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ITIF)在2025年12月10日发布的评论中,针对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关于MB案的公共告示提出质疑,认为其法律依据存在缺陷。核心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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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义务的法律基础存在争议
公告声称广播者受《通信法》要求承担开放式公共利益义务,但ITIF指出,该主张与《通信法》第307条及第一修正案的法律文本相悖。第307条明确将公共利益义务施加于FCC而非许可证持有人,且该义务仅在许可证发放时产生,而非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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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缺性理由的无效性
公告依赖“稀缺性理由”来论证FCC对广播内容的监管权力,但ITIF认为该理由存在逻辑缺陷,且与现实情况不符。频谱稀缺性并非唯一管理干扰的机制,市场分配等其他方法更为可行。此外,最高法院近年来的判决已暗示“稀缺性理由”的教义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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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标准的模糊性
公告对“公共利益”的表述模糊且未提及法定限制,可能导致监管权力超范围。FCC主席近期已表示对“稀缺性理由”的遗憾,并试图重振该法律领域的衰落部分,但市场各方并未依赖该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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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动态不应被监管干预
ITIF认为,市场和技术发展(如流媒体兴起)导致的感知不平衡不应通过监管协议解决。委员会不应改变市场动态,而应让消费者选择驱动广播决策。此外,委员会对被许可人执行公共利益义务的监管可能过度,应让市场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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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ITIF建议FCC放弃基于“稀缺性理由”的监管努力,避免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委员会应让由消费者选择驱动的自由市场决定广播决策,而非通过监管协议支持旧技术,以实现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