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币发行人发牌制度摘要说明
第一章 引言
金融管理专员负责根据《稳定币条例》发牌予在香港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的人士。本摘要说明旨在为有意申领牌照的机构及持牌人提供指引,明确发牌制度及相关最低准则。
第二章 稳定币的主要释义及适用范围
- 稳定币的定义:加密保护数字形式价值,以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储存形式表述,作为或拟作为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可通过电子方式转移、存储或买卖,在分布式分类账或类似信息存储库上操作,并参照单一资产或一组资产维持稳定价值。
- 非稳定币范围:包括中央银行、政府发行的数字形式价值,有限用途数字代币,证券或期货合约,储值金额或工具按金,以及存款。
- 指明稳定币:指参照官方货币、金融管理专员指明的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储存形式维持稳定价值的稳定币,目前仅涵盖法币稳定币。
- 受规管稳定币活动:包括在香港发行指明稳定币,在香港以外发行参照港元维持稳定价值的指明稳定币,以及进行金融管理专员指明的活动。
- 发行:指指明稳定币首次被记录在某分布式分类账上并分配至数字钱包地址。
- 在香港发行:考虑发行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地点、注册地、铸造和销毁地点、储备资产管理地点、处理铸币或赎回要求的现金流银行账户地点等因素。
- 积极推广:考虑推广信息使用的语言、目标群体、网站域名、市场推广计划等因素。
- 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须申领牌照:未申领牌照或获豁免而进行受规管稳定币活动属犯罪。
- 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的豁免:金融管理专员可就某活动豁免任何人或类别的人,但需信纳该活动对相关持有人及香港金融体系无重大风险。
- 要约提供:向他人展示足够资料,使其能决定是否取得指明稳定币。
- 对要约提供指明稳定币的限制:持牌人只能委託认许提供者要约提供。
第三章 最低准则
- 最低准则:除非金融管理专员信纳批给牌照后持牌人会符合,否则不得批给牌照,且持牌人须持续符合。
- 持牌人的法团身份:须为香港或境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认可机构。
- 财政资源:须有足够财政资源及流动资产,已缴股本不少于25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
- 储备资产的管理:须保存与其它储备资产组合分隔的储备资产组合,并与指明稳定币持有人利益隔离。
- 赎回:须向持有人提供以面值赎回指明稳定币的权利,包括在持牌人无力偿债时可行使的权利。
- 适当人选与知识及经验:每名行政总裁、董事、稳定币经理及控权人均须是适当人选并具相关知识及经验。
- 审慎及风险管理:须设有及实施健全及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包括风管治、风险管理架构、信用、流动性及市场风险管理、科技风险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管理、信誉风险管理、事件管理、持续业务运作及退出。
-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反洗钱)的措施:须设有及实施健全及适当的管控制度,以防止及打击与持牌稳定币活动相关的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 发行指明稳定币的目的及稳健程度:发行须周全而稳健,须采取匹配稳健程度及可靠性的策略,制定商业计划,审慎经营业务。
- 业务活动:须有专用的及足够的资源进行发行指明稳定币的活动,进行其它业务活动须先取得金融管理专员的同意。
- 披露:须发表白皮书,向持有人提供投诉处理及补偿机制资料,设有及实施健全及适当的管控制度,以识别、防止、管理和披露与持有人之间的潜在及实际利益冲突。
- 投诉处理:须设有及实施健全及适当的管控制度,以确保持有人可取用投诉处理及补偿机制。
- 无利息:不得就其发行的指明稳定币支付利息,或准许就该等指明稳定币支付利息。
- 恢复计划及有秩序缩减规模:须设有及实施健全及适当的管控系统,以作出适当计划,在发生显著运作干扰时,就其持牌稳定币活动的关键功能的及时恢复及持续提供支援。
- 附加于牌照的条件:金融管理专员可在批给牌照时及后对牌照附加适当条件。
第四章 申领程序
- 初步咨询金融管理专员:有意申领牌照的机构应向牌照组表达意向,进行初步非正式讨论。
- 咨询总公司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如申领人的总公司亦从事数字资产相关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应先与总公司所在地监管机构咨询。
- 填写及递交申请:须向金融管理专员提交附件B所列载的所需文件。
- 处理申请:金融管理专员会处理申请,但处理时间视每项申请的个别情况而定。
- 审批申请:金融管理专员如批给牌照,会授权其进行相关受规管稳定币活动。
- 拒绝申请:金融管理专员如拒绝批给牌照,会向申领人发出发出书面通知,述明拒绝批给牌照的決定及理由。
- 与公众沟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措词描述自己为申领人,或作出表示或合理地相当可能被理解為表示该人是申领人。
第五章 需持续履行的义务
- 缴付牌照费的責任:须在批给牌照时发出的通知内指明的日期后14日内,及每年在该日期的周年日或之前,向金融管理专员缴付牌照费。
- 展示牌照編號的責任:须确保在关乎其持牌稳定币活动的任何宣傳物料上,及支援其持牌稳定币活动的任何應用程式軟件中面向用户的界面上,清楚述明其牌照的牌照編號。
- 符合最低準則的責任:须确保就其持牌人而适用的最低準则,均獲符合。
- 报告無能力履行義務等的責任:如相當可能會變為無能力履行其義務、無力償債或即將中止付款,须立即向金融管理专员报告。
- 报告地址有變的責任:如地址有變,须在該改變出現當日後的7日內,发出发出書面通知,将該改變通知金融管理专员。
- 报告情況有變的責任:如持牌人覺得其持續符合最低準則、牌照條件或业务活动有關的情況有重大改變,或相當可能有重大改變,须遵守相关规定。
第六章 对持牌人控制的權力
- 金融管理专员的監管權力:包括要求持牌人提供資料或文件、審查持牌人或持牌人(不屬認可機構者)的有聯繫公司的簿冊及帳目,以及要求由技術人員(例如核數師)擬備報告。
- 根据第78條施加要求:可包括限制持牌人擴充业务、作出新的財務承擔或出售該持牌人的儲備資產,或採取關乎發行或贖回指明穩定幣的任何進一步行動。
- 根据第79條委任顧問:可委任某人就持牌人事務、業務或財產的管理向持牌人提供意見。
- 根据第80條委任法定管理人:可委任某人管理持牌人的事務、業務或財產,以接管有問題持牌人的事務、業務及財產,從而解決問題,或讓持牌人能有序結業;及保障持牌人的資產及維持其主要運作,直至委任清盤人為止。
第七章 撤销和暂时吊销牌照
- 撤销的理由:包括不再符合发牌準则、无力償債或清盤、中止付款或牌照下的业务活动及无能力履行義務、持牌人沒有向金融管理专員提供重要資料、持牌人向金融管理专員提供在要项上屬虛假、具誤導性或不準確的資料、违反对牌照附加的任何條件、停止牌照下的业务活动、没有繳付牌照費、某人在金融管理专員反對下仍成為持牌人的控權人、某人在金融管理专員反對下仍繼續作為持牌人的控權人、持牌人沒有委任行政總裁或穩定幣經理,或某人未經金融管理专員同意下成為或繼續作為行政總裁、董事或穩定幣經理、持有人或潛在持有人的利益受到任何威脅、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利益、持牌人沒有繳付罰款、持牌人自願撤销。
- 暂时吊銷:金融管理专员可藉書面通知,将某持牌人的牌照暫时吊銷一段不超過6個月的期間(可於该期间屆滿時續期不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