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
(一)税费扣减: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广东省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每年24000元限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小微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对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五)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各地级以上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六)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七)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八)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九)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均按照应缴费额的50%减征,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十)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投资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创业投资抵扣政策:个人合伙人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经营所得,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抵扣政策:个人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获得工资、薪金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对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计算纳税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