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国民航技术标准订单(CTSO)依据中国民航法规(CCAR-37)第37部分发布,规定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航空材料、部件或设备在申请适航认证时必须符合的准则。该CTSO旨在规范机载航空数据处理和相关数据库的最低性能标准,分为Type 1和Type 2两种认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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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与适用范围
本CTSO面向寻求机载航空数据处理及相关数据库CTSO授权(CTSOA)的制造商。适用范围包括导航、飞行计划、地形感知等航空应用数据(如导航数据、地形障碍数据、机场地图数据),但不包括软件编程桩、配置文件等设备适配数据。CTSOA适用于新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供数据处理流程、质量管理和数据质量要求,但重大变更需报批。数据库在授权后可安装于兼容设备,无需单独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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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要求
- CTSOA类别
- Type 1 CTSOA:基于数据供应商与客户(如航电制造商)协商的数据需求,无特定设备兼容性,确保数据处理流程符合CTSO目标。适用于数据供应商、运营商、航电制造商等,不关联特定认证项目。数据质量要求由双方定义或协商。
- Type 2 CTSOA:认可航空数据库符合CTSO目标且与特定航电系统兼容,需列出兼容设备并证明数据质量要求(DQRs)支持预期功能。适用于设计批准持有人(DAH)或可证明数据需求与DAH一致的供应商,需通过设计等效性或许可协议实现。申请者需识别所有使用相关数据库的设备,并定期进行系统验证测试。
- 质量管理体系(QMS)
申请人需符合RTCA/DO-200B标准,建立航空数据处理QMS,满足CCAR-21对申请人和持证者的质量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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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
- 认证后责任
- 错误报告:需及时向客户、民航局及数据源报告潜在安全风险错误(48小时内)。
- QMS维护:需持续符合RTCA/DO-200B,变更需报批。
- 数据流程变更:重大变更需报批,工具变更需同步处理。
- 审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计,重大不符合项需报批,民航局可进行周期性审计(基于风险评估)。
- CTSOA状态变更通知:需及时通知用户和民航局,并通过网站等渠道公示。
- 数据发布声明:需声明CTSOA状态、合规性及已知偏差。
- 数据供应商要求
- 数据验证与确认:需验证非权威来源数据,根据数据完整性要求分配风险等级(DPAL),采用RTCA/DO-200B附录C等技术手段。
- 数据安全:需记录数据安全措施,防止篡改,高DPAL需更严格控制。
- DQR变更与非合规数据识别:变更需协调,Level 4数据需标注并区分。
- 定制数据:由运营商/用户负责,供应商需确保不外传。
- 工具资格:需提供RTCA/DO-330工具资格文档,并证明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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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与标记
可申请替代合规方式,需证明等效安全水平,按CCAR-21第21.368节申请。交付数据需提供符合第4.a.(vi)节的发布声明作为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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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数据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适航符合性声明、航空数据描述文档(含设施信息、CTSOA类型、数据集类型、数据包等),数据包包括合规文档、数据处理描述、兼容性证明、数据错误处理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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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列出RTCA/DO-200B、DO-330等标准文档及获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