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未知机构]: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 发现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其他报告/报告详情/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023-03-22-未知机构付***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环境保护1 (一)环境保护税收优惠1 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 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3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 4.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 (二)水土保持税费优惠6 5.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6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7 二、促进节能环保7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7 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7 8.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服务)8 9.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9 (二)供热企业税收优惠12 10.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12 11.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14 12.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5 (三)节能环保电池、涂料税收优惠17 13.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17 14.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18 (四)节能节水税收优惠18 15.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18 16.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9 17.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21 (五)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22 18.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22 19.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24 20.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6 (六)节约水资源税收优惠27 21.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27 22.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27 23.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28 (七)污染物减排税收优惠29 24.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29 25.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30 26.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30 三、鼓励资源综合利用31 (一)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31 27.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31 28.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32 29.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36 30.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37 31.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38 32.承受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40 33.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40 (二)污水处理税收优惠41 34.污水处理厂生产的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41 35.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44 36.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47 37.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50 (三)矿产资源开采税收优惠50 38.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50 39.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51 40.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51 41.开采共伴生矿减免资源税52 42.开采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52 43.开采尾矿减免资源税53 44.页岩气减征资源税53 (四)水利工程建设税费优惠54 45.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54 4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55 47.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55 四、推动低碳产业发展56 (一)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税收优惠56 4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56 49.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57 (二)风力、水力、光伏发电和核电产业税费优惠58 50.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8 51.水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9 52.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59 53.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60 54.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60 55.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61 56.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62 一、支持环境保护 (一)环境保护税收优惠 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执行。 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环境保护项目, 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环境保护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 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 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 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二条 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享受主体】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条件】 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 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 定为C级或D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6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4.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 (二)水土保持税费优惠 5.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享受主体】 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享受条件】 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4〕8号)第十一条第(四)项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享受主体】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享受条件】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4〕8号)第十一条第(六)项 二、促进节能环保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 【享受主体】 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优惠内容】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注:该通则已被《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20)替代,下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8.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服务) 【享受主体】 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优惠内容】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