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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人工智能月报12月刊

信息技术2023-12-01植德喵***
植德人工智能月报12月刊

2023年12月 人工智能月刊 (2023.12.1-2023.12.31) 植德律师事务所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行业委员会 AIGC研究小组 导读 最新法律与监管动态 1.新加坡发布《国家人工智能战略2.0》 2.微软与OpenAI合作受到反垄断审查 3.欧洲理事会和议会就《欧洲人工智能法案》达成新的一致 4.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 5.英国最高法院:AI不能成为专利“发明者” 6.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清单(2023)》的通知 7.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发布标准《出版业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指南》 8.纽约时报起诉微软和OpenAI侵犯其版权作品 9.《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发布 最新行业动态 1.OpenAI内部争议更多细节曝光,GPTs商店被迫推迟发布 2.安徽省数字政府大模型场景应用清单(第一批)发布 3.2023世界智能制造大会在南京召开 4.IBM和Meta与50多个创始成员及协作者成立AI联盟 5.谷歌推出AI模型Gemini,语言理解首次超越人类专家 6.人民网“天目”智能识别系统发布 7.OpenAI推出人工智能安全框架 8.南都啄木鸟数据治理论坛举办,发布生成式AI发展与治理报告 9.Al法律初创公司Harvey确认获8000万美元的B轮融资 10.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发布首批中文基础语料库 11.人工智能初创公司Anthropic正在洽谈融资7.5亿美元 12.《移动通信与AI融合的数据格式和模型建议书》发布 13.印度加强人工智能在天气预报中的应用 14.中国信通院《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研究报告(2023年)》发布 一、最新法律与监管动态 1.新加坡发布《国家人工智能战略2.0》发布日期:2023年12月4日 来源:SmartNationSingapore 链接: https://www.smartnation.gov.sg/media-hub/press-releases/04122023/ 摘要: 2023年12月4日,新加坡发布了更新后的《国家人工智能战略2.0》,对 2019年发布的《国家人工智能战略》进行替代,提出在未来三到五年内提升新加坡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潜力。该战略在“人工智能服务于公共利益、新加坡和世界”的愿景指导下,重点关注两大目标,并致力于通过三大系统、十项抓手以及十五项行动,支持该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雄心。近年来,新加坡瞄准人工智能在当今国际局势中的战略性地位,大力发展人工智能以赋能智慧国家建设,展现了数字革命时代下新加坡的战略特色。 2.微软与OpenAI合作受到反垄断审查发布日期:2023年12月9日 来源:路透社链接: https://www.reuters.com/world/uk/uk-antitrust-regulator-considering-microsoft-openai-partnership-2023-12-08/ 摘要: 英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今日表示,将对微软和OpenAI的合作关系展开反垄断评估,以调查双方的合作是否导致了“控制权的获得”,即一方对另一方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此外,CMA还表示,该机构还在考虑双方的合作是否导致了将来的潜在合并。 植德短评 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对微软与OpenAI的合作进行反垄断审查,旨在评估此合作是否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即一方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CMA关注的是合作是否会限制市场竞争,减损消费者利益,或导致未来的合并,这可能会进一步加强市场主导地位或形成垄断。此案反映出全球范围内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加强,尤其是在AI领域的合作可能改变市场力量格局。相关法律分析需等待CMA的最终评估结果。 3.欧洲理事会和议会就《欧洲人工智能法案》达成新的一致发布日期:2023年12月9日 来源:欧盟官方新闻通稿链接: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press-room/20231206IPR15699/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deal-on-comprehensive-rules-for-trustworthy-ai 摘要: 经过为期三天的“马拉松式”谈判,欧洲理事会主席和欧洲议会的谈判代表就统一规范人工智能(AI)的提案,即“人工智能法案”达成了临时协议。该法规草案旨在确保在欧洲市场上市和在欧盟使用的AI系统是安全的,并尊重基本权利和欧盟价值观。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提案还旨在刺激欧洲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和创新。 人工智能法案是一项综合立法倡议,有可能促进私营和公共行为体在欧盟单一市场发展并采用安全和可信赖的人工智能。主要思路是基于人工智能对社会的潜在危害程度,采取“基于风险”的方法对人工智能进行监管:风险越高,规则越严格。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此类立法提案,它可以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人工智能监管设定全球标准,正如《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所做的那样,从而在世界舞台上促进欧洲的科技监管方法。 植德短评 欧盟从2021年正式提交《人工智能法案》提案开始,一直到12月9日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欧洲立法者)正式通过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临时协议,中间历时三年时间。 而本次临时协议通过后,预计会在2024年上半年正式发布并生效,2024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禁止使用AI系统”的相关规定(生效后6个月内实施);2025年上半年开始实施“通过目的人工智能系统”的相关规定(生效后12个月内实施);2026年上半年正式全面适用以及实施。 而根据本次临时协议版本的规定,“AI系统”被确定“旨在具有自主元素的系统,该系统根据机器和/或人类提供的数据和输入,通过机器学习和/或基于逻辑和知识的方法推断如何实现给定的目标,并产生系统生成的输出,如内容 (生成性AI系统)、预测、建议或决策,影响与其互动的环境。”而《人工智能法案》的适用范围: 1、在联盟内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AI系统的提供商,无论这些提供商是否在联盟内或第三国境内设有实体或成立; 2、在联盟内实际存在或成立的AI系统用户; 3、在第三国境内实际存在或成立的AI系统提供商和用户,只要该系统产生的输出在联盟内使用; 4、AI系统的进口商和分销商; 5、与其产品一起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AI系统制造商,并以其自己的名称或商标进行销售; 6、在联盟内成立的提供商的授权代表。 可以看出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所约束的“AI系统”,包括了使用AI系统的各个环节的主体都要受到约束;同时相关主体无论是否在欧盟有设立实体,只要在欧盟内投放AI系统相关产品/服务,或者存在AI系统用户就需要遵守《人工智能法案》。 而本次立法的最大争议是通过《人工智能法案》分类分级,被确定为禁止使用类型的AI系统的范围。目前临时协议规定的禁止类包括: 1、使用敏感特征的生物识别分类系统(例如政治、宗教、哲学信仰、性取向、种族); 2、从互联网或闭路电视录像中无目的地抓取面部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 3、基于社会行为或个人特征的社会评分; 4、基于社会行为或个人特征的社会评分;操纵人类行为以规避其自由意志的人工智能系统; 5、利用人类的脆弱性谋利(由于年龄、残疾、社会或经济状况)。 4.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8日 来源:光明网链接: https://legal.gmw.cn/2023-12/18/content_37035282.htm 摘要: 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组成五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 该案中,原告殷某某以配音为职业,曾录制多部有声作品。殷某某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一款名为“魔音工坊”的APP上以“魔小璇”的名义对外出售。因此,殷某某以被告行为侵害其声音权为由,将“魔音工坊”的运营主体北京小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五被告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 植德短评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中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中,原告殷某某发现其声音经AI处理后,被用于一款应用程序中作为付费产品,因而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一千零二十三条,自然人的声音参照肖像权保护,即通常所谓的“声音权”,以技术手段伪造自然人的声音构成侵权行为,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自然人的声音。此案例探讨了技术手段伪造自然人声音的法律后果,特别是未经自然人同意下制作、使用、公开其声音的行为。该案件在法律实践中探讨了个人声音权的界限,及其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应用,对AI技术与传统法律规则的适应性提出了挑战。 5.英国最高法院:AI不能成为专利“发明者”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0日 来源:联合早报链接: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31220-1457317 摘要: 英国最高法院星期三(12月20日)就一起具里程碑意义的诉讼裁定,人工智能系统(AI)的发明不能注册专利。 这起诉讼由美国电脑科学家塞勒(StephenThaler)发起。塞勒寻求为他开发的创意机器DABUS所发明的食品容器和警示灯,在英国注册两项专利,但英国知识产权局以发明者必须是人类或企业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 塞勒为此入禀英国最高法院,但法官一致驳回了他的上诉,称根据英国专利法,发明者必须是自然人。 植德短评 英国最高法院的裁定,即人工智能系统发明的专利注册申请必须由自然人或企业提出,体现了现行英国专利法框架下对“发明者”概念的传统理解。这一裁决揭示了现代技术发展与现行法律框架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尤其是在面对AI驱动的技术创新时。此案例可能会引发对现有专利法的重新审视,特别是关于是否应扩大“发明者”定义以适应AI时代的需求和挑战。 裁决书指出,这项裁定不涉及更广泛的问题,即由人工智能驱动、自主运行的机器所产生的技术进步,是否应该获得专利。法院也没有探讨,“发明者”一词的定义是否应该扩大,以涵盖由人工智能驱动的机器。 6.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清单(2023)》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0日 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链接: https://sheitc.sh.gov.cn/cyfz/20231220/9802165852df4c4cb10ffa5ab0b74d96.html 摘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引导行业资源聚焦,形成一批具有典型性、创新性、引领性的示范应用场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编制了《上海人工智能示范应用清单(2023)》。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引导行业资源聚焦,形成一批具有典型性、创新性的示范应用场景,打通人工智能产业链上下游,推动引领性应用探索形成“新风口”,深化应用规模化落地形成“核爆点”,促进发展大型综合性应用场景,制定本清单,清单共包含三大类21个应用。 7.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发布标准《出版业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指南》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0日 来源: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链接: http://www.cadpa.org.cn/3281/202312/41644.html 摘要: 2023年12月20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发布了关于发布团体标准《出版业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指南》的公告,该标准编号为T/CADPA47-2023,自2024年1月20日起开始实施。该标准为出版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以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在出版领域的应用合规、透明、安全、先进和创新。从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服务的企业和应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的出版机构角度出发,在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支撑的条件下,编制出版业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导向性、合规性、隐私和安全性、透明性等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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