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源因腐败而流失估计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追回其中一部分资产可以为优先的公共投资提供资金。近年来,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如何通过使用法律手段提高刑事没收的有效性,例如非定罪没收机制、不明来源财富令和民事措施。然而,相比之下,对等价值(EVB)措施的使用却较少受到关注。EVB措施包括一系列国内法律机制,使当局能够限制或没收与犯罪收益(或其工具)价值相等的财产。与将没收和没收行动仅限于与犯罪有关的财产的国内措施不同,EVB措施可以解决非法资产挥霍的问题。EVB措施允许当局冻结、没收和没收与犯罪活动价值相等的财产,无论其来源如何。然而,尽管EVB措施可能是一种有效的资产回收工具,但它们的使用却不足,理解不足,并且使用不当。主要发现包括:
- 国际法律框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是规范腐败案件没收的主要全球性工具。根据UNCAC,缔约国被要求实施两种方法:(a)基于收益的没收措施,将资产与特定犯罪联系起来;以及(b)EVB措施,允许没收与犯罪收益价值相等的财产。EVB措施可以是国内措施,也可以是其他缔约国提出的措施。除了UNCAC之外,其他条约框架,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区域公约,也包含对EVB措施的无歧义要求。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委员会和欧盟都有这样的要求。EVB措施也可能与其他对实现资产回收目标至关重要的法律工具重叠,例如不明来源财富令、货币制裁或损害赔偿。了解这些各种工具之间的区别和相似之处对于实践者优化其追回非法资产的机会至关重要。
- 国家经验:对22个司法管辖区关于EVB措施使用的调查表明,所有22个司法管辖区似乎都至少有一些初步的立法,使EVB措施得以实施。然而,并非所有司法管辖区都充分利用了这些措施。在约三分之一的调查司法管辖区内,EVB措施得到了广泛的认识和常规使用,而在其余的调查司法管辖区内,尽管有相关条款,但仍存在某种形式或程度的实际挑战。此外,司法管辖区使用不同的术语来描述EVB措施,这种术语缺乏统一性可能会导致实践者之间的误解,并可能在国际合作中构成挑战,从而导致相互法律援助(MLA)请求被拒绝或延迟执行。大多数调查的司法管辖区没有收集关于EVB没收指令占所有没收指令百分比的数据,这使得难以评估EVB措施的使用程度。
- EVB措施作为辅助或主要工具:EVB措施可以用作辅助或主要工具来没收资产。辅助使用意味着只有在犯罪收益(即那些可以与犯罪联系起来的收益)不可用时,才能限制或没收与等价值相等的资产。主要使用意味着无论是否存在犯罪收益,都可以下令EVB措施。当EVB被解释为一种主要措施时,实践者在对哪些资产进行没收方面拥有更大的自由度。选择没收哪些资产将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资产的可管理性和没收的便利性。使用EVB措施作为主要工具可以提高金融调查的效率,允许执法机构立即没收相关资产,从而避免花费宝贵的时间和资源来调查和建立资产与犯罪之间的联系。
- EVB临时措施:EVB临时措施允许在没收之前冻结和没收资产,它们在防止资产流失以实现未来的没收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管辖区在EVB临时措施的可获得性和常规应用程度方面差异很大。一些司法管辖区经常使用EVB临时措施,而另一些司法管辖区则缺乏必要的立法。
- 收益计算:EVB方法只有当存在明确的方法来确定犯罪行为带来的确切收益时才能发挥作用。通常,普通法体系在这方面更为具体,为在没收阶段如何确定此类收益提供了具体指导。一些司法管辖区,特别是那些拥有民法法律体系的司法管辖区,赋予法院在这一点上的重大自由裁量权。总体而言,收益计算遵循“净收益”或“毛收益”方法。在“净收益”方法下,为产生犯罪收益而产生的合法费用或成本可以从总金额中扣除;而在“毛收益”方法下,与犯罪活动相关的任何支出都不应从总收益中扣除。收益计算方面的挑战包括对评估过程不熟悉、会计专业知识有限、案例法不一致、专业会计专长的成本有限以及与非合作司法管辖区确定资产价值方面的困难。
- 执行方式:一旦EVB没收指令签发,就必须执行。如果指令包含支付一笔钱的要求,通常通过旨在收取国家所欠民事债务的国内程序来执行。这些程序通常由代表国家检察官的公共会计师管理。同时,如果当局已经冻结了任何资产,则这些资产将用作支付指令的担保。国内立法也可能设想直接附加被冻结的资产以实现没收指令。
- EVB措施与相互法律援助:总的来说,应用EVB通过MLA程序执行EVB措施面临的挑战大于纯国内案件中的挑战。大多数调查的司法管辖区在其MLA法律框架中都有允许它们协助外国司法管辖区没收与等价值相等的资产的规定。然而,只有一些司法管辖区拥有熟悉EVB没收概念并能够轻松或经常执行其领土内基于EVB的MLA请求的实践者。
- EVB措施在非定罪诉讼中:非定罪诉讼允许在没有就刑事行为获得定罪的情况下没收财产。针对的是资产本身,而不是个人。通常,在非定罪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刑事行为的证据标准低于获得刑事定罪所需的证据标准。由于EVB措施本质上是一种资产回收工具,因此有几个司法管辖区能够在非定罪诉讼框架内应用EVB措施。
建议:
- 将相关国际条约的有效性付诸实践,确保EVB条款充分反映在国内法律框架中。
- 将EVB措施作为主要措施加以采用。司法管辖区应考虑通过立法使EVB措施成为主要工具,而不是辅助工具。
- 确保临时措施也可以针对与等价值相等的资产。
- 将EVB措施作为资产回收目的的常规工具。提高实践者对EVB措施的认识,并开发对国外司法管辖区使用的EVB术语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