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与施行: 《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大纲》由国家能源局于2026年4月20日发布并施行。
编制说明:
- 编制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等。
- 编制原则: 与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兼顾质量行为监督和实体质量抽查,增强可操作性,鼓励技术创新。
- 主要内容: 包括通用部分监督和专用部分监督。通用部分监督涵盖首次、地基处理、主厂房(变电站)主要设备安装前、厂用电(变电站)受电前、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等阶段;专用部分监督根据工程类型分为电化学储能电站和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并设置必监节点和专项监督节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电力行业功率100兆瓦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建设工程,其他规模和类型可参照执行。
使用说明:
- 使用原则: 作为电力质监机构和电力企业质量管理的依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并按计划开展监督工作。
- 质量监督阶段选择: 可根据工程进度合并开展,但不得简化监督内容。
- 专项质量监督: 达到一定条件的工程需按《大纲》要求开展相应专项质量监督。
监督内容:
- 通用部分监督: 包括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和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涵盖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各方责任主体,以及地基处理、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工程、设备基础防腐、冬期施工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内容。
- 专用部分监督: 电化学储能电站工程包括电化学储能单元电池预制舱吊装前和电化学储能单元启动前两个阶段;压缩空气储能电站工程包括盐穴储气库排卤前、新建洞室储气库衬砌前、膨胀机(压缩机)扣盖前、地下储气库投用前和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五个阶段,并针对不同工程类型设置相应的专项质量监督节点。
解释与施行: 《大纲》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