ADR计划方面的经验,并为感兴趣的IPO、法院和其他机构提供促进ADR流程并将其整合到现有服务中的选择。因此 ,在不以任何方式具有权威性或规定性的情况下,本指南旨在作为IPO、法院和其他机构考虑开发 、实施和/或改进针对知识产权和技术争议的 ADR计划的实用入门书。 为此,第1章提供了有关ADR在世界范围内的早期使用和兴起的背景信息,随后在第2章中描述了ADR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潜在优势。第3章更详细地解释了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可能使用的不同ADR程序,而第4章概述了一些实用的 可能与希望将此类ADR程序制度化的IPO和法院相关的考虑。对于此类程序的实质性和程序性实施 ,《指南》将与现有法规的接口确定为核心要素 。 《指南》附录概述了WIPO中心与IPO和法院的合作,以及可作为例证的相关示范文件。 一般而言,在首次公开募股或法院诉讼的背景下,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使用ADR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发展。该指南的第三版旨在收集WIPO中心在这一领域不断增长的经验,包括最近在这方面支持中小企业的努力。希望《指南》将为希望探索或进一步发展ADR机制的整合作为其行政或司法程序的可选替代方案的IPO和法院提供有用的参考。 ii 关于作者 乔伊斯A.Ta是新加坡最高法院的辩护律师和律师 ,在新加坡注册的专利代理人,新加坡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小组成员,被任命为WIPO中立名单和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咨询委员会成员,新加坡调解中心副调解员,新加坡公证人,新加坡宣誓专员,并被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名册接纳(非执业成员)。 谭女士拥有活跃的跨境和国内企业和商业 业务,在技术、通信、媒体和知识产权相关交易方面具有特别优势,包括建立新的企业和商业模式,涉及知识产权或技术的融资交易、私募股权投资、战略联盟和合资企业、技术和知识产权资产的收购 、处置、利用和许可。她曾作为调解员和当事人律师参与WIPO案件,包括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的商标诉讼。 目录 前言i 导言二 关于作者iii 第1章历史背景1 1.1ADR1的起源和早期使用 1.1.1调解1 1.1.2仲裁1 1.2ADR2的早期制度化和监管 1.2.1调解2 1.2.2仲裁2 1.3世界范围内ADR的兴起3 1.3.1ADR作为诉讼替代方案的增长3 1.3.2ADR4的全球化 1.3.3总体趋势和景观5 1.4知识产权纠纷ADR的发展6 1.4.1早期使用和法规6 1.4.2WIPO中心7 第2章-ADR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优势9 2.1政党自治9 2.2单一进程;司法中立9 2.3独立专业知识10 2.4简单性;灵活性10 2.5节省时间11 2.6成本节约12 2.7保密性12 2.8Finality12 2.9可执行性13 2.10多样化解决方案13 2.11IPO的具体优势14 第3章-知识产权纠纷中使用的ADR程序15 3.1总体趋势和景观15 3.2ADR16的方法 3.2.1基于援助的16 3.2.2基于建议的16 3.2.3基于裁决的16 3.3调解17 3.3.1导言17 3.3.2调解协议17 3.3.3调解员的任命和作用18 3.3.4调解行为19 3.3.5调解和解的执行20 3.3.6调解管理20 3.3.7提交调解的方式22 3.4 专家裁定 23 3.4.1 导言23 3.4.2 专家认定协议24 3.4.3 专家的任命和作用25 3.4.4 专家裁定的进行25 3.4.5 专家决定的管理25 3.4.6 提交给IPO专家确定程序26 3.5 仲裁26 3.5.1 导言26 3.5.2 仲裁协议27 3.5.3 仲裁法律框架27 3.5.4 仲裁规则28 3.5.5 仲裁庭的任命和作用29 3.5.6 仲裁的进行29 3.5.7 仲裁裁决30 3.5.8 仲裁管理31 3.5.9 提交仲裁的方式31 第4章-将知识产权纠纷ADR制度化33 4.1导言33 4.2ADR的机会33 4.3与IPO、法院或其他程序的接口36 4.4ADR流程的选择37 4.5提交ADR流程37 4.6Finance38 4.6.1政府资助38 4.6.2行政费用38 4.6.3从业者费用394.7“买入”39 4.7.1进程39 4.7.2主要角色40 4.8咨询和反馈41 4.9外联42 4.10ADR从业者43 4.10.1培训43 4.10.2质量标准43 4.10.3可用性44 4.11法律框架44 4.11.1法律框架和制度45 4.11.2授权法律法规45 4.12行政基础设施46 4.13公众信心46 4.13.1中立者的公正性和独立性46 4.13.2信息保密47 4.13.3过程的透明度47 4.13.4实现优势47 4.14定期审查48 附录A-WIPO中心与IPO和法院的合作49 A.1Overview49 A.2WIPO中心与知识产权局合作的实例59 A.2.1提高对ADR选项的认识59 A.2.1.1IP澳大利亚59 A.2.1.2匈牙利知识产权局(HIPO) A.2.1.3罗马尼亚版权局(ORDA)61 A.2.1.4塞尔维亚共和国知识产权局62 A.2.1.5WIPO中小企业ADR63 A.2.1.6WIPO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程序(TISC)64 A.2.2案例管理65 A.2.2.1工商业监督(SIC)65 A.2.2.2墨西哥国家版权局(INDAUTOR)66 A.2.2.3摩洛哥工业和商业产权局(奥林匹克)67 A.2.2.4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NCC)68 A.2.2.5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69 A.2.2.6波兰共和国专利局(PPO)71 A.2.2.7共和国文化、体育和旅游部(MCST)韩国的73 A.2.2.8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74 A.2.2.9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A.2.3研发示范协议中的ADR选项77 A.2.3.1西班牙专利商标局(OEPM) A.3WIPO中心法院合作的例子78 A.3.1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ofChina78 A.3.2慕尼黑地区法院79 附录B-WIPO中心参考资料81 B.1WIPOADR规则81 B.2WIPO费用和费用表81 B.2.1调解81 B.2.2快速仲裁和仲裁82 B.2.3专家决定82 B.3WIPOADR条款和协议范本83 B.3.1WIPO条款生成器84 B.3.2对WIPO调解的单方面请求85 B.4WIPO在线案例管理工具86 B.5WIPO针对特定部门的ADR专门服务87 第1章历史背景 1.1ADR的起源和早期使用 1.1.1调解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程序,其中中立的中间人,即调解人,根据双方各自的利益,协助双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办法,第3.3章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它起源于世界各国的传统社区习俗。这些早期的调解做法通常依靠一位受人尊敬的社区领袖,他将根据社区价值观提供指导,并说服争端各方友好地解决分歧。1记录了阿尔巴尼亚,2布隆迪,3中国,4日本,5菲律宾,大韩民国和新加坡的传统调解做法。6。 调解还促进了罗马和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法律体系的发展。在古罗马,司法调解似乎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首选手段;这种方法对欧洲大陆的民事诉讼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奥地利,德国和瑞士。7在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法官和仲裁员鼓励当事方在对案情作出判决后,但在程序上最终确定判决之前,就和解协议进行谈判。在这些早期的法律体系中,调解被用来维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持续关系,并对争端进行和平和持久的解决。 1.1.2仲裁 第3.5章更详细地解释了仲裁是一种程序,在该程序中,当事方将其争议提交给一个或多个选定的仲裁员,以根据当事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裁决)。仲裁是由商人用来规范争端的裁决程序发展而来的。9商人将把争端提交给其他商人的法庭,法庭将根据惯例做出决定。 1Ho-BengChia,JooEngLee-PartridgeandChee-LeongChong,'Traditionalmediationpractices:Arewethrewthebabyoutwiththebathwater?'(2004)Vol.21ConflictResolutionQuaterly451,453-455. 2AyseBetulCelik和AlmaShkreli,“阿尔巴尼亚北部和解调解分析:习惯调解人的作用”(2010)62欧亚研究885。 3教科文组织,“非洲妇女与和平:关于传统解决冲突做法的个案研究”(2003年)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 /0013/001332/133274e.pdf。 4JoelLee和TehHweeHwee编辑,“亚洲调解视角”(学院出版,2009年)4。 5RondaRobertsCallisterandJamesAWall,'JapaneseCommunityandOrganizationalMediation'(1997)Vol.41,TheJournalofConflictResolution,311,313. 6JoelLeeandTehHweeHweeeds,ibid.4,4. 7ChristianBühring-Uhle,LarsKirchhoffandGabrieleScherer,'ArbitrationandMediationinInternationalBusiness'(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6)177. 8ValerieASanchez,“迈向ADR的历史:英格兰和今天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争端处理连续性”(1996年)第11卷。11《俄亥俄州争端解决期刊》1、3,https://kb.osu.edu/bitstream/handle/1811/79734/OSJDR_V11N1_001.pdf?序列=1。 9EdwardManson,TheCityofLondonChamberofArbitration(1893)9LQR86,87. 商业惯例。尽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