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规则体系
基本规则与细则: 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规则体系由1个基本规则和8个配套实施细则构成,包括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辅助服务市场、中长期交易、电费结算、计量管理、零售市场管理、准入管理和信用管理等实施细则。这些规则由调控、交易、营销、财务等部门牵头编制,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参与编制工作。
现货电能量市场:
- 组织时序: 现货电能量市场组织时序涵盖D-2日、D-1日和D日,涉及试验机组、独立储能申报试验曲线、调度机构获取联络线预计划、确定机组状态、市场主体申报、市场出清、省间现货市场申报、调度机构下发交易结果和联络线终计划、正式出清市场、开展调频市场出清、新能源场站申报超短期预测出力曲线等环节。
- 出清流程: 日前市场采用安全约束机组组合(SCUC)和安全约束经济调度(SCED)工具进行集中优化计算,确定机组开机组合、分时发电曲线以及节点电价。实时市场沿用日前报价信息,顺序开展调频市场和实时市场出清。
- 衔接机制: 中长期合约仅作为结算依据,不作为调度执行依据。调频市场以小时为周期组织交易,与现货市场分开运行、协调出清。省间现货市场的出清结果作为省内现货市场的边界条件。
- 考核及补偿: 结算部门按照“独立记账、逐项分摊”原则开展电费结算。分项设置结算科目,包括成本补偿、结构平衡费用、市场调节费用以及考核、补偿等费用。
现货电能量市场实施细则:
- 总述: 细则旨在指导、规范、明确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组织工作,引导现货市场更好发现电力实时价格,准确反映电能供需关系,保障经营主体合理权益,支撑能源清洁低碳转型。
- 适用范围: 适用于黑龙江省现货市场的运营、管理、组织与实施。
- 引用文件: 细则引用了多项国家及地方政策文件,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等。
- 名词解释: 细则对市场相关名词进行了解释。
- 市场成员: 现货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三类。经营主体包括满足准入条件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独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各类经营主体。
- 市场衔接方式: 细则明确了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方式、省间与省内现货市场的衔接方式、调频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方式。
- 日前市场: 细则详细规定了日前市场的市场参数、申报要求、出清流程、特殊机组出清方式、日前市场安全校核、日前出清交易结果发布、日前发电计划调整等内容。
- 实时市场: 细则详细规定了实时市场的经营主体物理运行参数调整、发电机组预计并网/解列时间、新能源超短期功率预测、应急新增开机机组、超短期负荷预测、运行备用变化、发电机组及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变更、电网安全约束、新型经营主体实时计划、其他机组实时发电计划、省间联络线终计划、实时市场出清机制、实时运行调整、实时市场安全校核、出清结果发布等内容。
- 发电侧成本补偿: 细则规定了启动补偿、特殊机组成本补偿等内容。
- 运行考核与获利回收: 细则规定了新能源功率预测偏差考核、执行偏差获利回收、非停获利回收、启停偏差获利回收、限高考核、限低考核、最大发电能力变更考核等内容。
- 市场干预与中止: 细则规定了政府干预、市场中止、市场运营机构干预、市场恢复等内容。
- 市场力监管: 细则规定了市场力检测及缓解、市场力行为识别与处置等内容,包括事前措施、事中措施、事后措施、持留行为、串谋行为、操纵行为等。
研究结论: 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规则体系较为完善,涵盖了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的各个方面,旨在构建一个公平、高效、透明的电力市场,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