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介
- 《稳定币条例》(SO)将于2025年8月1日生效,香港金管局(HKMA)拟发布《已获授权稳定币发行人监管指引》,为已获授权机构需持续履行的监管期望提供指引。
- HKMA于2025年5月26日发布《指引》草案,征求业界意见,截至2025年6月30日共收到28份回复。
- 本咨询结论旨在总结受访者的意见并作出相应回应,修订后的指南也随本咨询结论附件附上。
2. 主要意见及香港金管局的回应
2.1. 一般
- 回复者普遍支持指南中提出的监管要求,强调这些要求可能有助于许可方在发行特定稳定币的过程中妥善处理相关风险。
- 回复者在多个方面提出了建议,其中一些人还寻求对某些要求的澄清。
2.2. 储备资产管理
- 全额支持:持牌机构应确保指定的稳定币应作为一个整体得到全额支持,无论采用单一司法管辖权发行还是多司法管辖权发行安排。
- 储备资产的范围:合格的资产代币化表述可视为储备资产,但需持牌人证明其符合指南中规定的条件。
- 储备资产的隔离和安全保管:储备资产应与其持有的任何其他储备资产池完全隔离,并与持牌机构的其他资产完全分开。
- 非利息负担:持牌人不得支付或允许支付与其发行的规定稳定币相关的任何利息。
- 信息披露与报告:持牌人需向公众披露其储备资产管理制度、储备资产的构成和市场价值,以及其储备资产的定期独立鉴证和审计结果。
2.3. 发行、赎回和分配
- 赎回要求:持牌机构必须向特定稳定币持有人提供以平价赎回特定稳定币的权利,并针对其发行的每种特定稳定币,向每位特定稳定币持有人提供一项以分摊方式赎回该类型所有未偿付特定稳定币的目的,直接处置特定储备资产组合的权利。
- 赎回请求:有效的赎回请求是指由符合牌照持有人设定条件的指定稳定币持有人提出的请求。
- 分发需求:持牌人不会禁止持牌人聘用香港以外的分销商,但应在聘用前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 客户 on-boarding 和管理:许可方应在远程客户入职期间以及其经营过程中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位置欺骗(例如,通过使用虚拟专用网络(“VPN”))的风险。
2.4. 业务活动
- 持牌机构可在其牌照范围内发行多种类型的特定稳定币,但应在发行另一种类型的特定稳定币之前,与HKMA进行商讨。
2.5. 财务资源
- 持牌人的最低财务资源标准为随时维持最低2,500万港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为港币的其他货币)的实缴股本。
2.6. 风险管理
- 持牌人应建立一套风险管理治理安排,明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如有)、高级管理层和持牌人不同职能的职责。
- 持牌人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制定明确界定并成文的政策和程序,用于风险识别、评估、监控、报告、控制和缓释。
- 持牌人应根据严峻但合理的场景定期进行压力测试,以评估其在面临信用、流动性及市场压力时其储备资产组合的稳健性以及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充分。
2.7. 其他
- 许可方应被要求实施“所见即所签”机制,且使用私钥的员工应在执行前了解交易的目的和影响。
- HKMA将继续关注国际发展,并保持对进一步探索互认安排的开放态度。
3. 结论与未来方向
- 该指南将发表于政府公报并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与《稳定币发行指引》同步。
- HKMA感谢所有应答者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与建议,并将继续与市场参与者保持密切沟通,以促进香港稳定币发行监管制度的后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