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事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9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提高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缓解行业存在的部分公司偿付能力压力。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1)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对于100亿<总资产<2000亿的财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500亿<总资产<5000亿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100亿的财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总资产<500亿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2)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将险企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上限,从目前的35%提高至40%,鼓励险企发展长期保障型产品;财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5%的,保费风险、准备金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减少5%;保险公司投资的非基础资产中,底层资产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为目的,且交易结构在三层级及以内(含表层)的,应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促进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3)引导保险公司保持对权益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对于险企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REITS中未穿透的资产,风险因子分别从原先的0.35/0.45/0.6调整为0.3/0.4/0.5;同时要求险企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4)引导保险公司支持科技创新:险企投资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从0.45降为0.4;险企经营的科技保险适用财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望提升,进而利于提升权益资产配置比例 2022年偿二代二期工程实施以来,保险行业整体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有所下滑,叠加2022年权益市场下行导致部分险企尤其是小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承压(2023年第二季度末,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24.6%、178.7%和275.2%,186家保险公司中,55家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为A类,104家公司为B类,15家公司为C类,12家公司为D类),基于此,《通知》发布的核心目的是提高保险行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障行业平稳发展,综合考虑近期证监会呼吁引入中长期资金入市,因此《通知》中对于相关权益类资产的风险因子也进行了适度降低,一定程度既有利于提升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又有利于险资提升其权益配置比例。其中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通知》将计入实际资本的保单未来盈余上限由35%提升到40%,并调低了相关权益类资产的风险因子(权益资产最低资本=风险暴露*风险因子),因此有助于提升实际资本、降低最低资本,从而达到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目的。对于保险资金权益资产配置比例,目前部分险企在权益配置方面受到了一定的制约(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63号),险企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越高、其权益资产的配置比例上限也越高(具体见图表1),《通知》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如果某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当前处于各档的临界点,那在《通知》有望提升其权益配置比例上限,否则对权益配置比例无影响,不可一概而论。整体而言,《通知》对于对险资加大权益配置(包括二级和一级权益)比例将有一定的提升作用但提升幅度预计有限、且具体的提升幅度视具体的公司而定,截至23年7月末保险行业的总投资资产规模约为27万亿,理论上估计来看,《通知》能使得行业整体的权益资产配置比例提升1pct,则有望引入2700亿左右的中长期资金入市,对于“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投资建议 当前推动“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相关政策发文持续加码,《通知》从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上优化了保险中长期资金入市的限制,并对不同险企实行了差异化要求,长期利好险企经营和资本市场发展。个股重点推荐充分受益资产端改善的中国平安,同时建议关注中国人保、中国财险、中国人寿、中国太保、新华保险。 风险提示:经济增长不及预期,政策落地不及预期。 图表1:保险公司不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下的权益投资比例上限上季末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