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观点: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通过六方面举措推动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以点带面提升开放型经济质量。
- 主要内容:
- 制度型开放:区别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聚焦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的对外开放,通过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营造更好贸易投资环境。
- 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内涵:包括国内制度的国际化和国际制度的本土化,统筹开放与安全,提升金融系统韧性和适应性。
- 政策举措:
- 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新金融服务:遵循内外一致原则,以许可或试点形式开展,金融管理部门120天内作出决定。
- 支持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银行业可跨境提供金融信息、数据处理等;保险业可提供再保险、国际运输保险等。
- 便利外国投资者资金转移:真实合规的资本出资、利润分配、清算款项等可自由汇入汇出。
- 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海南自贸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立自由贸易账户,提升跨境资金流动便利性。
- 关键数据:金融管理部门应在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申请作出决定。
- 研究结论:通过金融创新和跨境资金流动便利化,增强外商投资吸引力,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形成系统性改革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