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go 公共政策与预算项目绩效评估方法及工具发展
核心观点
Togo 的绩效评估实施尚处早期阶段,尽管《预算法有机法》(LOLF)明确了评估职责和程序,但实际操作中存在流程不完善、时间滞后和质量控制不足等问题,导致绩效评估与预算编制之间的良性循环难以形成,公共政策评估也处于起步阶段。
关键数据
- 《LOLF》2014-013 号法令及配套法规确立了绩效评估框架,但实际实施仅两财年。
- 审计法院发布的包含绩效分析的《预算执行报告》(RELF)存在延迟,2021 和 2022 财年的报告分别迟于法定时间(2022 年 9 月底和 2023 年 9 月底)发布。
- 2022 财年绩效评估流程显示多环节延误:审计法院启动工作晚(2023 年 3 月底)、报告编制周期长(2023 年 9 月底至 2024 年 2 月)、财政部反馈慢(4 个月,法定期限 1 个月)。
- 工作坊满意度达 93%,参与者提出能力建设需求集中于绩效监测机制、国有企业绩效监控和绩效审计方法。
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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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估实施现状
- 审计法院通过分析部门提交的《年度绩效报告》(APR)进行绩效评估,但缺乏正式流程导致质量不可靠(如结构不对称、指标不相关)。
- 部门提交的 APR 未经财政部(DGBF)审核,且数据未用于预算讨论,DGBF 未参与 APR 生产流程。
- 公共政策评估处于起步阶段,2010 年的 SCAPE 政策协调机制因技术能力不足失效,NDP 2018-2022 的评估机构尚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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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
- 时间滞后:RELF 发布迟于法定时间,无法为下一年预算提供参考。
- 质量控制缺失:DGBF 未参与 APR 审核流程,指标设计不合理。
- 机制不协同:DGBF、审计法院、财政部和审计署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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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建议
- 流程优化:
- 财政部与审计法院联合制定 APR 提交时间表,确保 RELF 在预算审议前发布(参考图 1 所示时间表)。
- 修订 2016 年 7 月 22 日第 107/MEF/SG/DGTCP 号命令,明确 DGBF 在组织 APR 提交中的职责。
- 质量控制:
- DGBF 集中审核部门 APR,确保与部门绩效计划(APP)指标一致。
- 审计署和财政部共同参与 APR 审核流程。
- 能力建设:
- 开展绩效评估培训,提升 APP 结构与部门计划对接、绩效审计方法等能力。
- 建立长期公共政策评估机制,先完善 APP/APR 监测和年度绩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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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坊成果
- 60 名参与者(审计法院、审计署、财政部、审计厅等)参与培训,通过案例研讨掌握绩效评估方法。
- 提出具体建议:制定 APR 准备和提交时间表,部门预算通过后更新 APP 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