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企业税费优惠 政策汇编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6月 目录 中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1 重点群体税费优惠政策11 制造业税费优惠政策25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27 其他重点行业税费优惠政策82 中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1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 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 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4.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3《.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政策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 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严格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享受条件】 用人单位在所属地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并在贵州省社会保险统一信息系统内完成失业保险费申报核定后,即可享受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2.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函〔2023〕33号) 政策1 重点群体税费优惠政策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 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3.企业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 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