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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争议解决备选方案

2022-10-01WIPO亓***
WIPO 争议解决备选方案

WIPO 争议解决备选方案知识产权局和法院指南 1前言冲突是做生意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替代性争议解决 ( ADR ) 流程在这里被理解为包括调解 , 仲裁和专家裁定 , 旨在为法院以外的各种争议提供有效的司法。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和技术纠纷 ,WIPO 仲裁与调解中心( WIPO 中心 ) 提供 ADR 服务和工具,以促进具有时间和成本效益的争议解决。WIPO 中心的案例涵盖知识产权和技术的所有领域,包括各行业的大型公司、中小型企业 ( SME ) 和初创企业、艺术家和发明家、研发 ( R & D ) 中心、大学和版权管理组织。在领导发展平衡和有效的全球知识产权生态系统以促进创新和创造力,创造更美好和更可持续的未来方面,WIPO 高度重视与全球知识产权和版权局 ( IPOs ) 的合作。近年来,这些合作越来越多地包括 ADR 组件。在 2011 年首次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开展 ADR 合作的基础上,WIPO 中心今天与超过 55 家 IPO 和法院开展合作。本指南反映了这些合作努力的范围和性质日益扩大 , 重点介绍了 WIPO 与 IPO 和法院合作发展和加强其 ADR 服务的经验 , 其共同目标是减少法律纠纷对创新和创意过程的影响。除了评估目前使用 ADR 解决知识产权和技术纠纷的情况外,本指南第三版还介绍了与 WIPO 合作开发的定制公共 ADR 计划的实际特点 ,根据更广泛的立法发展,涉及创新要素,例如共同管理计划,在线案例管理工具,培训和外联以及包括 ADR 条款在内的研发示范协议。WIPO 谨感谢 Joyce Tan 女士与 WIPO 中心合作编写本指南 , 并感谢韩国知识产权局 (KIPO) 在 WIPO - KIPO 信托基金下为编写和推广本指南提供财政支持。Marco M. Alem á n 助理总干事知识产权与创新生态系统部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Introduction本指南旨在概述知识产权和技术纠纷的 ADR 流程,以及 WIPO 中心在公共 ADR 计划方面的经验,并为感兴趣的 IPO 、法院和其他机构提供促进 ADR 流程并将其整合到现有服务中的选择。因此,在不以任何方式具有权威性或规定性的情况下,本指南旨在作为 IPO 、法院和其他机构考虑开发、实施和 / 或改进针对知识产权和技术争议的 ADR 计划的实用入门书。为此 , 第 1 章提供了有关 ADR 在世界范围内的早期使用和兴起的背景信息 , 随后在第 2 章中描述了 ADR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潜在优势。第 3 章更详细地解释了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可能使用的不同 ADR 程序 , 而第 4 章概述了一些实用的可能与希望将此类 ADR 程序制度化的 IPO 和法院相关的考虑。对于此类程序的实质性和程序性实施 , 《指南》将与现有法规的接口确定为核心要素。《指南》附录概述了 WIPO 中心与 IPO 和法院的合作 , 以及可作为例证的相关示范文件。一般而言,在首次公开募股或法院诉讼的背景下,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使用 ADR 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发展。该指南的第三版旨在收集 WIPO 中心在这一领域不断增长的经验,包括最近在这方面支持中小企业的努力。希望《指南》将为希望探索或进一步发展 ADR 机制的整合作为其行政或司法程序的可选替代方案的 IPO 和法院提供有用的参考。ii 3关于作者乔伊斯 A.Ta 是新加坡最高法院的辩护律师和律师,在新加坡注册的专利代理人,新加坡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小组成员,被任命为 WIPO 中立名单和 WIPO 仲裁和调解中心咨询委员会成员 ,新加坡调解中心副调解员,新加坡公证人,新加坡宣誓专员,并被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名册接纳 ( 非执业成员 ) 。谭女士拥有活跃的跨境和国内企业和商业业务,在技术、通信、媒体和知识产权相关交易方面具有特别优势,包括建立新的企业和商业模式 ,涉及知识产权或技术的融资交易、私募股权投资、战略联盟和合资企业、技术和知识产权资产的收购、处置、利用和许可。她曾作为调解员和当事人律师参与 WIPO 案件,包括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 IPOS ) 的商标诉讼。 目录前言 i导言二关于作者 iii第 1 章历史背景 11.1ADR 1 的起源和早期使用1.1.1调解 11.1.2仲裁 11.2ADR 2 的早期制度化和监管1.2.1调解 21.2.2仲裁 21.3世界范围内 ADR 的兴起 31.3.1ADR 作为诉讼替代方案的增长 31.3.2ADR 4 的全球化1.3.3总体趋势和景观 51.4知识产权纠纷 ADR 的发展 61.4.1早期使用和法规 61.4.2WIPO 中心 7第 2 章 - ADR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优势 92.1政党自治 92.2单一进程 ; 司法中立 92.3独立专业知识 102.4简单性 ; 灵活性 102.5节省时间 112.6成本节约 122.7保密性 122.8Finality 122.9可执行性 132.10多样化解决方案 132.11IPO 的具体优势 14第 3 章 - 知识产权纠纷中使用的 ADR 程序 153.1总体趋势和景观 153.2ADR 16 的方法3.2.1基于援助的 163.2.2基于建议的 163.2.3基于裁决的 163.3调解 173.3.1导言 173.3.2调解协议 173.3.3调解员的任命和作用 183.3.4调解行为 193.3.5调解和解的执行 203.3.6调解管理 203.3.7提交调解的方式 22 3.4专家裁定 233.4.1导言 233.4.2专家认定协议 243.4.3专家的任命和作用 253.4.4专家裁定的进行 253.4.5专家决定的管理 253.4.6提交给 IPO 专家确定程序 263.5仲裁 263.5.1导言 263.5.2仲裁协议 273.5.3仲裁法律框架 273.5.4仲裁规则 283.5.5仲裁庭的任命和作用 293.5.6仲裁的进行 293.5.7仲裁裁决 303.5.8仲裁管理 313.5.9提交仲裁的方式 31第 4 章 - 将知识产权纠纷 ADR 制度化 334.1导言 334.2ADR 的机会 334.3与 IPO 、法院或其他程序的接口 364.4ADR 流程的选择 374.5提交 ADR 流程 374.6Finance 384.6.1政府资助 384.6.2行政费用 384.6.3从业者费用 394.7 “买入 ” 394.7.1进程 394.7.2主要角色 404.8咨询和反馈 414.9外联 424.10ADR 从业者 434.10.1培训 434.10.2质量标准 434.10.3可用性 444.11法律框架 444.11.1法律框架和制度 454.11.2授权法律法规 454.12行政基础设施 464.13公众信心 464.13.1中立者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464.13.2信息保密 474.13.3过程的透明度 474.13.4实现优势 474.14定期审查 48附录 A - WIPO 中心与 IPO 和法院的合作 49A.1Overview 49A.2WIPO 中心与知识产权局合作的实例 59 A.2.1提高对 ADR 选项的认识 59A.2.1.1IP 澳大利亚 59A.2.1.2匈牙利知识产权局 ( HIPO )A.2.1.3罗马尼亚版权局 (ORDA) 61A.2.1.4塞尔维亚共和国知识产权局 62A.2.1.5WIPO 中小企业 ADR 63A.2.1.6WIPO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程序 (TISC) 64A.2.2案例管理 65A.2.2.1工商业监督 (SIC) 65A.2.2.2墨西哥国家版权局 ( INDAUTOR ) 66A.2.2.3摩洛哥工业和商业产权局(奥林匹克) ...................................................67A.2.2.4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 (NCC) 68A.2.2.5菲律宾知识产权局 (IPOPHL) 69A.2.2.6波兰共和国专利局 (PPO) 71A.2.2.7共和国文化、体育和旅游部 ( MCST )韩国的 .................................73A.2.2.8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IPOS) 74A.2.2.9美国专利商标局 ( USPTO )A.2.3研发示范协议中的 ADR 选项 77A.2.3.1西班牙专利商标局 (OEPM)A.3WIPO 中心法院合作的例子 78A.3.1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 SPC ) 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of China ................................78A.3.2慕尼黑地区法院 79附录 B - WIPO 中心参考资料 81B.1WIPO ADR 规则 81B.2WIPO 费用和费用表 81B.2.1调解 81B.2.2快速仲裁和仲裁 82B.2.3专家决定 82B.3WIPO ADR 条款和协议范本 83B.3.1WIPO 条款生成器 84B.3.2对 WIPO 调解的单方面请求 85B.4WIPO 在线案例管理工具 86B.5WIPO 针对特定部门的 ADR 专门服务 87 1第 1 章历史背景1.1ADR 的起源和早期使用1.1.1 调解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程序,其中中立的中间人,即调解人,根据双方各自的利益,协助双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办法,第 3.3 章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它起源于世界各国的传统社区习俗。这些早期的调解做法通常依靠一位受人尊敬的社区领袖,他将根据社区价值观提供指导,并说服争端各方友好地解决分歧。1 记录了阿尔巴尼亚,2 布隆迪,3 中国,4 日本,5 菲律宾,大韩民国和新加坡的传统调解做法。 6 。调解还促进了罗马和盎格鲁 - 撒克逊英格兰法律体系的发展。在古罗马,司法调解似乎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首选手段 ; 这种方法对欧洲大陆的民事诉讼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奥地利,德国和瑞士。7 在盎格鲁 - 撒克逊英格兰,法官和仲裁员鼓励当事方在对案情作出判决后,但在程序上最终确定判决之前,就和解协议进行谈判。在这些早期的法律体系中,调解被用来维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持续关系,并对争端进行和平和持久的解决。1.1.2 仲裁第 3.5 章更详细地解释了仲裁是一种程序,在该程序中,当事方将其争议提交给一个或多个选定的仲裁员,以根据当事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 ( 裁决 ) 。仲裁是由商人用来规范争端的裁决程序发展而来的。 9 商人将把争端提交给其他商人的法庭,法庭将根据惯例做出决定。1Ho - Beng Chia, Joo Eng Lee - Partridge and Chee - Leong Chong, 'Traditional mediation practices: Are we threw the baby out with the bath water?' (2004) Vol. 21 Conflict Resolution Quaterly 451, 453 - 455.2Ayse Betul Celik 和 Alma Shkreli , “阿尔巴尼亚北部和解调解分析 : 习惯调解人的作用 ” ( 2010 ) 62 欧亚研究 885 。3教科文组织 , “非洲妇女与和平 : 关于传统解决冲突做法的个案研究 ” ( 2003 年 ) http: / / unesdoc. unesco. org / images / 0013 / 001332 / 133274e. pdf 。4Joel Lee 和 Teh Hwee Hwee 编辑 , “亚洲调解视角 ” ( 学院出版 , 2009 年 ) 4 。5Ronda Roberts Callister and James A Wall, 'Japanese Community and Organizational Mediation' (1997) Vol. 41, The Journal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