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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定价、碳交易与ESG

2024-12-18-中证指数有限公司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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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定价、碳交易与ESG

碳定价、碳市场与ESG 碳市场是碳定价的重要方式之一,是解决气候问题、促进经济低碳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碳定价通过对碳排放征收成本或提供降碳激励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全国碳市场建设,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制度安排。ESG旨在全面准确衡量企业包括气候变化议题在内的可持续发展水平,依靠各方力量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助力绿色生产力发展。两者具有共同的绿色愿景,相互协同推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中证ESG通过详细梳理各类碳定价机制特点、我国碳市场体系的构成、运行机制与交易特征,持续关注我国碳市场发展趋势,紧密跟踪碳定价机制对于企业行为的潜在影响,不断优化完善中证ESG评价方法,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一、碳定价机制的基本情况 (一)碳定价机制定义与分类 碳定价可实现“排碳者付费”,从而有效减缓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定义,碳定价(CarbonPricing)是指通过对温室气体排放收费或对减排提供激励的方式来抑制温室气体排放。 碳定价通过合理的碳排放价格,纠正碳排放的负外部性。自然环境通常被视为公共品或准公共品、企业排放成本较低, 排放行为难以被控制。碳定价旨在为碳排放行为设定经济成本,将外部不经济性转化为企业主体自身的成本,激发企业的自主减碳行为,实现全社会碳排放的下降。 碳定价机制有多种形式,目标均是为碳排放创造价格信 号。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1,碳定价机制具体包括两类:显性碳价和隐性碳价。显性碳价(DirectCarbonPricing)是指通过碳排放量直接为碳排放确定价格的定价方式,包括碳税和碳 排放权交易等。其中,碳税(CarbonTaxes)是对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征税,一般由政府部门设定碳排放价格(税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missionsTradingSystems,ETS)通常被 称为“碳市场”,一般由政府部门确定每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总 额,企业排放需持有配额,配额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形成碳价。隐性碳价(IndirectCarbonPricing)是指通过改变与碳排放相关的产品价格,而不直接与产品碳排放量成比例的价格政策,如 能源消费税、清洁能源或清洁技术补贴等,可通过提供强烈的价格信号改变高碳排燃料或产品的经济性。 图1:碳定价机制的分类(来源:StateandTrendsofCarbonPricing2023,TheWorldBankGroup.) 1StateandTrendsofCarbonPricing2023,TheWorldBankGroup. (二)碳定价机制运行与全球实践 目前全球共有73个碳定价机制在运行,主要集中于碳税和碳市场两类。根据世界银行统计,2023年全球约有37个碳税机制和36个碳市场处于运行中,共覆盖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4%。其中,碳市场覆盖的排放量(约18%)总体高于碳税 (约5.5%),极少数国家或地区的碳市场与碳税同时运行。 (三)不同碳定价机制的特点 碳市场偏重于数量调控,而碳税偏重于价格调控,碳市场实现特定排放量目标的确定性高。碳市场的基础为总量控制机制,只要控制分配给企业的“总额度”,就能实现温室气体的总量调控、逐年完成减排,碳交易为碳排放上限提供了确定性、可控性。碳税则是通过税收的形式改变企业的成本收益对比,通过价格信号、间接引导企业采取措施减少排放量,相对缺乏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实现的总量减排效果较难预估。 碳市场比较灵活,价格的可预测性低,碳税机制下价格相对固定。碳市场以碳排放配额为交易对象,交易对手众多、价格随供求浮动,参与主体面临的成本不确定,同时若碳价长期处于低位,企业的减排行为就会相应放缓。相较而言,碳税属于“税”,碳价由预先确定的税率决定,稳定的税率可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价格信号。 相对碳税而言,碳市场更易参与国际协调。作为市场机制,碳市场边界具有弹性,可与不同国家、不同区域的市场进行连接,有利于在较大范围内达成一致行动。2020年1月,瑞 士国内碳市场正式实现与欧盟碳市场的连接,相互之间互认碳配额。相较之下,碳税属于一国主权,国家之间的衔接面临更多元的考量。2023年,欧盟理事会率先通过碳关税方案(碳边境调节机制,简称CBAM),对未执行欧盟同等强度碳减排措施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碳关税在进口商品中引入碳价格,可视为碳税的一种。 此外,碳市场建设需要核算、监测等基础设施的配套支持,主要适用于排放量较大的排放源,对大量的中、小排放源不能起到很好的控制和约束作用,而碳税比碳交易具有更广泛的覆盖范围。 表1:碳市场与碳税的主要差异 要素 碳市场 碳税 碳排放水平 政府决定 市场决定 碳价水平 市场决定 政府决定 实施范围 主要针对大型排放源 大中小型排放源、家庭和个人 价格水平 不确定 确定 国际协调 比较容易 难度较大 二、我国碳市场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碳市场的基本构成 我国碳市场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强制碳市场,CCM)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自愿碳市场,VCM)组成。两个碳市场均旨在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强制和自愿两个碳市场既各有侧重、独立运行,又 互补衔接、互联互通,共同构成了全国碳市场体系2。强制碳市场是碳交易市场的主体,而自愿碳市场则是重要补充。 强制碳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高碳排放企业等重点排放单 位,由政府向该类企业分配碳排放配额(CEA)。如果控排企业实际碳排放量超过其分配到的配额量,则需要在二级市场上 购买配额,从而增加成本。相反,如果控排企业实际碳排放量少于分配的配额量,则可以在碳市场上出售多余配额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借此,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政策导向,提升企业降碳减排的动力。 自愿碳市场鼓励非控排企业自发参与碳减排。非控排企业 自主自愿采取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后,变为可向市场出售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从而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 两个市场通过配额清缴抵销机制实现互联互通。纳入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过购买CCER,用于弥补在强制碳市场中由于实际排放量高于碳排放配额而产生的“缺口”。 (二)我国碳市场的发展 我国碳市场遵循从“地方试点”至“全国市场”的发展路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自2011年开始启动,首批的试点区域包括七个省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3。地方试点成果显著,试点过程中在企业碳排放核查体系、配额 2《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生态环境部。 32011年10月29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分配体系、履约与处罚、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为构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借鉴与经验。2021年,全国碳排放 权交易市场以电力行业为基础正式启动、开始线上交易。第一 个履约周期内,发电行业2013-2019年任一年排放达到2.6万吨 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被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4。截止目前,共纳入重点排放单位2257家,年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占全国二氧化碳 排放的40%以上5,已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我国碳市场已由地方试点示范逐步转向打造全国统一碳市 场。虽然目前全国碳市场和地方碳市场处于平行运行状态,随着全国碳市场覆盖行业的拓宽,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 位,将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6,地方试点碳市场将逐步向全国碳市场过渡。未来地方试点碳市场将作为试验区,承担政策先行先试的“政策试验田”职能,持续为全国碳市场提供有益经验。 (三)我国碳市场的运行机制 碳市场运行机制主要包括配额管理机制、履约清缴抵消机制与监测核查机制。 碳排放配额是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二氧化碳排放额度7,其 42020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 (发电行业)》。 5《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生态环境部。 62021年2月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72020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 (发电行业)》 合理分配是碳排放交易有效运行的基础。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 (以下简称碳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额度。配额分配的合理性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减排成本和经济效益,还直接影响碳市场的活跃度和有效性。碳排放配额管理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主要包括总量确定、配额分配两个方面。 履约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每一履约周期结束,用其碳 排放配额抵偿其实际发生的碳排放量。如果重点排放单位足额清缴后,其配额仍有剩余的,则可以对配额进行结转使用或出 售。如果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有缺口的,则需要通过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配额等方式完成清缴。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 除在全国碳市场购买碳配额外,也可以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使用 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其履约清缴义务。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 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MRV体系是保障碳市场数据质量的核心,包括监测 (Monitoring)、报告(Reporting)以及核查(Verification)三个环节。具体而言,监测是指收集量化排放所需数据的过程,主管机构规定体系范围内所有排放源的具体核算与监测要 求;报告环节包括制定并实施监测计划、进行排放报告;核查环节是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核查工作。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MRV体系,包括出台针对不同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方法指南、核查工作的流程方式、核查报告编制规范等,支撑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四)我国碳市场的交易特点 全国碳市场交易规模逐步扩大,交易量呈现“潮汐”特征。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和成交额较第一个履约周期分别上涨47.01%和125.26%8。全国碳市场目前已进入第三个履约周期。第一个履约周期为2019至 2020年,2021年底前完成履约;第二个履约周期为2021至 2022年,2023年底前完成履约。以2023年为例,1至4季度配额成交量分别占全年总成交量的2%、2%、25%、71%。交易主要集中在第4季度,12月是全国碳市场履约截止日期,控排企业必须完成按时配额清缴的履约义务。各控排企业碳配额交易目的以履约为主,日常投资和管理碳资产意愿不强,在履约截止日附近,市场成交量会出现大幅攀升的现象。 8《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生态环境部 图2:全国碳市场碳配额成交均价与成交量 (数据来源:wind,上海环交所) 碳价稳步提升,碳定价基础性作用初步发挥。2023年底,全国碳市场的碳配额收盘价为79.42元/吨,较2022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上涨44%,2023年市场成交均价约为68元/吨,较2022年上涨23%。2024年4月24日,收盘价首次突破每吨百元。此前碳价主要由强制履约驱动,2024年碳价的大幅上涨缘于市场对未来碳配额供不应求、碳价将持续上涨的共识。 (五)我国碳市场发展趋势 全球主要碳市场的发展具有共性特征,包括不断扩大覆盖行业范围,提高配额稀缺性,降低免费配额分配比例,允许使用不同程度的碳信用鼓励企业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参与碳减排等。我国未来碳市场建设也存在如下发展趋势。 一是有序扩大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全国碳市场目前 只覆盖了单一的发电行业,覆盖范围及市场机制的控排能力有 限。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