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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于9月10日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该《通知》旨在优化保险公司资本监管标准,以缓解行业资本压力。
主要变化
**1. 核心资本与权益风险因子的调整
- 长期人身险业务:对于剩余期限为10年期以上的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上限从35%提升至40%,旨在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保障型产品,减轻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的压力。
- 权益投资风险因子:对于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的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对于投资REITS中未穿透的部分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这些调整旨在引导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 差异化最低资本要求
- 对于总资产在特定区间内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人身险公司,其最低资本计算方式有所不同,即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1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结果预测
据测算,在新的政策下,上市保险公司的综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将分别提升5%-8%/9%-12%。
投资建议
监管的举措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缓解了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有助于优化保险资金运用的灵活性,因此维持对行业的增持建议。推荐重点关注权益弹性更大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和新华保险,因为它们更能受益于资产端的弹性增加。
风险提示
需关注权益市场的大幅波动及其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以及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