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助力文化娱乐产业发展
- 符合条件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及部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收取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 动漫企业部分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娱乐业企业定期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旅游单位可采用差额征税方式计缴增值税。
二、助力文广产品出版发行
- 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征订凭证免征印花税。
- 广告企业定期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 文化体育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地、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推动对外文化交流传播
- 境外发生的文化体育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境外发生的会议展览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鼓励个人开展文化创作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稿酬所得减计个人所得税,娱乐行业个人从业者定期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颁发的文化、体育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支持文化企业改制重组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可免征房产税。
-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可免征增值税。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相应税收优惠。
附录1:文化企业重点关注的普惠性政策
- 扶持小微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对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促进科技创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缴纳所得税。
- 强化人才支撑: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 金融保障支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暂免征收增值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附录2:电子税务局申报操作指引
-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申报操作指引
- 增值税相关政策申报操作指引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申报操作指引
- 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政策申报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